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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二次事故發生的原因

汽車交通二次事故發生的原因

1、定義:

二次事故是指在原有的醫療事故、煤礦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事故的基礎上,由於自然不可抗力、救援方的疏忽、或當事人的錯誤操作引起的事故。

2、危害:

二次事故相比較第一次事故,傷害往往更大,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更嚴重,會使進一步的救援工作的難度大大提升。所以二次事故是在各種救援工作中極力預防的.一種事故。

3、事故責任認定:

如果二次事故是人為的,則由造成該事故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由於自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則各方均不承擔責任。

二次事故的發生,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雨、雪、霧等天氣原因。

車速快、車流量大是高速公路的特點,但在雨、雪、霧天,駕駛員的可視度變差,路面附著係數小,車輛制動能力降低,尤其是濃霧、團霧天氣,極易發生連續追尾事故。

第二、疲勞駕駛。

駕駛疲勞是指駕駛員在駕車過程中,逐漸產生精神疲勞,而昏昏欲睡,速度感和快速反映能力隨之減弱,對於前方發生事故、車輛堵塞、路面情況視而不清,極易發生二次事故。

第三、超載超速。

機動車駕駛員為趕時間、趕路程、創效益超速行駛。車速過快會延長制動距離,制動非安全區加大,遇到前方有情況時手忙腳亂,車剎不住,而導使二次事故發生。貨車超載,對車輛制動影響較大,遇到前方有情況時,將加長機動車制動距離,導致二次事故發生。

第四、現場處置時間過長,現場設定警戒不規範。

在高速公路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處置示警時間較長。發生“二次事故”常常也和現場警戒不規範有關。在高速公路上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首先要在車後放置警示標誌,很多連環追尾事故的發生就是因為車主沒有或沒來得及設定警示標誌而造成了更多的車輛追尾;車內所有乘員要趕到安全地帶,然後報警。

麗水高速路政提醒:高速公路發生財產損失輕微的事故,如果沒有人員傷亡、雙方對事故原因沒有爭議,並且車輛還好開,就一定要將車輛移動到緊急停車道內停放,我們可以在移車前用自己的手機將事故現場拍兩張照片,當然,最好能在電話裡和當班民警溝通,這樣“移動現場”,高速交警一般不會難為誰的。但如果我們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大的財產損失事故甚至傷亡事故,我們是一定不能移動現場的(搶救傷員除外),這時我們要做兩件重要的事情:設定警告標誌和電話報警。一定要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定警告標誌,且人員要轉移到公路護欄外。記住:一定是一百五十米外,如果沒有一百五十米這麼遠,致使發生二次事故,那麼會在二次事故中劃分責任的,最起碼也是次要責任甚至同等責任!當然,如果車輛沒有三角警示牌或錐桶,也可以將色彩鮮豔的旅行包或機油桶甚至路邊的樹枝等等拿來借用。

在有人員受傷時要小心救護,交通事故受傷致死的原因比例最高的為顱腦損傷、胸腹臟器損傷、出血過多及休克死亡;所以除非我們有專業的醫療知識,在沒有確定傷者傷情的情況下,最好不要輕易的移動傷員,否則,他斷裂的肋骨可能就是在我們的“幫助”下才插入心臟或動脈的。如果傷者四肢大出血,可以在他出血肢體靠近心臟端的關節上方用鞋帶或腰帶紮緊止血並及時報警,這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