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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遭受雪災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遭受雪災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近來,我國南方一些地區持續大範圍的低溫、雨雪和冰凍的極端天氣,導致能源、電力和運輸形勢非常嚴峻,很多企業生產原料得不到及時補充,電力供應不足,產品無法正常銷售。近期,一些受災地區的企業來電,諮詢在這場雪災中企業如何進行稅收處理,我們特請有關專家作了解答。

一、延期申報。《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二、延期繳納稅款。《稅收徵管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因有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在自然災害發生時,企業不能按時申報的,延期申報成為一項稅收服務優惠措施。這裡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延期申報不等於延期繳納稅款。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三、《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裡的損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對於財產損失扣除,納稅人應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財產損失的範圍、財產損失的數額認定、財產損失的審批程式及審批許可權、金額及時間財產損失的範圍。《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可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制定的《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規定,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者免徵所得稅1年。

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第十一條規定,因遭受風、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可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稅所得率。

五、企業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可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