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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處理問題解答

非金融企業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處理問題解答

【問題】

1、《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餘額確定。

如果是非金融企業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其買入價也是按上述規定計算嗎?為什麼要減去紅利收入?

2、財稅[20**]16號第(十八)款規定,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但是,也有檔案沒有規定“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這項內容,只規定可以減去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請問如何處理?

【解答】

1、《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餘額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理財產品持有期間的紅利收入不繳納營業稅,但轉讓環節作為成本扣除。

財稅[20**]16號檔案中對買入價的確定方法,明確為“金融企業”,但實際處理中,其他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號)第三條第(十八)款規定,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均可以作為計稅營業額的減除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