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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供電企業在觸電人身損害中的法律責任與對策的論文

淺析供電企業在觸電人身損害中的法律責任與對策的論文

1.前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種原因引起的人身觸電損害事故時有發生。而觸電人身損害後果的嚴重性經常導致損害賠償民事法律糾紛,讓供電企業承受著巨大的法律責任風險。

2.觸電人身損害案件的分類

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以對觸電案件有多種分類,本文僅從電壓等級方面將其分為高壓觸電事故與低壓觸電事故。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民法通則》將高壓列為高度危險的作業,但沒有明確具體定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了《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以下稱為低壓電。高壓電、低壓電造成的觸電事故,就對應稱之為高壓觸電事故、低壓觸電事故。

3.觸電事故的法律責任

觸電人身損害屬於人身侵權損害,認定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確定侵權責任的型別,可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

3.1高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按照無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高壓觸電屬於特殊侵權,即不論觸電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供電設施產權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目的主要是保護弱者,促使供電設施產權人加強安全執行管理,保證公共財產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損害時得到補償,從而實現法律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

3.2低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低壓觸電人身損害按照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事故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低壓觸電屬於一般侵權,是以觸電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如果觸電是由供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產權所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如果觸電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過錯引起的,則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擔過錯責任;如果觸電是由受害人、第三方、產權所有人共同過錯引起的,則由各方在引發觸電人身損害的行為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4.規避觸電人身損害法律責任的措施

供電企業在做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群眾生活水平的同時,為避免觸電事故發生時的法律風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利益,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4.1加強安全用電宣傳教育

供電企業應透過報紙、電視、網際網路、講座等多種渠道廣泛開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供電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群眾安全意識和電力設施保護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供電法制環境。

4.2明確產權及維護責任

《供用電合同》中關於產權分界點及維護責任劃分的'條款是觸電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供電企業與使用者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供用雙方的產權分界,指出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負荷側分別由供電企業、用電單位負責執行維護管理。對於農村或農業生產使用者,合同還應明確指出使用者需依據《農村安全用電規程》規範安裝漏電保護裝置,並定期實驗確保裝置能正常動作。

4.3做好執行維護和用電檢查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機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明確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電企業應做好供電產權的線路及裝置的執行維護和缺陷處理,規範電力安全警示標誌懸掛。同時,加強使用者產權線路及裝置的用電檢查,及時向產權人發出安全隱患通知書,督促產權人及時整改。

4.4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完善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障制度,為自己或他人將來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財產損失設立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將責任人無能力履行的觸電人身損害納入保障範圍,將損失承擔社會化,實現觸電受害人的有效救濟,從而減少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法律糾紛。

5.結語

供電企業擔負著千家萬戶的生產生活用電重任,落實供電企業與使用者的責任義務,做好用電安全減少觸電事故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