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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提高現場攝影的證據作用的探究論文

新形勢下提高現場攝影的證據作用的探究論文

現場攝影是刑事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偵查辦案過程中揭露和證實犯罪活動的一項重要技術手段、是將案件發生的場所和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品,用攝影的方法客觀、準確、全面、系統地固定、記錄的專門手段。現場攝影的目的在於為現場分析、研究案件性質、技術檢驗鑑定、證實犯罪事實提供影像資料,為訴訟審判提供確鑿證據。

《新刑訴法》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勘驗檢查筆錄作為七大證據之一,而現場照片又作為勘驗檢查筆錄的內容之一,是證據的一種,具有法制性。《新刑訴法》出臺後,強調了證據的收集和使用,也強調了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的重要性。現場攝影既然是證據,那麼如何提高它的證據含金量,如何使它切實的發揮證據作用,是我們每個從事刑事照相人員所要思考的問題。

現場照片再現現場狀況的客觀性與真實性是現場照片的“生命”,但拍攝現場照片畢竟是一種主觀見之於客觀的人的活動,除真實反映客觀外,人的主觀能動性是高質量完成現場照片的重要保證。拍攝人員的這種證據意識包括對現場整體的理解,對現場主體的敏感度,對拍攝主題的選擇性和最佳的表現方法等。每個人對同一個現場的認識和理解程度不會完全相同。有的人拍的照片系統、全面、有條有理,讓沒到過現場的人一看便能明白現場的狀況;有的人雖然拍了很多,但條理不清,主次不分,沒有重點,不重要的重複拍,重要的'卻漏拍。 在工作實踐中經常因為拍攝人員缺少證據意識,拍攝不規範,出現有概貌照片而無重點部位照片,或者是概貌照片代替重點部位照片的情況,反映不出痕跡物證所處的具體位置,孤立於整個現場,與現場脫離了關係,無法回答痕跡物證的來源問題,從而變成瑕疵證據,影響了痕跡物證的證據力。因此,我們必須提高現場攝影的證據意識,加強拍攝人員個人的綜合素質,規範現場攝影,才能切實提高現場攝影的證據作用。

第一,我們要做到“有備而拍”。證據意識產生於現場,它的合理性、正確性來源於對現場的瞭解和認識。因此拍攝前必須清楚“為什麼拍這張照片?拍什麼?怎樣拍?”,要做到心中有數,胸有成竹,明確現場的次、重點,制定一個簡單的計劃。這樣拍攝時才能做到有條不紊,井然有序。

要了解有關案情,搞清現場有關情況,如案件發生、發現的時間、地點、過程等。

要透過觀察和詢問,搞清現場的環境特點,現場涉及的範圍,現場內部狀況,如果是變動現場,還要詳細詢問有關變動的情況,包括物品、被害人的原始位置、狀態等,以便在編排照片時加以註明,避免張冠李戴 。

拍攝計劃包括現場的方位、概貌、重點、細目,確定拍攝順序、取景範圍、拍攝角度、細目照片的引申等。同時還要擬定一個大略的照片裱貼計劃,明確照片之間的互相聯絡 。

第二,在拍攝過程中要不斷地修正和充實原來的拍攝計劃。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們在拍攝前對現場的瞭解不盡全面,隨著勘查工作的深入,對整個現場狀況的認識也隨之加強,尤其是一些細節得以發現,這就要求拍攝人員進行補充照相。實踐證明:現場上大多痕跡、物證都是在勘查中逐步發現和提取的,有價值的證據材料也是在不斷的挖掘和尋找中呈現的。所以補充照相是整個現場攝影的靈魂和精髓。初步的方位、概貌照片是框架,而後期補充的重點、細目照片具有實質性的內涵。整個現場照片之所以具有證據性,往往是由補充拍攝的照片所提供的。

第三,現場照片是個完整的系統,拍攝要循序漸進。現場攝影是由現場的每張個別照片組合而成,它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具有證據作用。單張照片只能反映現場的部分情況,僅是證據體系的組成部分,它本身並不具有證據性,只有把每張照片有機的組合、合理的編排成為一個整體,這時的現場攝影才是一個系統的證據 現場攝影的目的是透過照片反映一個現場的所有狀況,進一步重現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全過程,既然是動態,那麼現場上與犯罪有關的所有物體必然符合犯罪分子的動作和意圖,物體和狀態之間也必然有所關聯。現場攝影正是用靜態的相片來反映動態的、互相聯絡的現場情況。

為了避免現場照片雜亂無章、漏拍、錯拍或重複拍攝的現象,根據不同現場的具體情況和勘查工作的實際需要,我們應遵循一定的拍攝順序。

在實踐工作中,多數情況下先拍現場概貌和中心現場,然後拍比較明顯或已確定的現場重點部位,重要物品和遺留痕跡、物證的原始狀態及其所在位置,因為在照相固定後,才有利於其他勘查人員工作的進行。當有幾個現場時,除拍攝中心現場外,還要特別注意拍攝各個關聯現場以及相互位置關係。現場攝影要隨著整個勘查工作進展,及時發現及時拍照。最後,尋找適當的地點和光線較好的時間拍攝方位照。為使現場不遭受人為和自然條件影響、破壞,拍照的原則應:先拍原始的、後拍移動的;先拍下面的、後拍高處的;先拍容易破壞或消失的,後拍不易破壞或不易消失的;先拍容易的,後拍困難的。

這樣拍出的照片精略而全面,層次分明不拖拉,給人以精練的感覺,使辦案人員一目瞭然,猶如親臨其境 。

第四,現場攝影可採取多樣的表現手法

每個現場的客觀條件包括:環境、地理位置、面積大小、溫度、氣候以及內部情況等等都不完全相同。因此,現場攝影也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的採取多種表現手法。這裡說的表現手法不是指具體的拍攝技巧,而是指標對不同的現場,採用不同的整體佈局,最大程度的將現場狀況表現出來。

隨著新刑訴法的實施以及司法改革進一步深入,證據被提到一個更高的層次,如何尋找證據、收集證據、使用證據將貫穿於整個偵查、起訴、審判的全過程,形成一條證據線索,而現場攝影正處於這條線索的起始點。作為一個刑事攝影人員,在一開始接觸案件,進行現場攝影時就應該具備高度的證據意識,因為原始現場的證據往往最有價值,也較易收集,一旦錯過將難以彌補。現場攝影的證據性是否完整、系統會直接影響到今後的一系列起訴和審判工作。

綜上所述,在新的法制形勢下,要規範現場攝影,不斷提高現場攝影的證據意識,最大限度地增加每張照片的資訊量;使拍攝的意圖和表現形式絲絲入扣;照片與照片之間環環相接;提高整套照片的表達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