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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能成為大學生創業的跳板

法律怎能成為大學生創業的跳板

大學生創業當然需要鼓勵和保護,譬如在政策、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扶持,法律豈能成為大學生創業的跳板。但這不等於,大學生創業違法可以“免罰”。我當然相信成都有關部門這是一種“鼓勵和保護”並非“放任不管”,但法律制度歸法律制度,大學生創業歸大學生創業,兩者豈能混為一談?為了“保護”所謂的創業,就可以對違法行為實行“免責”,這實際上是對法律制度的一種踐踏。

儘管,有關部門也對“輕微違法免罰”做出了相應的“管理跟進”——“要在第一時間發現並糾正大學生創業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於開始創業3年內,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後果、且能主動糾正的,將施行行政告誡,免於經濟處罰,同時幫助指導其改正。”我相信管理者有此“監督”的熱情和能力,但我實在懷疑,在輕微違法免罰的“綠燈”面前,會有多少輕微違法行為“逃避”在人手有限的管理者視野之外。久而久之,不僅法律制度的尊嚴受到衝擊,創業大環境的公平與公正也會遭遇“侵蝕”。

其實,大學生創業成功與否,與輕微違法免不免罰並無關係——“免罰”沒有推動其創業成功的巨大魔力,而“處罰”也見得就能損傷到其創業的動力和實力,就業參考《法律豈能成為大學生創業的跳板》。而實際上,一個創業者的成功,離不開對於規則的遵守、對於法律制度的遵守奉行。一個對法律制度毫無敬畏感的創業大學生,即便是僥倖創富成功,也是走的邪路也走不長久,對此,我深信不疑。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律制度的權威性之所以保持,不僅在於世人對法律制度擁有天然的敬畏之心,還在於其施行依託於相關法律文字的理性,沒有隨意設定的.彈性空間。換言之,法律制度就是法律制度,它不是什麼別的東西,不是我們去菜市場買菜可以討價還價,也不是孩童手裡玩的橡皮泥可以隨意揉捏,法律制度的“條條框框”是剛性的規範,任何違犯行為都必須受到懲處和問責,否則法律制度的權威何以存在?

美國首位聯邦最高法院女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說過這樣一段話:“如果法律制度給人以腐敗、有偏見、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現的形像,那麼這對社會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損害幾乎不亞於確有其實。”假如我們時時為保護和鼓勵大學生創業之類冠冕堂皇的理由去下意識地拿法律制度當“踏”板,後果就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