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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鑑定部門

醫療事故的鑑定部門

一、醫療事故的鑑定部門有哪些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格式:一、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業、住址、電話等);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三、申請事項;四、事實和理由;五、證據材料。

二、怎麼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在省、自治區分為三級,即省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地區級(設區的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在直轄市分為二級,即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區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申請鑑定和委託鑑定兩種。申請鑑定是指由病人及病人家屬或者醫療機構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委託鑑定是指由衛生行政機關或者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的鑑定。這兩種鑑定代表了兩種不同的.鑑定程式。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凡提請衛生行政機關處理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必須先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即先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技術鑑定後,再提請衛生行政機關處理。另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由衛生行政機關受理。即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提請衛生行政機關處理醫療事故兩種行為合二為一,一併向衛生行政機關進行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結論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按規定交納鑑定費,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和證據。

病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時,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