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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倉儲物流合同

104倉儲物流合同

甲方: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島市市北區登州路56號

法定代表人:孫明波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就雙方責、權、利等有關事項,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儲存、保管貨物

1.1 甲方以總包形式委託乙方進行倉儲保管。

1.2乙方向甲方承諾及保證其具備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合法主體資格及進行倉儲保管的合法資質,並保證嚴格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安全、穩妥的為甲方進行倉儲保管,否則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賠償甲方損失。

1.3 乙方向甲方提供倉儲服務的具體倉庫明細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條 儲存貨物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包裝

2.1 貨物名稱:青島啤酒以及甲方要求保管的貨物

2.2 規 格:標準。

2.3 數 量:按照甲方存貨計劃數量。

2.4 質 量:按照國家規定標準。

2.5貨物包裝:甲方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執行,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保證貨物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儲存。

第三條 貨物保管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3.1 產成品的入庫管理:

3.1.1 乙方收貨庫應嚴格按照甲方物流管理總部的轉庫訂單收貨,無轉庫訂單且無其它通知,貨物不得入庫;

3.1.2 收貨庫每日彙總轉庫數量,並及時與各廠開具的《轉庫單》核對錄入系統(錄入的批次及數量應準確無誤);對入庫數量與《轉庫憑證》或《轉庫單》不符的,應及時協調承運單位與各生產廠核對,做到帳實相符。

3.2 產成品出庫管理:

3.2.1 銷售訂單提貨必須嚴格貫徹“先進先出”原則,特殊情況需要更改的,必須有物流管理總部書面通知;樣品單提貨的,依照單據籤庫情況發貨,正常情況應優先發新批次成品;

3.2.2每筆訂單完成後,乙方成品庫必須詳細記錄貨物流向,包括貨物的批次、數量、目的地及分公司(辦事處)或客戶名稱等,以便在發現不合格產品後,能夠及時召回;

3.2.3 若出現產品召回情況,成品庫應根據甲方技術質量總部出具的《產品召回通知》暫停該產品出庫並對

產品進行隔離、標識和記錄,根據成品庫發貨記錄,及時召回流通中的產品,並詳細記錄召回情況。

3.3 成品儲存及管理:

3.3.1 乙方成品庫倉庫內應劃分庫區、垛位,建立垛位卡片,儲存的成品應按品種、規格、質量等級、生產廠、生產日期等分割槽分類碼垛,用標牌做出明顯標誌;

3.3.2 乙方成品庫每日發貨完畢後,應對每個垛位的成品實數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應按品種、規格、數量、生產廠、生產日期逐項登記收、付、存臺帳,保持帳、卡、物相符;

3.3.3 成品入庫後,應在考核期限(保質期為6個月的酒為45天,保質期為12個月的酒為60天)前銷售出庫;對臨近考核期限的品種,乙方成品庫應提前向物流管理總部彙報,並在相關報表內註明;

3.3.4 在產品入庫及出庫過程中,乙方成品庫對異常情況應及時通報物流管理總部;

3.3.5 乙方對成品酒的儲存保管按照甲方《第三方物流成品酒倉庫管理工作標準》執行。

3.3.6 乙方對整合酒的處理方法按照甲方《第三方物流倉庫破損酒整合操作工作標準》執行。

3.4 庫存報表:

乙方成品庫每日將當日發貨單據、入庫收貨單逐筆登記,並於次日9:30前將《成品庫收付存報表》報給甲方物流管理總部;乙方成品庫每週五根據前日成品結存及生產日期製作《成品酒生產日期排查表》,並註明臨近考核期限品種,於10:00前報給甲方物流管理總部。

3.5月末結帳及實物盤點:

每月結帳日收發貨完畢後,乙方成品庫應對庫存成品進行統一盤點,並根據實物盤點數量做出《盤點表》及《庫區垛位表》;甲方物流管理總部負責月末根據乙方成品庫的《盤點表》與實物進行現場核對,並不定期對乙方成品庫進行抽查。

第四條 裝卸要求

4.1 乙方裝卸人員對貨物要做到輕裝輕卸,嚴禁亂摔、亂砸、亂放;因搬運不當造成的破損應按實際貨值賠償。

4.2 乙方叉車裝卸時行駛速度要適宜,不得超出載重量規定,應輕裝輕卸穩放於車板或地面上。

4.3 當乙方裝卸時發現有開箱、破箱、重量不足等缺陷的,裝卸人員應及時挑出,單獨存放,以便用於封箱、換酒備用,不得將有缺陷產成品裝入車、船運出。

4.4 乙方駕駛員、港站理貨員等有監督裝卸質量的職責,對因監督失職造成的'裝卸貨損,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服務指標承諾與考評

5.1 甲方有權對委託乙方保管的貨物進行檢查和盤點,並制定考評方法對乙方提供的倉儲服務進行考評,考評方法以附件二為準。

5.2 乙方承諾各項服務指標達到附件二之要求,並且於每月5號前(節假日順延)將上月各項指標的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甲方指定聯絡人。

5.3 乙方承諾達到附件二約定的各項KPI服務指標,並同意由甲方分別對合同附件二中指定項KPI服務指標進行考評。其中,

5.3.1 倉庫面積利用率、倉庫庫容利用率、盤點準確率、批次記錄準確率、裝卸效率、資訊反饋及時率中任意一項的實際考評結果與乙方在附件二中承諾的標準每下降一個百分點,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000元違約金;

5.3.2 產品破損率不達標的,由乙方負責按照市場價進行賠償;

5.3.3 應急反應的考評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差”,應急反應的實際考評結果如為“良好”,乙

方應向甲方支付200元違約金;應急反應的實際考評結果如為“差”,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000元違約金;

5.3.4 物流質量與食品安全得分的實際考評結果如為85分至94分,乙方應向甲方支付500元違約金;如為75分至84分,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000元違約金;如為74分以下,乙方應向甲方支付2000元違約金;

因服務指標不達標而收取的違約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月.

第六條 其它服務內容及要求

6.1 由乙方對成品庫裝卸質量進行直接監督,在成品入庫過程中,對成品進行有效地監督,杜絕有缺陷產成品入庫;在成品出庫過程中,不得將有缺陷產成品裝入車、船運出,杜絕有缺陷產成品流出成品庫;對裝卸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物流管理總部;

6.2由乙方根據入庫的產品準確記錄產品的生產批次,合理安排庫位存放,並在成品出庫時準確記錄發放批次。

第七條 貨物的短損及賠償

7.1 乙方對甲方交付進倉的貨物必須在交付現場按照甲方規定的成品外包裝驗收標準驗收。如果乙方當場未提出書面異議(直接在接受貨物的單據上進行批註),則視為乙方已按甲方認可的數量、規格和質量接收貨物;乙方對已批註短少破損部分的貨物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7.2 乙方必須對已接收的正常貨物在服務期間發生的短少、破損和運輸錯誤負責。每月月底經雙方實盤確認的盤點差異而導致甲方產生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在當月或後期應支付給乙方的費用中直接扣除。如發生前述貨物短少、破損,乙方應:

7.2.1 在情況發生後兩天內通知甲方並提供短少、破損的貨物清單(不管什麼原因導致的短損,包括產品丟失、汙染、被盜等);無論乙方是否獲得保險賠償,乙方均應負責按市場價全額賠償甲方損失;

7.2.2 將損壞的貨物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在短損報告中詳細記載,在與甲方達成協議或得到甲方書面指示後才能處置損壞的貨物;除該貨物的損壞完全由甲方的過錯造成的情況外,相關處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7.2.3 按以下標準就短損的貨物向甲方進行賠償:

(1)對於每月產品破損率等於或低於萬分之五的部分,甲方將不向乙方進行索賠;

(2)對於每月產品破損率高於萬分之五的部分,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如下金額:

a. 因乙方原因造成貨物外包裝破損的:紙箱破損在總入庫數量的萬分之五以內的可向甲方申請,

超出該範圍的須自行向甲方申請購買,紙箱和其他相關輔料以甲方規定計價;貨物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b. 因乙方原因造成貨物毀損、缺失、受到汙染的:按甲方相應貨物的市場價金額賠償;賠償後

貨物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7.3 因乙方發貨錯誤,如發貨地址、貨物數量、品種、批號與甲方訂單不符等原因而造成的甲方損失(含客戶對甲方的罰款),由乙方負責。

7.4 對於以下貨物損失,乙方不負責賠償:

(1)經甲方認定的是由於貨物自身包裝設計或材料缺陷造成的貨物損失;

(2)因地震、洪水、戰爭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以下稱為“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5 甲方負責賠償完全由於甲方指令錯誤、變更或手續不全原因造成乙方的損失;

7.6 雙方對於貨物的索賠期限為事件發生後的1個月內;1個月後受損方未提出書面檔案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

第八條 甲方責任與義務

甲方責任:

8.1保證貨物本身的安全性:甲方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貨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未經允許不得將易燃、易爆、具腐蝕性等危險品存入庫房,否則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8.2 因包裝不符合國家或合同規定造成的貨物損壞、變質,由甲方負責。

8.3 貨物臨近失效期或有異狀的,在乙方通知後,不及時處理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義務:

8.4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要求支付乙方倉儲費用、裝卸費等。

8.5 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產品的有關資訊、有效的單據及預留印鑑式樣。如有變更,須提前3天書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不及時提供單據及預留印鑑式樣發生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8.6 甲方負責提供產品堆碼、保管技術規範、有效票樣樣板。

8.7 為了確保產品安全,甲方要不定期到倉庫對倉儲產品進行抽檢。

8.8 嚴格遵守消防部門及乙方有關倉儲安全防火、防爆、防毒的規定。

第九條 乙方責任與義務

乙方責任:

9.1 在單據手續不全或明顯不符的情況下出庫,致使貨物被冒領而造成甲方貨物損失的,乙方按甲方貨物市場價負責賠償。

9.2 保管期間發生的貨物破損、短少、水溼、受潮、汙染、凍損等,乙方應按甲方貨物市場價負責賠償。 乙方義務:

9.3負責庫房的維修管理,提供足夠數量的消防設施,保證消防安全;提供足夠數量的墊板、托盤,保證貨物的乾淨和乾燥;保持庫房整潔,滿足存貨方每月所需倉庫的使用面積;並及時滿足甲方擴大銷售城市所需的相應網點倉庫資源。

9.4提供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甲方貨物出、入倉庫及日常的貨物保管工作,並保證有足夠數量的搬運工人和裝卸裝置。

9.5 提供每週七天,每天24小時貨物出、入庫裝卸服務。

9.6 按照雙方約定的運作流程進行作業,並及時提供有關報表及統計資訊。

9.7負責出、入庫及在庫貨物的管理,商品堆碼符合甲方要求和安全管理規定;積極配合甲方有關工作:如每月盤點和對帳、提供保險索賠單證、不定期抽檢等。

9.8貨物有異狀的,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否則應承擔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 違約責任

儲存期間,如發生儲存貨物因潮溼、火災或相關人為保管原因而出現產品變質、損耗、丟失,乙方應按照儲存物的市場價於15日內全額賠償甲方,並承擔因此而導致的各項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費用結算

11.1 具體價格詳見附件一《合同價格表》。

11.2 甲乙雙方明確,除另有書面明確約定外,本合同約定款項為本合同的全部價款,甲方將不再另行向乙

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11.3 倉儲費用結算方式:採用月結方式,次月10日前,乙方按照附件一約定倉儲管理價格、三層碼垛服務費開具國家規定的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稽核無誤後30日內支付給乙方;

11.4 裝卸費用結算方式:採用月結方式,與當月本倉庫轉儲訂單及配送訂單的運輸費用同步結算;乙方開具國家規定的發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單據及發票稽核無誤後30日內支付給乙方。

11.5 倉儲裝卸包乾費用結算方式:採用月結方式,按當月倉庫出庫訂單數量統計;乙方開具國家規定的發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單據及發票稽核無誤後30日內支付給乙方。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2.1 如果一方因地震、洪水、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以下稱為“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2.2 如果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履行其義務或延遲履行其義務,其應該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立即書面通知對方,並清楚地向對方指出可以預測到的後果,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供由相關機構出具的關於“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響的相關證明。

12.3 雙方應盡最大努力把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損失減到最低。聲稱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尤其應採取適當的方式以減輕或消除該事件的影響,並應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重新履行受該事件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十三條 保密

13.1 乙方對本合同具體內容以及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知曉的有關甲方的任何商業資料及資訊均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在未獲得甲方書面認可的情況下將此類資料或資訊直接及間接透露給任何第三方知悉;且乙方不得因本合同而利用甲方名義為其進行宣傳。

13.2 除另有約定外,乙方保密義務的期限為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履行完畢後兩年時間。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運輸破損由乙方出具驗收報告,送交甲方確認,並保留由承運方代表簽字認可的原始記錄備查。

14.2 本協議附件規定的運作流程具有與本協議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違反規定所造成的損失,由違規方負責;附件清單如下:

附件一:《合同價格表》

附件二:《KPI服務指標承諾》

附件三:《產品托盤堆碼標準》

附件四:《貨物裝卸相關要求及違約責任》

附件五:《第三方物流成品酒倉庫管理工作標準》

附件六:《第三方物流倉庫破損酒整合操作工作標準》

附件七:《環境及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

附件八:《裝卸噸位折算方式》

14.3 發生臨時性面積增加情況時,按當月實際使用面積,比照本協議規定面積價格執行。

14.4 在合同期,乙方如需更改倉庫使用用途,需負擔甲方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如甲方因政策變化需撤換倉庫,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並支付相當一個月的倉儲費用作為違約金。甲方在付清至撤倉日所欠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