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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角度出發對長期投資減值業務的分析

不同角度出發對長期投資減值業務的分析

根據《投資》準則規定:“企業應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定期地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首先衝抵該項投資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不足衝抵的差額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數額內轉回。”這一規定從表面上看比較容易理解,但在具體會計處理過程中會遇到多種不同情形。

一、長期投資發生減值時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

《投資》準則指南中規定:“長期投資的減值,應以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並確定計提的減值難備,首先衝抵原該項投資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不足衝抵的差額部分確認為長期投資損失。”根據這一規定,長期投資發生減值時應計提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如果該項長期投資有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並且其應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數小於或等於其原有資本公積準備專案數,則將應提減值準備全部衝抵原該項投資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其會計分錄為:

借:資本公積(應提減值準備數)

貸: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提減值準備數)

2、如果該項長期投資有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並且其應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數大於其原有資本公積準備專案數,則將應提減值準備數首先衝抵原該項投資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不足衝抵的差額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其會計分錄為:

借:資本公積(原有資本公積準備數)

投資收益(應提減值準備數一原有資本公積準備數)

貸: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提減值準備數)

3、如果該項長期投資原無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則將應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數全部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其會計分錄為:

借:投資收益(應提減值準備數)

貸: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提減值準備數)

二、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會計處理

《投資》準則規定:“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數額內轉回。”同時,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文《關於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26lt;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26gt;有關會計問題解答》中規定:“‘已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數額內轉回’,是指‘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實有餘額。如果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又得以恢復,應首先轉回原計入損益的減值,差額部分再恢復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按照上述規定,對於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又得以恢復的具體會計處理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

1、如果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恢復數額小於“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方實有餘額,同時小於或等於原計入損益的減值,則將其恢復數額全部作為原計入損益減值的轉回,其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恢復數額)

貸:投資收益(恢復數額)

2、如果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恢復數額小於“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方實有餘額,同時大於原計入損益的減值,則首先將原計入損益的減值全部轉回,差額部分再恢復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其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恢復數額)

貸:投資收益(原計入損益的減值數)

資本公積(恢復數額-原計入損益減值數)

3、如果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恢復數額大於或等於“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方實有餘額,並且原該投資有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則將原計入損益的減值和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數額全部轉回,其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貸:投資收益(原計入損益的減值)

資本公積(原衝抵資本公積準備的減值)

4、如果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恢復數額大於或等於“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方實有餘額,且原該項投資無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則按該科目的貸方實有餘額,將原計入損益的減值全部轉回,其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貸:投資收益(原計入損益的減值)

5、如果該項長期投資原提減值準備沒有計入損益,而全部衝抵了該投資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且恢復數額小於其“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方實有餘額,則按恢復數額轉回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其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恢復數額)

貸:資本公積(恢復數額)

6、如果該項長期投資原提減值準備沒有計入損益,而全部衝抵了投資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且恢復數額大於或等於其“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方實有餘額,則按“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方實有餘額全部轉回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其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貸:資本公積(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三、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處置時尚未恢復的會計處理

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處置時尚未恢復,是指在處置長期投資時,“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仍有貸方餘額。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文《關於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26lt;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26gt;有關會計問題解答》中規定:“如果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直至處置時尚未恢復的,應將處置收入大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首先恢復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如處置收入大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恢復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後仍有餘額的,再確認為處置收益。”按照這一規定,對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處置時尚未恢復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以下七種情形:

1、如果該項長期投資沒有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即原提減值準備全部計入了損益,並且處置收入大於其長期投資賬面價值,則將處置收入大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確認為處置收益,其會計分錄為(在此,僅列舉部分會計分錄,下同):

借:銀行存款(處置收入)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貸:長期投資(該科目借方實有餘額)

投資收益(處置收入一該投資賬面價值)

2、如果該項長期投資處置收入大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並且大於部分小於或等於原衝抵資本公積準備數,則將處置收入大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恢復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處置收入)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貸:長期投資(該科目借方實有餘額)

資本公積(處置收入一賬面價值)

3、如果該項長期投資處置收入大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同時大於部分大於原衝抵資本公積準備數額,則將處置收入大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部分,首先恢復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剩餘部分再確認為處置收益,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處置收入)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貸:長期投資(該科目借方實有餘額)

資本公積(原衝抵資本公積準備數)

投資收益(處置收入-賬面價值-原衝抵資本公積準備數)

4、如果該項長期投資處置收入等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則既不恢復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也不確認處置收益,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處置收入)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貸;長期投資(該科目借方實有餘額)

5、如果該項長期投資處置收入小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並且該投資沒有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則將處置收入小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處置損失,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處置收入)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投資收益(賬面價值-處置收入)

貸:長期投資(該科目借方實有餘額)

6、如果該項長期投資處置收入小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且該項投資有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同時該投資資本公積準備數額大於或等於處置收入小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部分,則將處置收入小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部分衝抵原該項投資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處置收入)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資本公積(賬面價值-處置收入)

貸:長期投資(該科目借方實有餘額)

7、如果該項長期投資處置收入小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且該項投資有資本公積準備專案,同時資本公積準備數小於處置收入小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部分,則首先將處置收入小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部分衝抵原該項投資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不足衝抵的部分確認為處置損失,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處置收入)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該科目貸方實有餘額)

資本公積(該投資資本公積準備數)

投資收益(賬面價值-處置收入-資本公積準備數)

貸:長期投資(該科目借方實有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