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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案中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

關於電子檔案中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

內容論文摘要:我國檔案工作已經進入電子檔案時代,電子檔案中的個人權利問題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法律問題。電子檔案所涉及的個人就其個人資料享有公開權、請求告知權、保持個人資料正確完整的權利、閱覽及制給複製本權、刪除權、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基本權利。

隨著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和辦公自動化的實現,電子檔案大量產生。電子檔案是以程式碼形式記錄於磁帶、磁碟、光碟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系統存取並可在通訊網路上傳輸的檔案.電子檔案的誕生標誌著檔案開始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電子檔案階段。資訊科技融入檔案工作,使得檔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檔案電子化和網路化後,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檔案資料,產生了巨大效益。然而,電子檔案和許多新生的資訊科技產物一樣,從出生時起就面臨著許多法律上的尷尬,如電子檔案的法律地位問題、原始性問題、保密性問題等等。隨著國際社會對個人資料的保護,電子檔案所涉及的個人的權利問題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法律問題,這個問題在我國的檔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電子檔案與個人資料 電子檔案是傳統紙面檔案的電子化與網路化產物,與紙質檔案有相同的本質,都是檔案存在的一種方式。

但是,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也有明顯的特點:首先,電子檔案中資訊與載體可以分離(資訊資料化、載體虛擬化);其次,可複製性強,複製件和原件不易區分;第三,資訊的穩定性較弱,比如說修改相對容易,並不留痕跡,資訊容易丟失等。電子檔案的這些特點使得電子檔案中的個人資料容易處理,也容易遭受侵害。電子檔案中記載的公民的基本特徵和情況的資料,構成個人資料。所謂個人資料,也稱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學歷、職業、婚姻、家庭、健康、病歷、特徵等單獨或與其他資訊共同形成的,足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這種資料以一定的媒介作為載體,在計算機和計算機網路環境下,通常以網路、光纖、硬碟和其它硬體設施為載體,採用豐富的表達方式,如符號、聲音、動畫、電影、錄影等等。 個人資料有如下特徵:

1、個人資料的主體限於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於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自然人是個人資料的資訊源,個人資料負載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個人資料應得到法律保護,這是當代保護自然人一般人格權的必然選擇。民事主體的外延十分廣泛,除自然人外,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雖然擁有它們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各種資料,但這些資料並不構成本文所研究、討論的個人資料。即純粹關於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組織的資料不是個人資料。當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組織營業活動中收集的關於其客戶、員工的資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會構成個人資料。

2、個人資料是可以單獨或與其他資訊結合共同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資料。在紙張、證件、檔案、硬碟、網路伺服器等媒體上儲存的個人資訊是很豐富的,它們涉及個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別、愛好、興趣、社會保險號碼、身份證號碼、個人習慣、肖像、漫畫、獎勵、職業、收入、學歷、婚姻狀況、病歷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則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須與其它資料一起才能用於識別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筆者稱之為直接個人資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險號碼,即為此類。與其它資訊結合才能指向的,稱之為間接個人資料,如性別、愛好、興趣、習慣、職業、收入、學歷等等,無法僅透過它們之一就能判斷出這是何人的'資料。由此可見,間接個人資料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個人資料,它只是一種可能意義上的個人資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論是直接或是間接個人資料,它們的要件在於足資識別某人。

3、個人資料並不必然為個人資料本人所知。如個人上網時被網路服務提供商非法收集的個人資料,醫生掌握的絕症患者未知的個人現實疾病情況的資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關於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資料等等。個人資料的這一重要特徵,不論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有重要意義: A、個人資料不僅指個人知道的資料,其還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識別自己的資料; B、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不僅是本人知道的個人資料,而且也保護本人不知道的關於本人的資料,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個人資料的保護。

4、個人資料是關於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屬人或屬事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