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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和長期股權投資的區別

企業合併和長期股權投資的區別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和第20號對企業合併和長期股權投資進行了重新修訂,二者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長期股權投資與企業合併的區別與聯絡

1.在核算範圍上既有交叉又有區別

長期股權投資在投資比率上沒有限制,只要不以交易為目的,無論持股比率為多少,都屬於長期股權投資範疇。而企業合併有投資比例限制,一般在50%以上。企業合併按照法律形式有三種,一是吸收合併,也稱為兼併,吸收合併後被合併企業不復存在。二是創立合併,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聯合成立一個新的企業。吸收合併和創立合併都不屬於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範圍。三是控股合併,控股合併後被合併雙方都存在,只是合併企業持有被合併企業50%以上股份。控股合併是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合併的共同範疇。

2.合併差額的處理不同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差額分兩種情況:一是大於差額,即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享有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此差額在同一控制下,借“資本公積”科目,在非同一控制不作調整,直接保留在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中。二是小於差額,此差額在同一控制下,貸“資本公積”科目,在非同一控制下計入“當期損益”科目。

企業合併的合併差額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大於差額,即購買方的合併成本大於享有被合併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此時出現合併商譽。合併商譽在新收合併和創立合併中分離出來,在個別報表中加以確認。而控股合併的大於差額保留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中,在企業合併中並不分離,只有在編制合併報表時將這一部分差額分離出來。二是小於差額,其差額的處理與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差額處理相同。在同一控制下貸“資本公積”科目,在非同一控制計入“當期損益”科目。

3.在合併成本分配上不同長期股權投資不涉及合併成本的分配。在企業合併中,控股合併也不涉及合併成本分配,只有吸收合併與創立合併才存在合併成本的分配問題。

投資合併的.稅務處理

企業合併(包括控股合併)可以透過許多形式進行,最常見的是股權收購。合併企業支付給被合併企業(股東)價款的方式不同,其所得稅的處理也不相同。由此產生兩種稅務處理方法:合併企業支付給被合併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併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可以採用購受法,反之則只能採用權益聯營法。

1.在購受法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併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併企業彌補。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成本。

在購受法中如被合併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等,即淨資產幾乎為零,合併企業以承擔被合併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吸收合併,不視為被合併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全部資產的成本,須以被合併企業原賬面淨值為基礎確定。

2.在權益聯營法下,被合併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併企業原賬面淨值為基礎確定。企業合併、兼併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併或兼併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合併或兼併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並在剩餘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淨值計提折舊。凡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