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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式的籌劃參考

投資方式的籌劃參考

投資方式的籌劃

這裡關於投資方式的籌劃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根據再投資退稅方式的不同稅收待遇進行的籌劃;第二種情況是在同一退稅方式下,選擇設立新企業還是擴大企業規模的籌劃。

(一)基於退稅方式的籌劃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投資者進行再投資退稅共有三種方式。

一是以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再投資原有企業或重新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二是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短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也就是說退稅率為100%。

三是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和農業開發專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和農業開發專案,經營期不短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稅率為100%。

從上面的稅收政策我們可以看出,這三種再投資退稅方式中,後兩種方式明顯要比前一種方式好。因此,外國投資者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該儘量選擇後兩種方式,這樣便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當然,選擇後兩種方式是要具備一定條件的。對於第二種方式,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3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不能享受100%的退稅率,應該按第一種方式享受40%的退稅優惠,並向稅務機關繳回已退稅款的60%。被投資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或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後三年內,經考核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時,或者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後的第一年內,經考核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時,可再按100%的退稅率補退其差額部分。企業在進行這項籌劃時,最重要的就是要使自身符合條件,成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對於第三種方式,只是用於在海南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因此應用範圍較窄,對於一般的企業沒有太大的意義。

(二)增加註冊與新設企業的選擇

外國投資者在用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進行投資決策時,還可以考慮,到底是將資金以增加註冊資本的形式直接再投資於原企業,還是設立新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於設立新企業有稅收優惠,稅法規定:“對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而對於增加註冊資本金這種方式,稅法沒有規定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因此,如果企業再投資開辦新企業,則不僅可以享受退稅優惠,而且還可以享受新辦企業“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若投資於原企業,則不能享受這一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