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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法律規定

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法律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由於債務引起的糾紛嚴重破壞了家庭和諧,如果處理不好,會影響家庭關係,甚至導致離婚。小編認為任何人都有了解夫妻債務法律的相關知識,這樣有利於家庭和諧,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下面小編就夫妻債務法律相關資料做出如下總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夫妻債務

夫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債務包括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四、夫妻債務的認定

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後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3如何承擔編輯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包括:1、共同債務的清償;2、個人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1]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2]

五、爭議性債務

一、離婚一方不認可債務的處理問題

該類債務的處理除非離婚當事人能夠自願達成協議,否則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作處理,而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再作出處理。這樣處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時也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訴訟前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所規定給付金錢義務的處理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己所負債務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決書、調解書提供作負債證據,請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由於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此類債務如何處理並無明確規定,處理難度較大。未直接負債一方沒有參與原案件的訴訟,特別是調解結案的案件,大多沒有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的程式,所以,對該類債務一概判為夫妻共同債務分擔,對未直接負債一方顯失公平,不利於防止離婚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虛假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利。

六、相關法律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5]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6]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範圍內。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權,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為夫妻共同生活”範圍內,也符合世界各國立法規定。《日本民法典》第761條規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實施了法律行為時,他方對由此而產生的責任負連帶責任。但是,對第三人預告不負責任意旨者,不在此限。”《法國民法典》第220條規定:“夫妻各方均有權單獨訂立以維持家庭日常生活與教育子女為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締結的債務對另一方具有連帶約束力。但是,依據家庭生活狀況,所進行的活動是否有益以及締結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對明顯過分的開支,不發生此種連帶責任。

透過上文的介紹,小編相信大家對夫妻債務法律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這有利於我們維護家庭和諧,在面對夫妻債務是會更加冷靜,便於夫妻債務的解決。如果現在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任何疑問或您正受夫妻債務的困擾,您可以致電進行相關諮詢,專業律師將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