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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併稅務處理方法

吸收合併稅務處理方法

吸收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後,其中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繼續存在,而剩餘公司主體資格同時消滅的公司合併。本文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吸收合併稅務處理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吸收合併的稅務問題

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適應企業合併、兼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改組、改造的需要,推進企業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改組、改制有關所得稅納稅人認定、資產計價、稅收優惠和虧損彌補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合併、兼併的稅務處理

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企業併為一個新企業,合併各方解散。兼併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合併、兼併,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式。企業合併、兼併時,合併或兼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兼併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企業依法合併、兼併後,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稅人的處理

l、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併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併方式合併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併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合併、兼併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併或兼併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合併或兼併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並在剩餘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淨值計提折舊。凡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合併、兼併,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併、兼併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併、兼併前合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餘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併、兼併前各企業龐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餘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併、兼併後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1、企業以吸收合併或兼併方式改組,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併、兼併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併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併方式以及以吸收合併或兼併方式合併,且被吸收或兼併企業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併或兼併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