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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試用期滿鑑定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鑑定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和《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科級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滿考核暫行辦法。

一、考核物件及時間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考核試用期滿非選舉產生的科級領導幹部。考核工作一般在幹部任職試用期滿後一個月內進行。

二、考核內容及程式

按照《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的`要求,對幹部在試用期內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其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履行職責和完成全縣重點工作和中心工作任務的情況。

考核工作由縣委組織部組織實施。主要步驟是:

(1)釋出考核工作預告,通知幹部本人撰寫思想工作彙報。

(2)組織召開民主測評會,由考核物件本人進行述職,與會人員根據考核物件的平時表現和述職情況,填寫《幹部任職試用期滿考核測評表》。同時,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進行考核談話。

(3)考核物件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其任職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協調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寫出書面鑑定,同時提出是否同意其正式任職的意見。

(4)書面徵求縣紀檢監察、綜治和計生等部門對考核物件的意見,縣委組織部部務會綜合考核物件所在單位黨組織和三個部門的意見及測評、考核情況,討論研究確定考核物件試用期間的考核結果,並評定等次。

(5)考核結果反潰

三、考核結果評定及運用

1、考核結果評定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試用期滿經考核全部專案達到下列標準者,評定為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2)組織領導能力較強;

(3)聯絡群眾、工作作風較好;

(4)工作實績較為突出;

(5)能做到廉潔自律;

(6)民主測評稱職及以上票達到或超過80%。

試用期滿經考核多數專案符合下列情況者,評定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組織領導能力較弱;

(3)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4)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但工作實績不突出;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