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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理論的基礎知識詳解

法律行為理論的基礎知識詳解

一、法律行為理論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和義務關係為目的合法行為。法律行為的特徵:(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2)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和義務關係為目的;(3)是一種合法行為。只有在合法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解釋:民事行為實際上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為包含民事法律行為,同時可以指代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而民事法律行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進行某一行為的內心意願,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原則上應當明示。特殊情況下可以默示。如果是默示的表示行為,必須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有約定,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約、承諾、免除債務、授予代理權。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對話的意思表示是在當事人瞭解的時候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如書信往來,電報,是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一般來說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

解釋:(1)《合同法》第26條規定,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以行為方式作出承諾的,則行為作出時承諾生效。

(2)到達不要求對方當事人瞭解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只要把意思表示到達到相對人可以控制的範圍內。比如,相對人的電子郵箱、企業的傳達室簽收郵件進行都是到達。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透過傳達人傳達的,如果傳達人是為表意人服務的,傳達人沒有傳達或者推遲傳達、錯誤傳達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向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發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

(三)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

(1)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僅由一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點: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果。典型的單方法律行為有免除債務、委託代理的撤銷行為、無權代理的追認行為、單方解除行為。

(2)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並行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特點:(1)主體兩個以上(2)意思表示的內容具有一致性,而不是絕對的。如合同、決議。

解釋:決議是多個民事主體依據表決原則作出的決定,例如董事會決議,一般也作為多方法律行為處理,但實際上與一般的多方法律行為仍有不同:(1)決議。如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有5個董事,其中有4個同意,1個不同意,也可以產生法律效力。(2)董事會決議意思表示的結果是對董事會全體成員都有約束力。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1)有償法律行為,是指取得權利時必須支付的對價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承攬等。

(2)無償法律行為,是指取得權利時沒有支付對價。典型的無償法律行為包括贈與、無償的保管合同。

解釋:區分意義:

(1)確定行為的性質,法律規定某些民事行為必須是有償的或必須是無償的。如買賣是有償的,贈與是無償的,對此當事人不能自己約定。

(2)認定行為效力。有償法律行為顯失公平的時候,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而無償法律行為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3)確定行為人的責任。一般認為有償法律行為的責任重於無償法律行為。典型的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

(4)主張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三種:免除、無償轉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中免除、無償轉讓不需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時,《合同法》第74條規定必須是受讓人知道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5)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一樣。一般來說,如果是有償的民事行為,那麼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如果是無償的法律行為,則對於獲得利益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是指不但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採取一個特定的方式,才能夠進行的行為。典型的是票據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如:借貸合同是主合同法律行為,而擔保合同就是從合同法律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法律行為成立包括三個要素: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1、法律行為生效的實質要件:

(1)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提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2)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為、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2、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提示:對於書面形式還要注意:(1)除了一般意義上的書面形式以外,資料電文、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書面形式。

解釋:除了口頭和書面以外還有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或默示形式。

(1)推定方式是指有積極的作為,但沒有一個具體的意思表示來實現法律行為的效果。典型的是以行為方式做出的承諾,如:超市購物。

(2)沉默方式是指消極的、不作為的意思表示。消極的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是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約定。例如:《合同法》47、48條規定: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中,相對人可以催告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到期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