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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件及主管機關的介紹

關於稅務登記證件及主管機關的介紹

1.稅務登記證的作用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證的管理---15天

(1)稅務登記機關對已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一次,每3年換證一次。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未按規定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並收回有關稅收登記證件及發票。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同時,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宣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4)銀行賬戶管理。

《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3.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是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稅務登記的開業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