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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作用有哪些

工傷保險的作用有哪些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1、報銷部分醫藥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生了解具體的專案)。

2、報銷伙食及交通補助

(1)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報銷康復費用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報銷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的意思是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6、得到生活護理費

條件: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標準: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7、享受傷殘待遇(根據工傷情況適用)

一級至四級傷殘:(1)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2)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的本人工資;(4)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5)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8、因工死亡待遇: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20167元)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