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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財產糾紛該怎樣處理

戀愛期間財產糾紛該怎樣處理

戀愛期間,男女相互向對方給付財物的現象是較為普遍的,給付的性質有時候是饋贈,有時候是借貸。由於戀愛期間對戀人的過分信任,借貸不打欠條的現象時有發生,或者給付的性質不好意思講明白、寫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釀成糾紛。這裡,我們從實踐中總結出一些常見的案例,給戀愛期間的戀人們提個醒兒,戀愛需要感情的衝動,也需要理智的清醒。本文就來介紹下戀愛期間財產糾紛該怎樣處理,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慎重之一:購房出資要慎重。

戀愛的目的是結婚,婚房是戀人考慮的大問題。很多戀人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開始籌劃買婚房了。買婚房不要緊,但一定要“買婚房、明算賬”。特別是戀人之間還並非夫妻關係,購房過程中,若操作不慎,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出資都“打水漂兒”了,將會追悔莫及。

案例1:

張某(男)與王某(女)2003年2月初相識,戀愛期間相互感覺都還不錯,並且發展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2004年9月,張某提議購買房子,以便雙方婚後共同居住。王某同意,雙方約定?人出資7萬元合計14萬元付首付,以後還貸二個人一塊兒還。由於對張某的信任,王某一次性將7萬元現金交給了張某,也沒有讓張某打收條,王某也沒有太在意購房的過程以及簽訂合同的相關程式。購買房產後,王某在裝修房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也陸續往裡投了1萬餘元的錢款。2005年5月,雙方在談到具體結婚費用時產生分歧,雙方家長鬧得也不開心,雙方決定分手,這時王某才發現,張某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只是用了自己的名子,購房發票也只有張某一個人的名子。王某要求按出資比例分割購房遭到了張某的拒絕,無奈之下,王某訴至法院。

在購房時,由於張某與王某並非夫妻關係,加之購房時合同及發票上都是張某的名子,因此,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套房子物權屬於張某,而非與王某的共同財產。現在王某主張分割房產權利,法院支援的可能性不大。

其實在這個案件中,王某將7萬元現金交給張某而不讓張某打收條的行為也是非常σ險的,一旦張某不承認收到這7萬元現金,王某將陷入舉證不能的尷尬境地,甚至連出資7萬元的本錢也難以索回。王某在房屋裝修過程中的出資也都是交給張某購買材料,一旦張某否認裝修過程中王某有出資,王某也必然陷入被動。

最後,在法院主持調解下,此案由張某返還王某7萬元人民幣調解結案,王某算是挽回了損失,但其在這個過程中消耗的精力以及裝修花銷卻無法彌補。

因為購房出資涉及較大金額,所以戀愛期間購房出資一定要慎重,共同購房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子寫到購房合同中,或讓對方打張收條,並註明收款的用途,不要不好意思開口,以免一旦糾紛出現,後悔不及。

慎重之二:戀人借款要慎重。

戀愛期間相互借款,在戀人之間雖然常見,但絕大多數出借人都不好意思開口要戀人打借條,覺得這樣做是對雙方感情的不忠貞,或擔心對方懷疑自己看錢太重。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對於小額借款,比如幾百上千,不好意思讓對方打借條也就算了,但如果幾千幾萬的借款,還是奉勸借款的一方慎之又慎,不然,可能會“保了面子丟了錢”,真的沒必要。

案例2:

小黃(男)與小李(女)戀愛期間,小李對小黃說她叔叔李某因做生意資金週轉不開,急需用錢。小黃正在追求小李期間,一聽到這個訊息馬上表態說,自己手上有五萬元“閒”錢,可以先給小李的叔叔週轉一下。小李一聽很開心,就打電話給他叔叔李某要了賬號,讓小黃從自己的銀行卡里匯了五萬元過去。幾個月後,雙方因故鬧分手,小黃向小李索要借給其叔叔李某的五萬元,小李說這不關她的事,讓他去直接找其叔叔李某要錢。李某卻說是小李自己願意匯錢給自己的,是贈與不是借貸,故也不願意還這五萬元錢。

因為小黃是從自己名下直接打款給小李的叔叔李某的,因此,如果打官司,小黃是不能起訴小李,而應該直接起訴李某的.。但是,由於李某與小黃之間只有匯款的單據,沒有借條,因此,到底事實上他們是借款關係還是贈與關係,或者還是不當得利關係,都可能會是法院查案的難點。事實上,只有匯款單據而沒有欠條,法院也不好直接判定小黃與李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還需要有其它相關證據佐證借款關係成立。看來,小黃即使有匯款單,但想順利打贏這場官司也並不容易。可見,戀愛期間的金錢給付,還是得當心些!

慎重之三:饋贈財物要慎重。

戀愛過程中的日常開銷現在也越來越大。隨著戀愛期的延長,戀愛的成本也必將越來越大。如果最終沒有結合,戀愛期間的花銷也不是一筆小的數目。

案例3:

小江(男)與若蘭(女)是雙方父母撮合認識的。小江的母親很喜歡若蘭,戀愛期間沒少買東西給她。什麼衣服啦,香水啦,過年過節的紅包啦等等。戀愛二年來,這些花銷總算下來也有三、四萬塊錢,但開銷上去了,小江與若蘭的感情卻沒有升溫,後來兩人分手。小江的母親聽說二人分手了非常難過,又感到這二年來為兒子戀愛在若蘭身上花了好幾萬塊錢,又覺得非常不合算,就找若蘭說,不和小江結婚是她的自由,但必須還清這幾年來小江在若蘭身上花的五萬元錢。若蘭不同意,小江的母親和小江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

戀愛期間的贈與是很正常的社會現象。不是所有的贈與在結婚不能時都必須返還。小江和小江的母親在二年多的時間裡,陸續在若蘭身上的開支不同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性質,從法律上來說應該定性為贈與。雖然小江和若蘭婚沒有結成,但財物由於贈與關係成立,不好透過法律手段強行索回。因此,律師向小江的母親講清了道理,並奉勸小江的母親以後在小江戀愛期間給女孩子贈與財物一定要慎重,一定要量力而行。

綜上所述,戀愛期間由於男女尚不享有夫妻的權利義務,不管出於哪種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錢款時一定要注意,給付錢款是什麼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並注意書寫和儲存相關的單據,以防止日後產生爭議時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