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租賃合同範文
租賃通常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的一種契約或合同關係。資產的所有者(出租人)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以收取一定租金為條件,將其資產轉讓給承租人使用。那麼材料的租賃是什麼內容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篇一:材料租賃合同範文
合同編號:
出 租 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 租 人: (以下簡稱乙方)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年月日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商定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租賃材料品種、規格、數量、租金:
承租方應提前 天將承租計劃(含品名、規格、數量、要求交貨時間等)以書面或傳真的方式發給出租方, 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計劃後按要求的時間將週轉料送到承租方工地指定地點。
交付、歸還方式為出租方到承租方 工程工地使用現場交接,實際承租數量以承租方驗收合格後簽單認可的'數量為準,出租方授權經辦人為、承租方授權經辦人為。全部裝卸、運輸費用由出租方承擔。(具體費用分擔根據實情情況約定)
第二條 週轉料質量標準及驗收要求:
出租方所出租週轉料必須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質檢報告,符合現行國家質量標準和施工要求,如因質量問題給承租方造成的損失,出租方全部承擔。
出租時,出租方必須保證所出租材料完好、配套,出租的週轉料質量必須具備直接施工條件,並由承租方指派專人對週轉料進行現場驗收。如出現外觀質量及規格不符時,承租方有權拒收。使用過程中承租方對材料提出質量異議,出租方方必須在24小時內給與書面回覆並按照承租方要求 作出及時處理。如出現質量問題,由出租方負責退場,費用自理。因質量問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由出租方承擔。
第三條 租賃期限從出租方、承租方授權經辦人在發貨單上簽字當日起算,至承租方授權經辦人書面通知出租方授權經辦人歸還交接之日止;如出租方授權人拒絕在書面通知上簽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書面通知上簽字,則歸還交接之日以承租方用中國郵政EMS形式向出租方住所地發出書面通知之日為準,預先估計租期大約為個月。週轉材料分批交付的,分批計算,月底彙總結算,租金按月足額計付。
下月10日以內出租方、承租方授權經辦人確認結算單並支付上月租金,租金必須轉賬進入出租方銀行賬戶。(支付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約定)
第四條 租賃期間,由承租方負責租賃材料的維修保養,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將週轉材料運離工程專案現場、不得隨意切割打孔。出租方有權隨時檢查材料使用和完好情況,承租方應提供方便。
第五條 本合同期滿,承租方應在正常使用後的完好狀態下將租賃材料同規格、足數量歸還出租方,出現短少、彎曲、斷裂、破損、穿孔等損失情形,由承租方負責維修或賠償。
維修、賠償費用標準按下表確定:
第六條 出租方授權經辦人、承租方授權經辦人直接在本合同第二條第二款“出租方授權經辦人、承租方授權經辦人”處簽字是本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者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依法向 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具體管轄機構由法律事務部門根據合同實際情況決定)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當事人各執 份,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出租人:(公章)承租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電話: 電話:傳真: 傳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篇二:材料租賃合同範文
合同編號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單位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租用建築週轉材料的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物名稱、數量、租金單價(如不夠用可另附表格)
效依據。其上下車費及運費由承租方負責。若由出租方代裝代運,其費用由承租方負擔。以上週轉材料的質量數量驗收地為交貨地。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歸還完物資為止。
本合同簽訂後,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納租賃保證金元。
第四條 租金的交納期限及結算方式
租金計算從承租方提貨之日起至歸還驗收完為止。每月結算一次。出租方按月提出租金結算單,承租方每月 日前領取上月租金結算單並在每月 日前付清上月租金。
如承租方對結算的租金數額有異議,經雙方核對後,於下月結算租金調整,當月租金不得拒付。如逾期五日(含五日)未付清租金,出租方按未付租金總額每天收取 1‰的違約金。在出租財產未全部還完並付清全部租金之前,承租方不得以租賃保證金抵租金。租賃保證金於租賃財產還清且租金付清後無息退還承租方。
付款方式可採取透過銀行匯款、支票轉帳或現金支付方式。
第五務 租賃物的維修、保養和丟賠(見附表)
租賃期間週轉材料的維修與保養,由承租方負責。歸還時週轉材料若需維修與保養,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維修保養費,如造成難以修復的損壞或丟失,由承租方按損壞丟失財產的 賠償(損壞丟失財產 的租金計算到支付賠償款之日止第六條指定領返料經辦人
1、承租方指定專人 為領退料經辦人。若指定人員不能到場或更換)辦理。
2、出租方應按GJ130-200標準提供合格的產品。承租方應按GJ130-200標準檢查搭設使用週轉材料。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出租方違約責任
l、未按時按量提供承租方所需租賃物,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總額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其它違約行為:
二、承租方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和其它相關費用,應向出租方償付欠費金額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如有將租賃物變賣、抵押等行為,出租方除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全部租賃財產,還有權要求承租方按變賣、抵押租賃財產價值100%承擔違約的責任。
3、其它違約行為: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失敗時,訴訟至合同履行地法院。
第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份,出租方持 份,承租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另行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日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承租方(甲方簽章):出租方(乙方簽章):
年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