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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應如何解決

勞動合同糾紛應如何解決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步驟並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注意勞動爭議範圍

有些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並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的範圍,不能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應透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等方式維權。

1、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注意時效的經過

為避免時效經過,訴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要及時的行使權利,以達到時效中斷的效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注意證據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