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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關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現就做好2016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下簡稱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5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33765元(201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753元×5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30元。2016年7月1日前繳存基數低於2030元的,自2016年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為2030元。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下簡稱繳存比例)。

(四)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後應予以補繳。

二、調整辦理程式

(一)已使用數字證書(金鑰)的單位可以透過數字證書在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二)未使用數字證書(金鑰)的單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本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業務自2016年7月1日起開始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需要調整的,單位可同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

(二)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