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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青少年法律教育

淺談青少年法律教育

關注媒體,我們會發現:一方面,青少年法律教育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除較為常見的宣講式教育外,各地還開展了豐富多彩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活動,如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檢察院開展的“模擬法庭進校園”、設立“義務法律輔導員”活動,河北省張家口市經濟開發區檢察院組織幹警前往特教學校透過手語老師的翻譯為學生講解法律知識等。同時,司法系統對青少年再犯罪的預防作出多種嘗試,如對未成年犯罪輕刑化、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等。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和再犯率並未有明顯降低,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時常見諸媒體。這兩種現象無疑是一個矛盾,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矛盾?青少年法律教育之路應該怎麼走?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現狀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以學校教育為主,教育方法簡單、機械

有些學校沒有專業法律教師,教師自身法治觀念不強、法律知識瞭解不透,僅僅是照本宣科對學生灌輸法律條文。有些學校雖然有專業的法律教師,但是學校對學生法律教育說起來重視,做起來不重視,法律教育課常常被主要科目佔用而流於形式。

(二)相關部門開展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活動活動式的多,有長期規劃的少

社會各界對青少年法律教育越來越重視,尤其是公、檢、法、司都採用多種方式在青少年間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法治理念。而從實際效果來看,由於上述各部門都具有各自的工作職責,更多的精力花在預防青少年再犯罪上,基本上都沒有安排專門的工作人員長期從事普通青少年的教育活動,所以出現接受法律教育的學生不均衡,有些學校的學生能夠享受到這部分法律教育,有些學校的學生享受不到;同一學校的部分學生能夠享受到這部分法律教育,而部分學生享受不到;在校生能夠享受這部分的法律教育,非在校未成年人享受不到。同時,由於多部門開展青少年法律教育規劃不足,有些地方還出現內容重複,不能達到預期的教育效果。

(三)部分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缺失

一方面,由於家長自身素質的原因不能給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作用,不能對孩子進行正確的引導教育。有些家長自身道德素質低,處理問題不理性、不客觀,處理方式簡單粗暴,未成年人在耳濡目染之下養成錯誤的思維習慣。有的家長在孩子在小處違反社會規範時或者在與孩子一起目睹其他人違反社會規範時,不能及時糾正、正確引導,致使小問題不斷積累,最終變成大問題,很容易發展為未成年人對社會規範的無視,嚴重者,則發展成為目無法紀。另一方面,有些家長不能把孩子帶在身邊進行撫養、教育,出現未成年的大孩子照顧未成年的小孩子、年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顧未成年人等情況,同樣容易出現家庭法律教育的缺失。

二、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

(一)法律教育最迫切的目的是預防青少年犯罪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已經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問題之一。據瞭解,多數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為對法律的不瞭解或者是對觸犯法律的後果沒有深刻的認識。當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流下悔恨的鐵窗淚時,我們這些成年人最急迫要做的事情就是想辦法預防此類事情的再次發生。貝卡利亞說過:“預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艱難的措施是:完善教育。”透過法律教育,使青少年瞭解法律知識,明白何事可為、何事不可為,如果做了不可為之事將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那麼在趨利避害本性的驅使下,那些企圖犯罪的青少年就會三思而後行。

(二)法律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培養青少年守法意識,體會法律精神,享受守法帶來的快樂

對青少年進行法律教育,目的並不是為了從小培養專業的法律人才,也不是僅僅為了讓未成年人瞭解法律條文規定,最重要的是向青少年傳遞法律觀念、規則意識,使未成年人形成在法律的約束下盡情享受自由。我們曾經為美國兩個發生車輛摩擦的人相互交換名片,等待交警到來後便各自去上班,由交警來處理事故的故事而感嘆,其實這兩個人的舉動並不能表明他們對法律的規定有多麼的熟悉,而是他們的內心有著一致的行為準則,引導他們用高效率、理性的方式來處理生活中的細節。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的應用

診所式法律教育起源於美國,由於其全新的教育理念和強烈的社會實踐性,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接受並運用於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上。該教育方式採用多種形式進行課程設定,歸納而言分別為“內設式診所”、“外接式診所”以及“模擬法律診所”,前兩種模式都都要求直接面對當事人,具有更多的不可預測因素,要求學員事先掌握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在青少年法律教育過程中實用性不強。第三種模式則是採用了法律診所的教育方法,使學員在一個模擬的'環境中學習相關技能和道德,具有一定的可預測性,可以經過適當改良而運用於青少年法律教育。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應用於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優勢

首先,相對於傳統的法律教育方法,診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學生主動參與到對案件的處理和應用,具有較強的實踐性,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培養學生的鑽研精神和邏輯思維能力,增強學生的團隊精神,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真正做到寓教於學、寓教於娛樂。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應用於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1.對學生年齡段的要求。診所式法律教育實踐性較強,且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不適合小學低年級以下的學生參與,建議在小學高年級學生以及初、高中學生中開展。

2.對教師及教材的要求。診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對教師和教材的要求比較高。由於是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在教師的選擇上,不僅要求教師對未成年人的心理有所瞭解,還要求教師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在短期內要培養一大批能夠適應青少年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師比較困難,筆者認為,可以以學校教師聯合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教學的方式進行過渡,直到形成規模化的專業青少年診所式法律教育教師。對學生進行小班式分組,一組十人到十五人,每組配備一名法律工作者作為指導老師,對學生的法律專業知識以及模擬實踐情況進行指導。學校教師則主要負責學生的組織、管理等協調工作。而教材及模擬案例一方面要適應青少年的心理特點,另一方面又要貼近現實,比較難以平衡。在教材的制定上,建議由未成年人教育專家與法學專家共同參與,力求教材能夠適應多方面的需求。

3.主要教育方式的選擇。診所式法律教育方式更強調實踐性,需要學生花費的時間較多,這與當今中小學生課業壓力較大的現實將會產生一定的矛盾。為了不增加學生的負擔,將現有的法律教育課改成診所式法律教育方式進行教學,同時,在寒暑假作業中增加一項類似內容的實踐要求,在開學後進行統一考察。在課程的安排上,根據學生學習階段的不同,分為小學高年級課程、初中課程以及高中課程,對不同的階段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以及不同的考核辦法。對小學高年級學生來說,筆者認為除了前面講到的每組配備指導老師外,還可以嘗試讓家長一同參與該小組,作為小組成員參與學習實踐。該階段學生的考核以案例分析、模擬簡單糾紛解決等方式為主,以模擬法庭形式為輔。對於初中學生來說,筆者認為每組配備一名專業指導老師對其專業知識進行跟蹤指導,適當的時候選擇合適的案例組織學生旁聽法庭審理,考核方式以模擬法庭形式為主。對高中階段的學生來說,不需要專門配備專業指導老師跟蹤指導,只需要向學生提供指導老師名單及其聯絡方式,在組織模擬法庭的過程中,由學生自行在指導老師中選擇一人或多人聯絡求教以完成任務。考核方式為模擬法庭的組織情況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