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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的格式

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的格式

在各種形式、各種主題的會議越來越多的今天,會議紀要作為會議後該如何操作以及之後處理問題的依據,越來越被會議組織者所重視,會議紀要究竟有怎樣的標準格式?會議紀要與通常說的會議記錄有什麼不同?恐怕很多人都並不清楚。

會議紀要是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公文,具有紀實性、概括性、條理性的特點,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適用。

會議紀要標準格式的結構形式包括以下幾點:

會議紀要的標題

有兩種格式:一是,會議名稱加紀要,也就是在“紀要”兩個字前寫上會議名稱。如,全國財貿工會工作會議紀要;又如,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長會議紀要。會議名稱可以寫簡稱,也可以用開會地點做為會議名稱。如,京、津、滬、穗、漢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紀要,又如,鄭州會議紀要。二是,把會議的主要內容在標題裡揭示出來,類似檔案標題式的。如,關於加強紀檢工作座談會紀要;又如,關於落實省委領導同志批示保護省級文物七級浮屠塔問題的會議紀要。

開頭部分

簡要介紹會議概況,其中包括:

(1)會議召開的形勢和背景;

(2)會議的指導思想和目的要求;

(3)會議的名稱、時間、地點、與會人員、主持者;

(4)會議的主要議題或解決什麼問題;

(5)對會議的評價。

文號、制文時間

文號寫在標題的正下方,由年份、序號組成,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出,並用“〔〕”括入,如:〔2004〕67號。辦公會議紀要對文號一般不做必須的要求,但是在辦公例會中一般要有文號,如“第XX期”、“第XX次”,寫在標題的'正下方。

會議紀要的時間可以寫在標題的下方,也可以寫在正文的右下方、主辦單位的下面,要用漢字寫明年、月、日,如“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六日”。

正文部分

它是紀要的主體部分,是對會議的主要內容、主要精神、主要原則以及基本結論和今後任務等進行具體的綜合和闡述。要想寫好正文,需注意以下幾點:

(1)要從會議的客觀實際出發,從會議的具體內容出發,抓中心,抓要點。

(2)會議紀要是以整個會議的名義表述的,因此,必須概括會議的共同決定,反映會議的全貌。凡沒有形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則需要分別論述並寫明分歧之所在。

(3)要掌握並運用馬列主義的基本理論與黨的方針、政策對會議進行概括與總結。它是貫穿在紀要始終的一條紅線。

(4)為了敘述方便,眉目清楚,常用“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強調”、“與會人員一致表示”等詞語,做為段落的開頭語。也有用在段中的,仍起強調的作用。

(5)屬於介紹性文字,筆者可以靈活自由敘述,但屬於引用性文字,必須忠實於發言原意,不能篡改,也不可強加於人。

(6)小型會議,側重於綜合會議發言和討論情況,並要列出決議的事項。大型會議內容較多,正文可以分幾部分來寫。常見的有三種:一是概括敘述式;二是分列標題式;三是發言記錄式。

結尾部分

一般寫法是提出號召和希望。但要根據會議的內容和紀要的要求,有的是以會議名義向本地區或本系統發出號召,要求廣大幹部認真貫徹執行會議精神,奪取新的勝利;有的是突出強調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關鍵問題,指出核心問題;有的是對會議做出簡要評價,結合提出希望要求。[1]

格式內容

1、標題。由"會議名稱+會議紀要"構成。

2、導言。介紹會議召開的基本情況,如時間、地點,參加人,討論的問題。

3、會議的成果及議定的事項。應逐項列出。

4、希望。

會議紀要標準格式要注意強調突出中心;注意吸收正確意見;條理化、理論化;要忠於會議實際內容;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詳盡地佔有材料,並且要認真研究會議的精神,以便對材料正確取捨,合理刪減;會議紀要是與會者共同意志的體現,落款應是全體與會單位,故不寫落款,不加蓋公章,與會者帶回去執行就行了。

與會議紀要不同,會議記錄則只是辦公部門的一項業務工作,屬於管理服務的範疇,它只需忠實地記載會議實況,保證記錄的原始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其記錄活動同嚴格意義上的公文寫作完全是兩碼事。對會議記錄而言,音錄、像錄通常只是手段,最終還要將錄下的內容還原成文字。筆錄也常常要藉助音錄、像錄,以之作為記錄內容最大限度地再現會議情境的保證。

會議記錄格式要求如下:

一、準確寫明會議名稱(要寫全稱),開會時間、地點,會議性質。

二、詳細記下會議主持人、出席會議應到和實到人數,缺席、遲到或早退人數及其姓名、職務,記錄者姓名。如果是群眾性大會,只要記參加的物件和總人數,以及出席會議的較重要的領導成員即可。如果某些重要的會議,出席物件來自不同單位,應設定簽名簿,請出席者簽署姓名、單位、職務等。

三、忠實記錄會議上的發言和有關動態。會議發言的內容是記錄的重點。其他會議動態,如發言中插話、笑聲、掌聲,臨時中斷以及別的重要的會場情況等,也應予以記錄。

記錄發言可分摘要與全文兩種。多數會議只要記錄發言要點,即把發言者講了哪幾個問題,每一個問題的基本觀點與主要事實、結論,對別人發言的態度等,作摘要式的記錄,不必“有聞必錄”。某些特別重要的會議或特別重要人物的發言,需要記下全部內容。有錄音機的,可先錄音,會後再整理出全文;沒有錄音條件,應由速記人員擔任記錄;沒有速記人員,可以多配幾個記得快的人擔任記錄,以便會後互相校對補充。

四、記錄會議的結果,如會議的決定、決議或表決等情況。

會議記錄要求忠於事實,不能夾雜記錄者的任何個人情感,更不允許有意增刪發言內容。會議記錄一般不宜公開發表,如需發表,應徵得發言者的審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