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委託代理合同範本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1],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下面是商標委託代理合同範本,請參考!
商標委託代理合同範本
江蘇瑞德奈米材料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就有關商標註冊申請事項,
委託常州軒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作為全權代理人,乙方接受 甲方的委託,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其宣氏、宣氏圖形標誌二款 商標的註冊事宜。
第二條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及時無誤地向乙方提供有關申報資料;
在規定時限內,對乙方轉來的.官方來文,確認自已的意見;
向乙方指定的帳戶匯款。
第三條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在代理人的職權範圍內,對甲方的商標申報事項,及時準確地提供良 好的商標法律服務,認真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為申請人保密;
接受甲方委託,在收齊甲方的申請資料及相關費用之日起二日內,辦理 完申報手續,並向甲方提供有關證明;
及時、妥善處理好商標主管機關的補正、駁回等來文;
及時告知甲方委託案件申報後的相關資訊。
第四條 費用及支付方法:
合同簽訂後二日內甲方將下表所列費用匯至乙方賬戶
第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至申報商標案收到商標局決定之日終止。
第六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透過友好協商另行解決。
甲方:江蘇瑞德奈米材料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常州軒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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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月 日20**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