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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設計(論文)題目:論我國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當今的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醫鬧”現象的發生:患者家屬圍堵醫療機構,毆打甚至殺害醫護人員,甚至在醫療機構滯留患者的屍體或者設定靈堂等等。 醫患關係本是魚水共存、唇齒相依的關係,醫患雙方的利益應該是統一的,但隨著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種種暴力事件也是時有發生。因此,透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對於減少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緩解醫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所以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決這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脊樑。”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係到醫患雙方實體權利能否實現,關係到醫患雙方在訴訟中的勝敗,因此,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讓醫患雙方公平的承擔舉證責任,是醫療侵權訴訟的焦點之所在。

所以,我選擇了“醫療糾紛制度舉證責任分配製度”作為我的論文主題。對於此篇論文,我打算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只有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二、本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提綱)

對於本文,擬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 提綱如下:

一、我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

(一)第一階段:舉證責任由患者承擔

(二)第二階段: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第三階段: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二、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過錯原則——專家責任體系

(二)“說明責任”分配

(三)過失大概推定原則

(四)表見證明規則——生活經驗法則

三、現階段我國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1.學理上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2.立法上不同歸責原則下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二)不同醫療糾紛型別下舉證責任的劃分及其缺陷

1.醫療技術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2.醫療倫理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3.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

(一)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充分適用

(二)專家輔助鑑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醫療風險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獻綜述(國內外研究情況及其發展)

(一)我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階段;

第二階段, 2002年4月1日以後至 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階段,醫方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及沒有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第三階段,2010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後,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型別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醫方在特定情況下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就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型別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也存在著學歷上的分類與立法上的分類的分歧,以至於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使用比較廣泛地有以下幾種型別:

1、歐洲大部分國家將醫療行為責任歸入專家責任體系。專家責任的核心要素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專家責任基於其專業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被賦予了高於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另一方面,專家只負過程義務,而不負結果義務。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採用“說明責任”分配法則。在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之下,原告無須對被告的過失行為舉出直接證據,僅需依據情況證據,基於普通常識判斷,即可推論被告過失存在及被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令被告負責。

3、在日本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程式中,司法實務中經常引用“過失大概推定”原則作為醫患雙方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原則。

4、德國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式中一般適用“表見證明”理論來分配舉證責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

四、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為目的,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以及外國對該問題的研究,探討了現階段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相關問題的建議。你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以下幾點:

1.不同根據下我國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2.現階段我國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國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

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以期待達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調查法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做了初步的瞭解和學習,利用文獻研究法對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關知識,為提出完善建議提供了知識基礎。

六、本課題的進度安排

1、第1周(2014年2月24日—2月28日)開題答辯並完成開題報告。

2、第2—12周(2014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論文一稿,並於2014年4月25日(第九教學周)前完成畢業設計中期檢查表。

3、第13周(2014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論文二稿。

4、第14周(2014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論文三稿。

5、第15周(2014年6月2日—6月8日)論文定稿。

6、第16周(2010年6月9日—6月13日)論文答辯和畢業鑑定。

七、參考文獻

1、陳聰富:《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載朱柏松等:《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2010 年。

2、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3、王澤鑑:《侵權行為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4、強美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研究》,北京: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10 年。

5、德〕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以德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為基礎撰寫》,莊敬華譯

6、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改革醫療損害責任的成功與不足》,《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0 年

7、彭秋紅:《我國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研究》,山東大學 2011 年碩士學位論文。

8、代全喜:《醫療糾紛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學 2011 年碩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