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正文的寫作方法「優秀篇」
草擬公文正文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就要切實可行,並需另紙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層次分明,文字精練,書寫工整,標點準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時間應寫具體的年月日,如“1994年”不能寫成“94年”。
(四)公文中的數字,在堅持同一公文中保持數字使用前後一致的前提下,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都要使用阿拉伯數字。
(五)結構層次序數,依次為“一”、“(一)”、“1”、“(1)”。
(六)公文中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七)引用公文,應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並加圓括號。
(八)用詞準確、規範。使用簡稱時,一般應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
(九)請示的公文應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公文正文的寫法主要有兩條:第一、透過敘述、說理表明目的.。
公文的行文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種。不管是哪一種,公文的正文一般是分敘事、說理、目的(或結論)三個方面來寫的。敘事是擺事實,說理是講道理,目的(或結論)是指要求對方做的事,或是對某一事項所作的結論。應該透過敘述,說理表明目的。具體來說:
(一)向上級機關寫請示性的公文,一般先敘述情況,再提自己的看法,最後提出要求,請上級機關審批。
(二)寫陳述性的公文,一般是先陳述情況,再寫做法,最後請領導機關或請上級對下一步做法給予指示。
(三)向平級機關寫商洽性的公文,常常是先提出因為什麼事情,再根據什麼規定,最後請示協助解決所要解決的問題。
(四)向下級機關釋出指示性的公文,通常是先寫根據什麼情況,再提應該怎樣解決,最後提出具體辦法,要求下級貫徹執行。
(五)寫覆文(對下級請示的公文的批覆),一般先根據來文所要求解決的事項,再寫明稽核的意見,最後要求下級按批覆執行。
透過敘事、說理來表明目的,就是要深入調查,真正掌握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使理由充足、觀點正確,提出的目的既考慮到實際的需要,也考慮到可能性。因此,材料必須真實可靠,論據確鑿,說理符合政策、方針,又有的放矢,實事求是。這樣,公文的目的就既明確又具體。
第二、文字表達簡明、確切、條理清楚。
簡明,是指簡潔、明確。公文除綜合性報告外,採取的是一文一事制。寫作時,應反覆地、認真地壓縮文字,去掉可有可無的空話。較長的公文也應“開門見山”。同時,公文比一般文章對明確的要求更為嚴格。它的用語以語體文為原則,力求通俗,能說明問題。不準使用自造的簡體字。它的語言必須符合語法,還要正確地使用標點符號。確切,是指準確、貼切。公文必須符合準確性的原則,運用概念、判斷、推理要合乎邏輯。表達上既重視內容的正確性,也不忽視形式的準確性。從內容到形式,從篇章結構到用詞造句,都要與主題高度均衡、統一。
條理清楚,是指公文的佈局和其它文章同樣重要。一切較長的公文,均應開門見山,首先提出要點,即於開端處,先用極簡要文句,說明全文的目的或結論(新聞學上稱為“導語”,亦即中國古人所謂“立片言以居要,乃一篇之警策”),喚起閱者注意,使閱者腦子裡先得一個總概念,不得不繼續看下去。然後,再作必要的解釋。長的公文分為幾段時,每段亦應採取此法。一份公文有幾層意思或幾項要求時,必須注意條理,分清層次,以數目字標明段落和專案。這樣就可以使公文的正文做到綱舉目張,條理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