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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承諾書

工程施工安全承諾書範文

  承包人: 身份證號: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中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安全責任

  1、開工前甲方對承包人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應有書面記錄或資料。

  2、甲方應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開始施工前報甲方備案。

  3、甲方有協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甲方有權檢查督促承包人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併發出電話或口頭安全整改,直至清退出場。

  4、甲方指派 週記東 同志負責與承包人聯絡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

  5、甲方有權對承包人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抽考。

  6、承包人在施工中發生的甲方電網、裝置事故,甲方有責任負責調查、統計上報。承包人在施工中如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權督促承包人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要求派人保護現場;並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事故調查書面結論及處理意見。

  7、發生以下情況停工整頓,所造成的違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人身傷亡事故;

  (2)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裝置嚴重損壞事故;

  (3)發生火災事故;

  (4)發生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不聽勸告的;

  (5)施工現場髒、亂、差,不能滿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二條 承包人安全責任

  作為工程專案的承包人,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裝置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承包人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承包人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施工能力證明、歷史業績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2、承包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等有關電力生產規程。

  3、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承包人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設有專職安監人員,(少於30人者設兼職)。承包人指派 作為安全工作聯絡人。

  5、承包人一切施工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施工。

  6、承包人用於本工程專案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具的數量和質量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並經有資質檢驗單位檢驗符合安全規定,承包人對因使用工器具不當所造成的人員傷害及裝置損壞負責。

  7、開工前,承包人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將參加安全教育人員名單(包括臨時增補或調換人員)報給甲方備案。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有有關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上崗資格證書。

  8、開工前,承包人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員名單、身份證影印件及一寸照片,同時辦理施工人員出入證。

  9、開工前,承包人應組織人員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裝置、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一經開工,就表示承包人已確認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施裝置、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並處於安全狀態。

  10、承包人應在施工範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誌,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範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未經甲方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進入與施工無關的`場所,使用與施工無關的甲方設施裝置;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甲方防護設施及標示。

  11、承包人施工過程中需使用電、水源,應事先與甲方取得聯絡,不得私拉亂接臨時電源線、裸線或直接在電源插座上以及使用電爐子等。中斷作業或遇故障應立即切斷有關開關。

  12、承包人施工過程中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13、承包人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

  14、承包人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電網和裝置事故或危及生產執行的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報告甲方,並積極配合調查。 承包人應將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承包人事故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

  15、承包人不得僱傭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員、勞-改、勞教、少管人員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保外就醫、刑事拘留等人員,進入校園施工。

  16、承包人在施工中應杜絕赤膊光腳等不文明現象,施工人員要搞好個人衛生,不得蓬頭垢面,不得隨地大小便。

  17、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嚴禁吸菸,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對施工人員及施工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三條 甲乙雙方聯絡方式及響應時間:甲乙雙方應以工作聯絡單、電話等書面或口頭形式送達對方。雙方在接到對方的書面聯絡時,應於4小時內予以響應。

  第四條 施工安全保證金

  甲方預留工程款的10%作為承包人的安全保證金。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人身重傷、電網和裝置及以上事故,於工程竣工驗收後將該保證金全額退還;若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有承包人責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應數額的安全保證金:

  (1)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電網和裝置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證金;

  (2)發生人身重傷事故、電網和裝置事故,扣除50%安全保證金;

  (3)承包人人員發生違章行為的經濟處罰,按處罰規定從安全保證金內扣除。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由於承包人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裝置損壞等財產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同履行中,發現承包人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3、發現承包人現場作業人員有違章行為的,比照甲方有關安全生產獎懲規定,採取對甲方職工相類似的違章行為應扣款數額,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4、承包人未設定安監人員、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專案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用於本工程專案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施工需要的,甲方有權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後果及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承包人人員安全工作規程抽考不合格,承包人應承擔5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特種人員無證上崗承包人應承擔10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

  6、承包人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裝置、工器具等造成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7、承包人人員無故到施工區域以外的地方或擅自動用甲方的設施裝置等,承包人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擔違約責任。

  8、承包人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整改不及時,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擔違約責任。

  9、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電網和裝置事故有隱瞞行為的,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過錯方應承擔3000元至10000元/次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調解解決;若經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於主合同。

  第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第十一條 以下七項為本協議附件:

  1、承包工程要求的承包人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2、承包人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3、承包人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4、承包人編制的專案施工組織設計;

  5、甲、承包人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記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