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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請假制度

職工請假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工請假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為進一步加強教職工隊伍管理,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鹿城區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的實施意見》(溫鹿教〔20xx〕17號)檔案要求,結合《江臨中學績效工資試行方案》相關規定,對本校教職工請假制度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假期類別和期限

  請假分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生育假、探親假、公假等種類。

  (一)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產假。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嬰增加產假15天;女教職工懷孕3個月內流產的,根據醫院意見給予產假20-30天,懷孕滿3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產假50天。產假正值寒暑假期內,其寒暑假中實際產假時間可以順延。

  2.哺乳假。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第2個子女的,可請哺乳假3個月。

  3.護理假。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五)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根據具體情況,可給予喪假1-3天。去外地辦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六)探親假。因教職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點,教職員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暑、寒假。

  (七)公假

  1.教職工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召開的各類會議、教育教學有關的學習培訓、教研活動等,或者因學校工作需要外出辦事的,可以申請公假。

  2.被選為各級黨代表、人大、政協、團代表、工會代表或委員的教職工,以及經區教育局同意參與的社會兼職人員參加相關部門統一組織的會議或調研活動的,可以申請公假。

  新就業人員在見習期間請長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見習期順延,順延時間等同請假時間。

  二、請假程式

  (一)嚴格請假、續假、銷假制度。教職員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需要請假的,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憑相關證明材料,說明請假理由和要求,按規定許可權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急病可事後2天內補辦手續);請假期滿後,及時辦理銷假手續(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銷假上崗時應提供健康證明);確需延長假期的,應在假期內辦理書面續假手續。

  (二)請假所需證明材料

  1.凡請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市級定點醫療保險醫院證明,應當提供醫院出具的真實有效的材料,如醫院病歷單、疾病證明書、醫療費發票等。

  2.教職工請事假,應從嚴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請假。

  3.教職工因公請假必須提供會議或培訓通知等材料,若電話通知的,應註明電話通知部門、時間和經辦人姓名。

  4.未滿40週歲的育齡婦女非住院治療連續病假或事假超過兩個月,或者臨近期末或期初連續病事假達一個月的,還應提供最近一次在計劃生育指導站婦檢的證明。

  (三)請假審批許可權

  1.病、事假。教職員工請事假累計1個月(含1個月)以內或請病假2個月(含2個月)以內的,由學校按規定程式審批,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請病假2個月以上的,學校指派2名行政人員帶請假職工到市級以上醫院檢查後,出具書面報告由2名證明人、學校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審批。請事假1個月以上,經學校核實事假原因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審批。高度傷殘、精神病、傳染病等患者,及經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本人如無法提供病情證明材料的,學校每學期初出具書面報告,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教職工出國(境)請假,經學校負責人同意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稽核並報分管領導審批。

  2.學習培訓。應鼓勵教職工參加學習培訓,但要嚴格外出學習培訓請假審批制度,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下列情形的,由學校審批:教職工因學歷提高進修參加規定的短期學習請假的;經區教育局同意舉辦或同意參加的各類會議、教育教學有關的培訓、教研活動等;其它活動如教職工單次連續在5天以內且在溫州市內的公務活動。

  下列情形的,經學校同意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由其它部門直接通知的各類會議、培訓及其它活動單次連續超過5天或者須離開溫州市的公務活動。

  下列情形的,經學校同意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稽核並報分管領導審批:教職工申請脫產性質到高等院校進修學習或攻讀學位的;因私出國的。未經批准擅自脫產離崗到高等院校進修學習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工資待遇

  以下各類假期中工資待遇規定:其中基本工資、70%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區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的補充規定》(溫鹿教〔20xx〕17號)檔案執行。對學校發放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待遇作如下規定執行。

  獎勵性績效工資是指學年度(學期)履職考核獎,考勤獎,月崗位考核獎,超工作量補貼,教育教學成果獎等五項組成(其中超工作量補貼、教育教學成果獎視實際勞動付出發放)。

  (一)病假工資待遇

  1當月病假累計在2-4天以內的.,除課節費自行承當、月考勤獎每天扣5%外,其它專案按規定照發。

  2.當月病假累計超過4天不滿10天的,從第5天起,每天扣除月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5%。

  3.當月病假累計超過10天的,從第11天起,每天扣除月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10%,扣完為止。工作年限滿30年的教職工,可每週另外照顧半天的病假休養(無工作安排)。

  (二)婚假、喪假、護理假工資待遇

  在規定期限內的婚假、喪假、護理假工資待遇除課節費自行承當、考勤獎每天扣月考勤獎總額的5%外,其它專案按規定照發

  (三)事假工資待遇

  1.當月事假累計在2天及以下的,獎勵績效工資照發。

  2.當月事假累計在2天以上、4天以下(含4天)的,從第3天起每半天扣發月考勤獎總額的10%。

  3.當月事假累計在4天以上、8天以下(含8天)的,從第5天起每天扣除月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10%,

  4.當月事假連續4個工作日或累計超過8天的不發當月獎勵績效工資,學年度(學期)考核獎相應扣發。

  (四)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工資待遇

  1.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請假休息的,獎勵績效工資停發。

  2.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內,除考勤獎、教學常規獎與超工作量補貼停發外,其它獎勵績效工資照發。哺乳假期間,獎勵績效工資停發。

  女職工產假、哺乳假期滿後需請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執行。

  四、曠工及其處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未經領導批准不參加本單位規定的學習或活動,以及擅自停課、調課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的;

  (四)因工作變動未按時到崗或未辦理調動手續,私自到外單位工作的;

  (五)教職工在請假期間內從事其它與請假事由無關的活動或非法活動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經商的,或到外單位工作的,以及醫療證明弄虛作假的。

  曠工3天及以上的,停發全部工資,並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辭退(解聘)或自動離職處理。教職工擅自離崗或逾期不歸的,學校按上級規定的程式及時書面通知本人督促返回單位。如果教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學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並將解聘手續上報區教育局。

  五、相關要求

  (一)請病假在2天以內的教職工,需提供鎮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病歷卡、藥費發票等證明材料,才允許請假。無任何憑證的按事假處理。若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按曠工處理。

  (二)教職工每週請各種類別假後(公假除外),該周半天機動假一併納入計算,不再另外享受。

  (三)在職人員在公假期內、工傷治療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受影響。

  (四)教職工如擔任班主任的,不論何種請假原因,其不在崗期間內的班主任津貼,由其它代為管理的教師相應享受。

  (五)教職工請病、事假期間課節一律自行調換後報教導處備案,如由其它教師代課的代課費用自負。

  (六)只擔任九年級學科的教師在中考各項工作結束後,學校視實際情況適當放寬考勤。

  (七)本補充規定與原學校請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