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通用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1
為使生產系統發生突發事故時超標的氨氮液體及時收集入池,不致流入外排水溝,確保外排水達標排放特制訂事故應急池的管理規定:
一、必須將超標的氨氮液體及時收集入池不得流入或掃入外排水溝、落地肥料清理後可裝袋送入氨化渣肥庫。
二、該收集入池的液體三天內應按要求送入氨化吸收塔迴圈池使用,以確保應急池空池,處於備用狀態。
三、處罰:
1、廢液入池三天內達不到無水要求,推遲一天處罰車間100元,罰安全員50元。
2、應急池內水位較高不及時關閉進池閘板導致應急池水溢流,處罰車間100元,罰當班工長或值班主任100元、罰安全員50元。
3、造粒層溢流物料嚴禁用水沖洗、應用石粉摻和裝袋送入渣肥庫,清洗造粒噴頭的液體應及時收集入池不得溢流,地面應保持乾淨不得有積液,否則按《安全環保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4、廢液未及時收集流入外排水溝按《安全、環保管理規定》進行處罰,造成環保事故的進行責任追究。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2
一、事故應急池的管理要求
1、技術要求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xx),要求評估企業是否採取了防止事故廢水排出廠界的措施,重點分析論證事故應急池現有防控措施的完備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據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不同情景下事故排水緩衝容量、與汙水管線連線情況等指標確定企業風險等級,要求採取措施解決評估發現的問題。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將企業事故應急池等作為隱患排查重要內容,指導企業從應急池規範設定、事故廢水收集處理等方面進行排查,保障應急池切實發揮作用。
《建設專案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xx)明確了水環境風險防範體系要求,建立“單元-廠區-園區/區域”的事故廢水環境風險防控體系,設定事故廢水收集、應急儲存設施及防止事故廢水進入外環境的控制及封堵系統。
《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xx〕77號)要求,建設專案設計階段應按照或參照《化工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計規範》(GB 50483)等國家標準和規範要求,設計有效防止洩漏物質、消防水、汙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汙等環境風險防範設施。
2、建設要求
事故應急池在滿足容積的前提下,某些特殊行業建設時還需考慮其他方面的要求。
例如石化行業,事故應急池建設時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防滲、防腐、防凍等措施;池內設定必要抽水設施(電氣按防爆標準選用),並與汙水管線連線;事故應急池需建設必要的導液管(溝),使得事故廢水能順利流入應急池內,應急池位置及導液溝距離明火地點不應小於30m等;事故應急池一般宜採取地下式,以利於收集廢水防止漫流,而對於容積較大的事故應急池也可採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與其相關的用電裝置的電源需滿足《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20xx)所規定的一級負荷供電要求(當線路發生故障停電時,供電系統仍保證連續供電,即雙電源供電),確保事故廢水能全部泵入事故應急池。
二、事故應急池的監督管理
事故應急池作為重要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各環境風險企業應按規範要求建設。在事故應急池監管工作中,主要涉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監督兩個管理部門。
其中,環保部門監管的重點是企業事業單位有沒有設定事故應急池,事故應急池容積夠不夠,相關輔助系統及設施是否齊全三方面問題。《關於印發<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xx﹞34號)檔案,在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實行標準章節中,就事故排水收集措施評估指標,明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具體評估要求;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重點是事故應急池平面佈置是否安全合理,相關設施之間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機泵等相關設施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等。例如,石化行業事故狀態下,事故應急池火災危險類別按甲類進行執行管理,事故應急池與防火堤距離不小於7m等。
1、新建、改建、擴建環境風險單位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涉重金屬企業、紡織染整、汙水處理廠等環境風險單位,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行業應急池建設規範,建設符合要求的事故應急池。
對未按環境風險防範措施要求設定事故應急池的企業,環保部門應嚴格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xx﹞77號)要求,不得批准其投入試生產,不得進行專案“三同時”驗收。
此外,如果將事故應急池作為水汙染防治設施中的一部分,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專案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專案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執行相關管理工作。
對拒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專案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
2、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於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企業要不斷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主動建設事故應急池或結合環保部門的專項整治工作建設事故應急池。
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與初期雨水收集池合建)而導致雨水排放超標的企業,可依據違反《水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之情形,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建設事故應急池並處罰款。
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且發生事故後導致水汙染事故的企業,可依據《水法》第八十三四條“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的規定,責令企業建設事故應急池並處罰款;或直接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情形,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並處罰款。
3、化工園區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於化工園區,20xx年環境保護部下發《關於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xx﹞54號),要求園區完善防控體系,健全環境風險防控工程,確保環境安全。
《江蘇省化工園區環境保護體系建設規範(試行)》(蘇環辦﹝20xx﹞25號),明確園區企業要建設事故應急池,園區集中式汙水處理廠應設定足夠容積的事故應急池,容積大小一般為“事故延續時間內消防廢水量、事故裝置可能溢位水量、輸送管道與設施殘留水量、事故時雨水量”等流體體積之和。
2020年釋出的T/CPCIF 0049—2020《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建設標準》明確了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的建設原則、規模、建設內容等。此標準適用於化工園區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建設,以及環境風險評價要求應設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的其他園區可參照。
實際環境管理工作中,環保部門應按上述要求,加強對園區內事故應急池的監管。園區管理機構可以透過依託汙水處理廠建設園區公共事故應急池或單獨建設園區公共事故應急池並與各企業事故應急池聯通的方式,進一步增強園區環境風險防控能力。而對於因缺少事故應急池而導致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園區,環境監管部門可督促園區管理機構限期整改並暫停受理入園專案的環評審批。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3
事故應急池建設要求
事故應急池作為重要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環境風險企業應按規範要求建設,並執行“三同時”驗收制度。事故應急池應按最大設計容積進行建設。對於建設型式,GB50483規定:應急事故水池宜採取地下式,並在條文解釋中明確了地下式水池有利於收集各類事故排水,以防止應急用水到處漫流,對於容積較大的事故應急池也可採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其相關的用電裝置應按照《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 GB50052) -級負荷供電,確保事故廢水能全部泵人事故應急池。HJ169也提出廢水收集儘可能採取非動力自流方式。《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規定:應急池位置設定應合理,應能確保所有受汙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洩漏物等透過排水系統接人應急池或全部收集;通向應急池的閥(閘)應開啟。應急池在非事故狀態下需佔用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並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
事故池廢水監管
應急儲存設施內的事故廢水,應及時進行有效處置,做到回用或達標排放。對於進入事故應急池的廢水最終去向,《化工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計規範》(GB50483-20xx)規定:對排人應急事故水池的廢水應進行必要的監測,並根據廢水水質情況,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回用、達標直接排放、限流進入汙水處理站處理、採取其它處理措施或外送處理。
事故應急池與初期雨水池的關係
環境監管工作中,一般要求企業單獨設定事故應急池、汙水收集池、事故存液池、清潔下水排放緩衝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池等設施。其中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可與事故應急池共用,在非事故狀態下需要佔用時,佔用容積不得超過1/3,並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確保事故發生時應急池及時空置。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4
1 目的
為了使公司生產廢水、事故及消防廢水得到有效接納、處置,避免各類水汙染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適用於公司事故應急池的管理。
3 職責
3.1 EHS部職責
3.1.1 負責制定公司級水汙染防治相關規章制度。
3.1.2 負責監督檢查事故池、雨水池和線上設施執行情況、執行記錄。
3.1.3 負責組織公司級水汙染事故應急演練。
3.1.4負責協調環保部門對事故池的監管。
3.2發電部職責
3.2.1負責所轄區域內各儲罐,儲槽、汙水池等設施的日常管理與檢查;
3.2.2 負責生產異常排汙、超標排放及事故排汙時及時通知EHS部門,並做好異常排汙的接納、處理工作。
3.2.3 負責跑、冒、滴、漏、串汙染事故及異常排汙、汙染物超標排放原因的排查。
3.2.4負責事故應急池設施裝置完好及穩定執行、並做好執行記錄和存檔。
3.4.3 負責公司事故池的管理及事故狀態下事故水的切換。
3.5 技術支援部職責
3.5.1 負責事故池相關裝置的檢修,確保裝置狀態正常;
3.5.2負責配合事故應急狀態下應急處置。
4事故應急池管理
4.1事故應急池日常管理
4.1.1嚴禁隨意往事故應急池排放、傾倒超標廢水、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廢棄物。
4.1.2各部門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汙水、油類等物料串入事故應急池系統。
4.1.3各生產部門事故應急池的管理,要確保廢水及時排往汙水處理系統處理,避免冒池串入雨水系統。
4.1.4生產裝置停工檢修或處理故障,應嚴格按停工檢修環保制度執行,文明停車、吹掃、排放,避免衝擊汙水處理場。嚴禁將高含硫、含氨、酸鹼等汙水及油品物料直排下水道。
4.1.5正常狀態下應保持事故應急池空池狀態,並確保相關裝置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4.1.6事故應急池應及時清理池內雜物及淤泥,以免對汙水處理系統產生不良影響。
4.1.7發電部對事故池內的汙水應及時用泵送到汙水處理場進行處理,確保事故池在正常狀況下處於低液位。
4.2事故應急池異常管理
4.2.1發電部部應加強對事故應急池的管理和巡檢,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按相關規程及時處理,以免汙染外部水體。
4.2.2當遇颱風、暴雨等惡劣天氣,開、停工、檢修、蒸汽吹掃或者事故狀態下,應加強現場巡檢,及時向EHS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4.2.3異常狀態下收集的消防水、生產廢水、物料水及前期雨水應儘快處理完畢,保持事故應急池處於低液位狀態。
4.2.4事故應急池相關附屬裝置若有異常情況應及時維修,確保裝置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4.2.5當排往事故池的廢水量較大,需要向其他事故池轉移廢水時,技術支援部部應配合增加臨時泵安裝及配管、沙袋圍築等
5規範性引用檔案
5.1《中華人民國保》(中華人民國令第22號)
5.2《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xx】113號
6本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相牴觸時,按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執行。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5
依據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環保等相關法規、標準,化工企業應該做到清汙分流,事故狀態下的“清淨下水”應該從未受汙染的水中分流出來,避免事故狀態下造成對環境的汙染。據此特制定本制度。
1、修建事故緩衝池
修建事故緩衝池,把事故狀態下“清淨下水”和一些不正常的汙水,都收集到事故緩衝池中,事故過後再進行處理,處理符合排放要求再往外排。
2、儲罐圍堰內增設通往事故緩衝池的獨立管道和閥門,用於事故狀態下“清淨下水”與未受汙染的“清淨下水”的切換,切換按以下步驟進行:平時將反應裝置區和儲罐區圍堰的通往事故緩衝池的閥門開啟,將雨水系統的閥門關閉,事故狀態下“清淨下水”被直接排放到事故處理池;平時遇到需要衝洗裝置或雨天等,將通往事故緩衝池的閥門關閉,雨水和沖洗水等被限制在裝置區和儲罐區圍堰之內,經檢測人員取樣分析,如確認未被汙染,開啟通往雨水系統的閥門,將場地內積水排至雨水系統;若分析結果顯示“清淨下水”已被汙染,則用汙水泵將受汙染水送至事故緩衝池。
3、事故緩衝池嚴防滲漏,造成地下水、地表水的汙染,要有專人管理與維護,保證事故緩衝池始終在備用狀態。事故緩衝池嚴禁作他用。
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有“清淨下水”處理內容,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中要把“清淨下水”處理作為一項內容進行演練,並做好記錄故應急救援演練臺帳。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6
由於“導則”的方法比較具體,各項引數都可以落實,因而一般按照“導則”的規定計算應急事故池的容積。很多設計人員將按照“導則”中公式計算的結果,直接作為事故池的有效容積(“導則”和“規範”都未直接提出事故池容積安全餘量要求。)
確定應急事故池容積的諸多因素中有兩個重要因素:消防用水量和發生事故時可能進入事故池的雨水量,按現行設計規範計算的這兩個量都不是最大值。
消防用水量:
按現行消防設計規範,根據消防給水流量和火災延續時間的乘積計算得到,而現行消防規範中規定的消防給水流量是設計必須保證最小流量,規範中規定的火災延續時間是設計中必須保證最小時間,因此,由兩者的乘積得到的消防用水量是設計必須保證的最小用水量,因而火災時實際消防用水量完全可能比按照規範設計的水質大得多。
對於發生事故時可能進入事故池的用水量,目前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導則”,即為年平均一天的降雨量;二是按照“規範”中規定的“當地最大降雨量”。但按照雨水排水系統設計理論,某一時段的降雨量,由匯水面積和設計暴雨強度決定,而暴雨強度計算中有個重要引數—設計重現期,是根據排水區域的重要性、經濟條件等因素來取值,而理論上可取無窮大。“當地最大降雨量”只有相對最大,沒有絕對最大,實際一定存在比其更大的降雨量。
現行消防設計規範都明確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也就是說消防要考慮短時間內第二起火災應對的事故池清空時間,現行規範或導致都未作出要求,事故池清空時間完全有可能受本企業或外協單位汙水處理能力的限制而超過48h,因而短時間內第二次火災產生事故廢水,會因事故池不能完全容納而外溢。
因此,按目前的應急事故池容量計算依據所確定的事故池,完全有可能容納不下事故發生時實際產生的廢水量而外溢。因而要求事故池最好設在廠區地勢最低處,而且應在事故應急預案中,明確在廠區圍牆開設門洞處採取預備沙包等措施,紡織事故池廢水外溢流淌至廠區外水體,同事因明確相應的臨時移動儲存設施(如有組織槽車轉運等)。另一方面,排水管網排水能力的設計也有與上述同樣的情況,其也有可能一時不能適應實際的排水流量而暫時外溢,此外,當事故池也為高於事故池進水口後,隨著也為上升,排水管網的排水能力逐漸減小(水量的實際坡降減小),這是附件地面暫時積水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也要求應急事故池儘可能位於雨水管徑大的管網末端附近。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
1.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履行作業審批手續並安全交底。
2.封閉作業區域並設定安全警示,進行裝置安全檢查和安全隔離,進行機械通風和氣體檢測,對作業環境進行判定,確認環境安全方可進入,必須有人監護。
3.作業者要正確選擇並佩戴個體防護用品,並有監護者在有限空間外全過程持續監護。
4.有限空間作業事故中二次事故特點突出,企業應加強應急方面的管理。
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應做到:
1.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3.定期進行演練,提高相關人員的應急救援能力。
4.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5.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首先做好自身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