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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開拓管理制度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市場開拓管理制度(通用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1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髒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範,商品划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範圍佔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淨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後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定規範、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汙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並持續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到達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誌;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後,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持續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後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菸蒂、10處痰跡、1.5㎡汙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汙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貼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衝式、無臭味、無尿鹼。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2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規範,商品質量管理規範,市場衛生管理規範,市場車輛管理規範,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第一部分:市場衛生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並服從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質量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檔案,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註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並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櫃、撤攤,並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裝置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於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範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於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後,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閒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裝置。

  第四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範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實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促進廢舊物資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廢舊物資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種廢舊物,包括企事業單位生產和建設中產生的金屬和非金屬邊角廢料、廢液,報廢的各種裝置和運輸工具,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出售的各種廢品和舊物。

  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廢舊機械設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訊、建築、供電、市政設施的廢舊金屬原材料以及生產中報廢的金屬製品和切削金屬邊角下料等)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城鄉居民使用過的廢舊金屬工具、農具和腳踏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以及廢舊生活金屬器皿等)。

  第二條 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單位,必須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儲存庫(場)。

  廢舊物資代購站(店)的工作人員和個體流動代購人員,必須有經營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第三條 申請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分工範圍,經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批准後,報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領取《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收購(代購)廢舊物資。

  第四條 廢舊物資收購單位、代購站(店)必須公開懸掛《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

  第五條 外地到我市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應持派出單位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外出經營證明,經我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準經營。

  第六條 廢舊物資收購實行三級網點管理。第一級是由市供銷社的“東莞市物資回收公司”和市物資總公司的“東莞市再生資源利用公司”經營;第二級是由各鎮(區)供銷社牽頭組成的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經營;第三級是由各鎮(區)的代購站(店)經營。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對於生產性廢舊金屬,第一級公司可以在全市範圍內經營;第二級限於本鎮(區)範圍內經營;第三級代購站(店)限於代購經營一般廢舊物資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負責本鎮(區)廢舊物資經營業務,並負責對本鎮(區)的代購點的申報和行業管理。

  第七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必須由供銷、物資部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於個人檢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應登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嚴禁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等生產性和軍用設施的專用金屬器材。對出售以上的廢舊金屬器材的單位必須持有關部門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由一、二級網點收購,並建帳登記,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

  第三級代購站(店)只限於收購城鄉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廢舊工具、農具、腳踏車、人力車等的廢舊零件。

  第九條 三資、三來一補、加工貿易企業所產生的廢舊物資特別是廢舊金屬(含邊角料、碎料),需在國內交售、辦理核銷的,憑海關核銷手續,一律交售給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條 各級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收繳和沒收廢舊物資、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裝置,經市價格事務所估價後,交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一條 廢舊物資的收購和銷售價格,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規定了最高限價的,不得超越最高限價;國家無限價的按市場價格收購和銷售。對國家規定專營的報廢汽車以及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裝置等,其收購價格由市價格事務所估價。

  第十二條 廢舊物資回收實行管理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原則。由政府統一領導,工商、公安、物價、供銷、物資部門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切實加強對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和非法轉讓出租證照。嚴禁一證多店和超越經營範圍;嚴禁收贓、窩贓、銷贓;嚴禁物資、供銷系統以外的單位、企業、個人插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屬於價格管理方面的,由物價部門處理;屬於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門處理;觸犯刑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公佈前已領有營業執照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過去我市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範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職責、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掉、取締和拆遷。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於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三)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後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准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設定規範的市場食品准入檔案櫃,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一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稽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

  (四)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定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裝置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定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資料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狀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一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用心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務必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持續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並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能夠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帶給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裝置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資訊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划行歸市,設定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汙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持續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

  (七)持續三鳥檔口排水排汙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並持續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職責。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務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並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檔案,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檔案。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帶給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應帶給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絡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製品須從政府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務必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保鮮劑、防腐劑、新增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製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資料;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誌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採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佈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稽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築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稽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掉、拆除和取締。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5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貿市場的場地、設施裝置、場內佈局、櫃檯設定、商品陳列和銷售、衛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建城區及縣城(含副縣級鄉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農貿市場設定與管理。鄉鎮農貿市場由各地根據實際狀況,參照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規範。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資料)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農貿市場

  是由市場舉辦者帶給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帶給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禽蛋、肉類、水產品、豆製品、調味品、熟食滷品、醃臘製品、水果、糧油製品、副食品等食品經營的固定場所,屬於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黴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無害化處理

  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貼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到達對人畜無害要求。

  3.4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3.5

  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3.6

  環境衛生職責區制度

  是指在職責單位門前確定的職責區內,建立的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區範圍、職責人和目標要求的制度。

  4、場地要求

  4.1選址

  4.1.1農貿市場選址應當貼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浙江省工程建設規範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定有關規定執行。

  4.1.2農貿市場設定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貼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群商業建設相配套。

  4.1.3以農貿市場外牆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汙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4.2建築

  4.2.1鼓勵新建農貿市場選取單體建築或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4.2.2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採用貼合國家建築、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質結構。

  4.2.3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採光好。樓層式市場務必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4.2.4農貿市場出口不少於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於4m。

  4.2.5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6米;非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於3米,購物通道不小於2.5米,汙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

  4.2.6市場應設公廁,建設標準一般為二級標準,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4.3面積

  4.3.1農貿市場面積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其中,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佔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3.3農貿市場佈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4.4裝修

  4.4.1農貿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並貼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

  4.4.2農貿市場內牆(含立柱四周)應貼牆面磚,高度不低於1.8米。

  4.4.3農貿市場房頂可採用防黴塗料,或吊頂應當採用燃燒效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4.4.4市場室內空中除務必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它線路等。

  4.4.5農貿市場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範。

  5、場內佈局

  5.1市場按照商品種類划行歸市設定交易區。交易區佈局合理,分割槽標誌清晰。同類商品區域設定要相對集中。市場內根據需要設定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2活禽經營區要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於5米。

  5.3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定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汙水或其他汙染源,20米範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家禽。

  5.4農貿市場經營醃臘製品、熟食滷品、醬菜調味品、糧油製品、南北貨食品的宜設專櫃或專間。鼓勵引進品牌連鎖企業進場經營肉類、活禽、豆製品、蔬菜等農產品。

  5.5熟食滷品、豆製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櫃檯距離活禽專櫃、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於20米。

  5.6市場內禁設現炒現賣櫃檯,不準銷售現炒現賣食品。

  5.7不屬本標準3.1條款規定的商品不得在農貿市場內經營。

  5.8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定獨立的淨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檯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鬚、無過量水份處理。

  5.9場內設定顧客服務休息區。

  6、設施裝置

  6.1給排水設施

  6.1.1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採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並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於10米,櫃檯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築要求另行設計。

  6.1.2購物通道下水道宜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得設明溝。

  6.1.3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間。同時,市場內設定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6.1.4櫃檯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鏽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製作並設地漏。櫃檯內排水槽持續排水通暢,地面乾燥,不積垃圾。

  6.1.5汙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定過濾處理設施,貼合GB8978.城市農貿市場汙水隔渣過濾處理後接入城市汙水管網。農村農貿市場汙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汙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汙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6.1.6農貿市場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於沖洗地面牆面和裝置設施。

  6.2供電設施

  6.2.1應配備貼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並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6.2.2櫃檯上方應按有關建築規範要求配置統一美觀的照明燈具,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也應配備照明燈具,主要出入口應設定應急燈。

  6.2.3各經營區域應配置帶接地線的貼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風設施

  6.3.1農貿市場要配備完備的通風設施。

  6.3.2新建農貿市場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裝不低於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裝置,排風機口的設定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

  6.3.3活禽銷售點務必設定排風設施。

  6.3.4非單體建築的新建農貿市場,排風機、排風口的設定除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外,四周要設有若干氣窗,持續室內自然通風良好。

  6.4垃圾處理設施

  農貿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並設定集中、規範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汙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戶應設定加蓋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設施

  6.5.1建築消防設施應貼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農貿市場應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貼合消防規範的要求。

  6.5.3滷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夠設定前店後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定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6.6冷藏保鮮裝置

  6.6.1經營冷凍冷藏食品務必配備冷櫃。提倡豆製品、半製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6.6.2經營冰鮮水產品要配備冰臺。

  6.6.32000m2以上的農貿市場能夠設定冷藏室,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能夠設定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7、櫃檯設定

  7.1總體設計

  7.1.1農貿市場根據需要採取島狀式或條狀式設計櫃檯。面積寬敞、人流量大的市場宜採用島狀式設計。農貿市場內所有的櫃檯設定應整齊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農貿市場應擴大商位面積。單個櫃檯面積宜設定為長1.5米2米,寬0。75米1.0米設定,櫃檯高度宜為0。7米0。8米。

  7.1.3櫃檯立面應貼牆面磚,櫃檯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止口,高度不低於0。05米。

  7.1.4櫃檯內應留有統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定位置應便於消費者檢視。

  7.1.5櫃檯區域內鼓勵配備若干統一的容器,供經營戶堆放雜物。區域內應持續整齊清潔,無吊掛、無雜物、無廢棄物。

  7.2分類設計

  7.2.1蔬菜櫃檯鼓勵採用階梯擺放式設計。櫃檯高度宜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櫃檯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櫃檯設1個—2個寬度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勵採用開架擺放式設計。櫃檯採用斜坡遞增分隔式,櫃檯架子可採用固定式或活動式、組合裝配式相結合。

  7.2.3冰鮮水產品交易區櫃檯宜設定在靠牆側,佈局相對集中。內牆面鋪設瓷磚到頂,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應有必須的排水坡度。檯面採用不鏽鋼結構或磚砼結構,檯面上加裝多孔不鏽鋼板,外貼瓷磚,內外側地面均設排水明槽。

  7.2.4活水魚交易區宜設計為0。3米—0。5米高度的櫃檯,上面擺放市場統一設定的蓄養容器或直接砌成磚砼結構、玻璃缸式的分隔蓄養池,櫃檯外沿設高為0。2米的擋水板,水池內設有直徑不小於0。04米的下水口。每個商位內設定統一的殺魚操作檯面、水龍頭與排水口,並安裝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有條件的市場鼓勵將活水魚交易區設定為酒店式玻璃陳列櫃檯。

  7.2.5肉類櫃檯宜用厚質木板鋪面,便於切割。用於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設計在厚質木板的檯面上(即嵌在臺面內),或在櫃檯內統一留有擺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應統一固定設計。肉類區櫃檯上方應設有專門的懸掛肉類產品的設定和長度統一的掛鉤,便於整齊懸掛。

  7.2.6活禽交易區務必設計為集銷售、宰殺功能為一體的全封閉透明式的'營業房。內設多個商位,並配有通風和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檯以及垃圾收整合設施,以持續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臭味外傳。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立集中屠宰加工間,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並設立上述設施。

  7.2.7豆製品櫃檯上採用玻璃半封閉式與外界隔離的設施,不得露空售賣。內配豆製品專用的放置或展示設施,留有冷櫃電源插座。

  7.2.8副食品經營宜採用專間設計,並配置統一的貨架和櫃檯。

  7.2.9熟食品營業房,採用統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設計,並設櫃式售賣窗。室內務必設洗手、消毒、更衣等裝置,懸掛造形美觀、照明度好的燈光設施。

  8、商品陳列與銷售

  8.1蔬菜類

  8.1.1蔬菜上櫃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淨菜或半淨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採用無毒繩鎖整齊捆紮,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8.1.3需保鮮的蔬菜採用保鮮膜包裝,預包裝蔬菜排放應持續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8.2鮮凍肉類

  8.2.1豬肉類商品的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務必經檢疫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貼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

  8.2.2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務必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於25℃。

  8.2.3肉類食品整理加工銷售應配備貼合衛生要求的操作檯(或整理室)和相應裝置,並預留有冷藏場地。

  8.2.4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8.2.5持續銷售場地及設施裝置的清潔衛生。配置適於實際使用的水龍頭,當天銷售結束後應對場地進行清洗,並應每週進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一天清洗。

  8.2.6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於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8.2.7當天交易後剩餘的鮮豬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8.3水產品類

  8.3.1冰鮮水產品櫃檯應在多孔不鏽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並配置保鮮冷櫃。

  8.3.2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8.3.3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活鮮水產品櫃檯內應配置統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檯和統一的廢棄物收集桶,嚴禁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8.3.4水產品零售點每日交易結束,務必對交易區域和裝置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每週至少消毒一次。

  8.4豆製品類

  8.4.1豆製品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

  8.4.2豆製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8.4.3豆製品銷售前後務必做好設施裝置、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櫃貯藏。

  8.5熟食滷品

  8.5.1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製作原料應貼合食品衛生要求。

  8.5.2室內應配備消毒裝置,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並貼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並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5.3採用食品袋密封包裝或密封型容器包裝。

  8.5.4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著裝、戴帽,清洗雙手。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鍊、手鐲等飾品。

  8.5.5熟食經營應實行收銀臺和銷售臺分離制度,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觸控食品。

  8.6醬醃菜類

  8.6.1直接入口的醬醃菜應當加蓋銷售,並配備有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6.2嚴禁用手直接觸控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專櫃的設定與運作務必貼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族政策。

  8.7.2經營清真類食品應貼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包裝

  9.1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提倡使用經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可降解塑膠袋。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膠袋。

  9.2醃製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膠桶。

  9.3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籤應貼合GB7718的規定。

  10、衛生

  10.1環境衛生

  10.1.1農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應貼合GB14881的要求。

  10.1.2農貿市場應持續地面乾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10.1.3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並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對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農貿市場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

  10.1.4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乾,明確包乾職責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區制度。應設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10.2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10.2.1應設專職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10.2.2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貼合GB14881.

  11、市場規範

  11.1規範

  11.1.1農貿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職責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職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燬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貿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11.1.2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檯帳、顧客投訴處理臺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臺帳、計量器具臺帳、校秤記錄臺帳、不可食用肉回收臺帳等。

  11.2質量規範

  11.2.1鼓勵市場經營者採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11.2.2農貿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定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並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備檢測專案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裝置,每日務必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並公佈檢測結果。

  11.2.3場內經營銷售豆製品、肉類、糧食及其製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經營戶要索取有關證件並建立進貨臺帳,建立農產品銷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11.2.5對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11.3證照規範

  11.3.1場內經營者務必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務必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允許無證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

  11.3.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單、確認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儲存備查。

  11.4價格規範

  11.4.1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資料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

  11.4.2包裝類商品標價籤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資料,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專案。

  11.4.3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11.5計量規範

  11.5.1市場內務必使用貼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11.5.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5.3經營者銷售商品應淨重秤量,公平秤復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記錄,帶給校秤憑證,定期公佈校秤結果。

  11.6服務規範

  11.6.1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

  11.6.2應設立服務檯,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定投訴箱,公佈投訴電話。務必設定預陪基金,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11.6.3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電子公平秤、導購圖、商品區域標誌及商位號牌。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11.7信用規範

  11.7.1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無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狀況。

  11.7.2市場舉辦者能夠開展優秀經營戶或誠信經營戶的評選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戶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場。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市市轄區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一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佈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範、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佈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狀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佈局規劃,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範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佈局應與其他社群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徵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佈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佈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專案應當與主體專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狀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定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資訊宣傳和設施裝置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農副產品准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定規範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一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燬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定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裝置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持續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持續整潔有序:

  (一)划行歸市,設定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定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汙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並持續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准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職責: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檔案,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舍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檔案;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採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一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絡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籤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資料。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資訊網路,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資訊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狀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帶給相關資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藥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進行稽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稽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範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佈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註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划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職責區範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貼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稽核。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7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建立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狀況,為廣大人民群眾帶給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禮貌和物質禮貌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佔,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滷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佔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佔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佔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闆,務必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並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闆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務必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膠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務必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一天空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範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8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製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黴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務必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範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供給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管理,經過供給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農副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城區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人民政府、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管理職責,負責市場日常監管,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依法確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受理和處理投訴、申訴,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適時組織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貿市場建設、提質改造工程,擬定城鄉農貿市場建設、提質工程標準,牽頭制定驗收辦法和組織驗收。

  第八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和場內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查處市場違法建設和場外違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行為。

  第九條:物價部門負責規範對農貿市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監督市場開辦者的收費行為,督促經營者進行價格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用於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計量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市場經營戶用於貿易結算計量器具的定期強制檢定;負責農貿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負責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食品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等。

  第十二條: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市場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畜禽水產品進行檢疫檢驗等。

  第十三條:建設、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環保、衛生、房產、食藥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市場開辦者

  第十五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農貿市場未經名稱核准登記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職責人,承擔農貿市場硬體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場經營秩序、市場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服務管理人員,佩戴標誌上崗。在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定公示牌,公佈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分工、市場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

  市場開辦者應在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理解消費者投訴並進行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職責。

  第二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分別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職責書,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產品安全職責、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職責、治安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市場環境衛生、違約職責及處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條件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查驗檢測憑證、記錄和儲存購銷臺賬等制度,對從本市場售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交驗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誌(以下統稱有效合格憑證),認真查驗並予以記錄。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配備檢測裝置和檢測技術人員或者委託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銷售者不能交驗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應經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加強環境衛生宣傳,建立健全市場清掃制度,及時清除場內汙水、垃圾和廢棄物,堅持場內整潔衛生、環境優良。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確保市場消防安全,與經營戶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書,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明確治安糾紛調解員,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的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明確消防職責人,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定點對安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配備貼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裝置。不準亂拉、亂搭、亂接電線和改動供電裝置,確保安全用電。

  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法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物(構築物)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人員職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並細化分工、落實職責,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並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要求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週期檢定,督促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市場開辦者不得為場內經營者的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供給經營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市場開辦者發現市場經營戶有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請求依法查處。

  市場開辦者直接參與場內經營的,市場登記註冊時,還應核准相關經營專案,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務職權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市場開辦者可在市場內設立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專區,供消費者自主選擇。農民在市場出售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應當在市場開辦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八條: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非因規劃調整原因,不得變更經營範圍或關掉,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建設或提質改造時所確定的市場功能佈局。農貿市場因規劃調整原因確需遷移、合併、轉向或關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場開辦者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複審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獲得批准後,市場開辦者應在轉向或關掉前1個月內通知場內經營者。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還應提前1個月在市場入口張貼公示;

  (四)市場開辦者應全額退還各級財政投入的建設或提質改造資金。

  非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農貿市場需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在作出變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出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讓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須經所在區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受讓方須從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行為發生後,受讓方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享有市場開辦者的權利,履行市場開辦者的義務。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場內經營者不得在市場內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經營的商品,不得在市場內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應當持證照經營,並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場內經營者用於商品交易的計量器具必須強制定期檢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裝商品進貨驗收制度,確保商品淨含量貼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三十四條:場內經營者要堅持商品堆放整齊,通道暢通,不準佔道經營,亂擺亂放。

  第三十五條:場內經營者採購商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查驗進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如實記錄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資訊。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進貨記錄、票據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其他商品應當在該商品售完後半年內儲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票據、單證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貿市場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農貿市場和市場監管單位進行目標管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能夠向考核成績優異的農貿市場、管理單位給予獎勵,經費來源納入各級政府預算。

  考核辦法和評分標準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報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市場內設立管理站(點)或派駐人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定貼合要求的複檢計量器具。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有關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相對人有權拒絕理解檢查。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進入農貿市場依法監督檢查,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及農貿市場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後,應將處罰文書報送同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四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無營業執照或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准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場內經營者有違法交易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場內經營者違反商品質量管理規定,製售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場內環境衛生不合格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合併、轉向或關掉農貿市場,或改變農貿市場功能佈局的,由商務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市所轄縣(市)的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場開拓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xx玉米澱粉批發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人事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制度及本市場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人事管理宗旨是:以德為本、量才用人、人盡其能、獎優罰劣,培養勤政敬業的職員隊伍,使本公司規範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公司職員須自覺做到:

  (一)忠誠守信、服從領導、互相尊重、團結共事;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廉潔奉公、保守機密,不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

  (四)公司核心崗位人員遵守從業迴避制度;

  (五)維護《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執行;

  (六)注意儀容舉止,謙遜禮貌待人;

  (七)遵守勞動紀律,忠於職守,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業務;

  (八)愛護公物,注意保持環境衛生。

  第四條本公司行政部是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職員聘用、培訓、考核、任免等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定

  第六條本公司機構設定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條本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設定以下職能部門:

  (一)行政部:負責文秘、人力資源、考勤及勞動紀律、法律事務、資產管理、公關、行政事務等工作。

  (二)市場部:負責市場的開發、推介、宣傳;收集有關市場資訊;交易商攤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組織交易商培訓;企業經營業務的研究和拓展。

  (三)交易部:組織和維護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負責代收代付貨款和有關費用;提供交易、代收代付服務的諮詢。

  (四)儲運部:負責貨物交收的組織管理工作;監管指定倉庫;為交易商提供交收、倉儲、運輸等服務和諮詢。

  (五)財務部:負責本公司的財務管理。

  (六)資訊部:負責網站的資訊採編及釋出工作;負責建立與維護交易品種及行業相關的資訊庫;為公司提供交易品種及其它相關資訊。

  (七)技術部:負責網路系統的日常管理、維護;對交易商參與市場交易提供電腦及網路技術支援;負責企業內部辦公自動化技術工作;負責計算機等裝置的管理維護。

  第三章職務與任免

  第八條本公司的職務序列為:

  (一)公司領導: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助理;

  (二)部門級:經理、副經理。

  第九條公司級領導由董事會任免。

  第十條部門級,由董事長任免。

  第四章選聘與錄用

  第十一條本公司在核編範圍內,根據崗位職責及素質標準實行全員聘用制。

  第十二條選聘人員,要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招聘遵紀守法、事業心強、作風正派、業務水平高、身體健康的人才。注意親屬迴避。

  第十三條招聘時採取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統一考核,公平競爭,擇優錄用。

  第十四條招聘程式

  (一)制定用人計劃:部門經理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編制,提出空缺崗位所需人員的基本條件及業務專長,填寫《增補人員申請表》,董事長審批,行政部負責招聘。

  (二)公開招聘:行政部透過廣告、網路、人才交流市場、高等院校雙選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招聘。收集、整理應聘人員資料。應聘人員應提交:

  ⑴身份證影印件;

  ⑵有關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⑶婚姻及子女狀況證明覆印件;

  ⑷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張;

  被錄用人員提供或填寫的個人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否則,一經查出,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填寫的《求職人員登記表》等。由行政部收集分類整理。

  (三)初選:行政部與用人部門共同對收集整理的應聘人員資料進行初選。

  (四)複試:複試一般採用面試形式,用人部門、行政部及公司領導等共同參與面試,必要時可對應聘者進行筆試。

  (五)審批:行政部備齊複試合格的人員資料並錄用意見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五條試用與轉正

  (一)經審批合格的人員由行政部通知報到試用並自行到醫院進行體檢。

  (二)被錄用人員,按指定日期到公司行政部報到。報到時需辦理以下手續:

  (1)提供體檢合格證明。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2)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新職員錄用審批表》、《新職員薪金審批表》、《職員履歷表》。

  (3)學習《管理手冊》和公司檔案,參加新職員培訓;

  (4)用人部門經理安排工作,並指定輔導人員;

  (5)安排辦公地點,領取辦公用品、胸卡。

  (6)攜帶身份證、畢業證、職稱等證件及其他證明檔案原件.

  (三)試用人員的試用期原則上為三個月。可根據其試用期工作表現,由用人部門提議,行政部稽核,報董事長批准後,縮短或延長試用期。延長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

  (四)試用期(滿一個月)只發應聘職位的基本工資,不享受崗位補貼和其他福利待遇。

  (五)試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解聘:

  1.工作能力低下,無力承擔應聘崗位工作;

  2.試用期間工作失誤較大,造成本公司損失者;

  3.品行不佳,給本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

  4.轉正考核不合格或延長試用仍不合格者;

  5.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合者。

  (六)試用期滿職員應填寫《試用期滿通知書》參加轉正考試。

  (七)根據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及考試成績用人部門向行政部提出意見,報董事長決定正式錄用、不予錄用、提前轉正或延長試用期。

  (八)根據董事長決定,行政部向其發放《試用期滿通知書》。

  (九)考核合格被批准正式錄用的職員,公司與其簽定《聘用合同》。

  (十)轉正後的職員享受其所任職位的一切待遇。

  (十一)職員檔案

  公司行政部負責保管和更新職員檔案。職員個人情況若有下列變動應在5日內通知行政部並提交有關檔案影印件。

  ⑴結婚

  ⑵新生子女

  ⑶配偶、子女或父母死亡

  ⑷居住地址或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的變動

  ⑸緊急情況聯絡人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的變動

  ⑹新獲得的教育/專業資格

  ⑺政治或商務組織的參與或退出

  第五章崗位與職責

  第十六條崗位確立

  (一)本公司實行崗位責任制。根據各部門的職能設定不同的崗位。

  (二)崗位分工是為了明確職責。職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應相互幫助團結協作。

  第十七條崗位

  (一)依據職務、崗位不同,職員分為公司、部門、職員三個職等。

  1.公司領導: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助理;

  2.部門級:經理、副經理。

  3.職員:各部門從事各專項工作的人員;分別為1-4級。

  (二)職等的調整

  1.職員的職等根據崗位需要、考核成績等不同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調整。

  2.職級調整:凡年度考核合格者,原則上可晉升一級,當崗位、職等不變時,職級以本等最高階為限。

  3.職等的調整程式及手續按《人事調整》有關制度執行。

  第六章工資與福利

  第十八條本公司薪金分為基本工資、補貼、效益工資等。

  第十九條基本工資按職等確定,共分為三等九級,標準另訂。

  第二十條補貼包括崗位補貼、交通補貼、醫療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和伙食補貼等。

  第二十一條效益工資根據當年經營收入的完成情況以及職員的工資等級核定發放。

  第二十二條根據當年稅後利潤超額完成情況可計提獎金。

  第二十三條基本工資、補貼每月28日發放。新聘職員和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工作日計發,日工資為月基本工資加補貼工資除以22(工作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效益工資、獎金按年度於春節前發放。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職員從正式聘用起的實際工作月份按比例計發,離職人員不予計發。

  第二十五條下列款項須從職員薪金中扣除:

  (一)依法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依照制度由個人承擔的保險費;

  (三)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四)違反勞動紀律等相關制度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依法為職員辦理社會保險,保險費用由公司及職員依有關制度分攤。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根據經營

  狀況良性發展,逐步提高職員的福利待遇。職員的福利包括:

  (一)在職員生日、結婚、生育及直系親屬去世等情況下酌情發給禮金(品)或慰問金。

  (二)為職員辦理相關保險。

  (三)職員因疾病、突變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經本人申請,公司領導批准,可酌情予以補貼。

  第七章考勤與休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實行每週五天工作制,每週六、日休息。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時間為:

  上午:8:30-11:30

  午休:11:30-13:00

  下午:13:00-17:00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上下班實行簽到考勤制。全體職員上下班均須簽到和籤離。

  第三十條職員請假、出差或外出,未能及時簽到者,須向上級報告,並應於返回當日由上級核籤確認。

  第三十一條職員之間不得代為簽到,否則代簽與被代簽者均按一次計半天曠工論處。

  第三十二條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遲於上班時間5分鐘簽到(離)者為遲到。累計三次遲到早退者,視為曠工半天。

  第三十三條職員請假未辦理請假手續又不按制度補辦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三十四條曠工半天,扣發二天基本工資和相應補貼;曠工一天者,扣發五天基本工資和相應補貼;曠工兩天者,扣發半月基本工資和相應補貼;累計曠工三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一年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累計曠工五天(含),本公司有權提前解聘或除名。

  第三十五條加班

  因工作需要,經公司領導批准安排,在國家法定節日加班者,累計7小時,按日基本工資的200%加發薪金。加班時須報知部門經理批准,月末(25日前)報行政部經理。

  第三十六條公休假

  (一)本公司工齡一年以上的職員,可享受10個工作日的帶薪公休假。

  (二)公休假一般於當年使用,可集中休假,也可分次使用。

  (三)公休假由職員書面申請,三天(含)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報行政部核准;三天以上及部門負責人休假,由行政部核實後報公司領導批准。

  (四)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當年公休假者,經本人申請、行政部稽核,可加發半個月的月薪。

  (五)未婚和配偶不在本單位所在地的職員,利用公休假探親,每年可報一次探親路費,已婚職員利用公休假探父母,每兩年可報一次探親路費。

  (六)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行政部辦理銷假手續。

  (七)休假期間待遇不變。

  第三十七條婚、喪假

  (一)本公司正式職員,提交結婚證書影印件的可在當年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根據國家制度晚婚者(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

  (二)本公司職員,直系親屬(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去世,可享受五天喪假(不含在途時間)。

  (三)婚、喪假請假手續同公休假。

  (四)婚、喪假期間待遇不變。

  第三十八條產假

  (一)本公司工齡一年以上的女職員,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並有生育指標生育子女的,可按國家有關制度享受產假。(國務院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1、產假假期,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2、對晚育(指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在法定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

  (二)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休產假應提前三個月申請,由本部門、行政部協調安排,報公司領導核准。

  (三)產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

  第三十九條父親假

  男職員的妻子生育(初育),職員本人可享受帶薪假十天,但應在孩子出生半年內休完。

  第四十條病假

  (一)職員生病不能堅持工作可以請病假。

  (二)病假一個工作日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報行政部備案;病假兩個工作日(含)以上五個工作日(含)以內須出具區級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部門負責人批准,報行政部備案;病假五個工作日以上,須出具區級以上醫院病假證明,部門負責人簽字,行政部審查,報公司領導核准;部門負責人請病假,須報公司領導批准。

  (三)每月連續病假三個工作日(含),累計病假五個工作日(含)扣發病假期間的崗位津貼;病假連續超過五個工作日,累計超過七個工作日者,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和病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四)全年連續病假十個工作日,累計病假二十個工作日,酌情扣發當年效益工資。

  第四十一條事假

  (一)不屬於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之制度請假者即為事假。

  (二)職員請事假應書面申請,由部門負責人批准,行政部稽核。

  (三)事假一次以三個工作日為限,事假期間扣發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

  (四)因事不能正常工作,一年連續事假十個工作日,累計二十個工作日,本公司有權提前解聘。

  (五)如請假未在行政部備案,將作曠工處理,扣除曠工期間工資,並取消當年年假待遇。

  第八章考核與培訓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職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

  第四十三條定期考核即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是對職員全年的工作績效、品行、功過、出勤等方面的綜合評價、考查,時間一般於次年的元月。

  (二)年度考核形式為:

  1.個人總結;

  2.部門評議;

  3.考試或其他輔助形式。

  (三)年度考核由行政部協同各部門進行。考核結果經行政部審查後報公司領導核批。考核合格者,即獲續聘資格。

  第四十四條不定期考核

  (一)試用期考核:職員試用期滿應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本制度《選聘與錄用》有關條款。

  (二)其他考核:本公司認為必要時,隨時進行的考試或考核。

  第四十五條職員的考核材料由行政部記存個人檔案,作為獎懲、職級升遷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採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加強職員的學習培訓,以提高職員的工作水平、業務素質。

  培訓型別(一)職前培訓:新職員報到後,行政部協同用人部門對其進行職前培訓,主要內容為:

  1.本公司簡況;

  2.本公司基本業務制度、基本內部管理制度;

  3.受聘部門及崗位的職責、工作流程;

  4.介紹工作區域及同事。

  (二)在崗培訓:可以進行產品、技能培訓、基礎知識培訓。培訓的方式:

  1、公司或部門舉辦培訓;

  2、部門經理日常工作安排對下屬進行培訓;

  3、參加知名企業的培訓;

  4、選修大專院校、研究院(所)的有關課程;

  5、參加國內培訓單位舉辦的培訓;

  本公司將根據需要對在崗職員進行分期分批培訓,提倡和鼓勵職員利用業餘時間進修對口專業知識。透過業餘學習獲得高於本人原等級的技術資格並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取得成效者,本公司予以特別獎勵。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獎勵分為兩類:

  (一)嘉獎

  (二)記功

  第四十八條嘉獎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予以嘉獎;

  1.一貫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足為表率者;

  2.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施行有成效者;

  3.遇突發事件勇於負責處置恰當者;

  4.檢舉違規違法行為經查屬實者;

  5.其他經研究確認的原因。

  (二)嘉獎以通報表彰為主,酌情予以物質獎勵。

  記功

  第四十九條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予記功:

  1.對市場有特殊貢獻,足為表率者;

  2.遇重大意外事件或災害,處理及時,處置恰當,避免或減少損失者;

  3.累計嘉獎三次;

  4.其他研究決定的原因。

  (二)記功除通報表彰外,酌情予以物質獎勵。

  第五十條處罰分為對員工的勞動紀律、臨時員工的工作處罰和聘用員工的工作處罰二種。

  第五十一條對員工的勞動紀律、考勤、臨時員工的工作等情況處罰。由行政部派專人定期進行檢查、行政部經理不定期抽查。如有違紀情況,填寫《違紀情況單》,出現一次違紀情況罰款人民幣十元。

  第五十二條懲罰為四種: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解聘;

  (四)開除。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工作時間擅離崗位,怠慢職守,產生不良後果者;

  (二)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三)不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四)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情節輕微者;

  (五)發生事故有意隱瞞者;

  (六)連續數月每月遲到(早退)累計三次以上者;

  (七)其他經研究決定的原因。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時間消極怠工或擅離職守,屢勸不聽者;

  (二)無故不完成工作安排或上級命令、指示,影響本公司利益者;

  (三)無故拖延為交易商辦理合法手續或超越職權違規為交易商辦理有關手續者;

  (四)遇突發事件故意逃避者;

  (五)工作失誤造成較大不良影響者;

  (六)累計警告三次者;

  (七)其他經研究決定的原因。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工作能力低下,多次不能完成制度工作任務者;

  (二)違反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本公司較大損失者;

  (三)無正常理由,拒不服從上級指導和安排,多次勸告不聽者;

  (四)態度惡劣,言行不軌,嚴重影響本公司工作氣氛和公共關係者;

  (五)失職或對問題失誤,使本公司受到損失者;

  (六)因事不能正常工作超過制度時間者;

  (七)試用期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八)其它經研究決定的原因。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違法亂紀,嚴重影響本公司工作秩序和擾亂社會治安者;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營私舞弊或索賄受賄者;

  (三)故意提供虛假資訊誤導交易商事實確鑿者;

  (四)洩密、失密,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五)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計曠工五日者;

  (六)累計二次記過者;

  第五十六條職員受處罰,將酌情予以扣發薪金、罰款等經濟處罰。

  第五十七條職員獎罰記錄由行政部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章人事調整

  第五十八條人事調整包括職務、等級調整(職等升降)、辭職、解聘、開除等。

  第五十九條人事調整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以任職素質標準為條件,考核為依據,兼顧個人發展潛能,嚴格按制度許可權及程式辦理。

  第六十條職等調整的核定許可權及程式。

  (一)董事長由董事會任免。

  (二)職員職等調整由董事長辦公會議討論,董事長決定。

  (三)凡經核定進行人事調整的職員,行政部以《職等調整通知書》通知本人。

  第六十一條被調整職員的待遇自調整生效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六十二條辭職

  (一)本公司允許職員在聘任期間辭職。辭職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辭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報行政部稽核,董事長批准。

  (二)行政部向獲准辭職的人員送發《離職通知書》。辭職者應按制度辦理交接手續,否則視為擅離職守,按除名對待,由此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本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辭職者憑籤核完整的《離職通知書》到財務部領取當月實際工作日的基本工資和補貼。

  第六十三條解聘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市場有權解聘:

  1.符合本制度《獎勵與處罰》中解聘條件之一者;

  2.本公司被兼併、破產或其他原因被核准解散的;

  3.其他必要原因。

  (二)解聘人員(試用人員除外)由所在部門報行政部稽核,董事長批准。

  (三)行政部向被解聘人員傳送《離職人員通知書》。被解聘人應按制度辦理工作交接和其他相關手續,否則按除名對待,由此造成的損失,本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被解聘者(不含試用期被解聘者)憑籤核完整的《離職人員通知書》可領取當月工資。

  第六十四條開除

  (一)凡符合除名條件的,本公司予以開除。

  (二)被開除者,本公司不給任何補償;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本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必要時移送司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五條按制度程式辦理完離職手續的職員,本公司可協助其辦理有關保險等轉移手續。

  第六十六條人事調整記錄由行政部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一章人事檔案管理

  第六十七條本公司人事檔案內容包括:

  (一)個人簡歷、身份證影印件、畢業證書影印件,職稱證書影印件等;

  (二)個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間的工作總結、考核記錄、獎罰記錄等資料檔案;

  (三)個人在本公司期間職務、職等、崗位調整等資料檔案;

  (四)個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間培訓情況記錄;

  (五)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第六十八條職員在本公司工作期間的檔案由行政部建立和保管。行政部派專人負責。

  第六十九條職員的檔案屬保密資料,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洩漏其內容。

  第七十條 查閱檔案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原則和審批制度,個人不得借閱本人檔案;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要經行政部負責人核准。查閱者嚴禁塗改、圈劃、抽換、影印檔案資料,不得洩漏其內容。

  第七十一條職員在入本公司工作以前的檔案,遵從自願原則,可將檔案轉送本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託管,本公司負擔在人才中心保管費用。

  第七十二條職員離職,其檔案按制度程式辦理轉遞手續,由此發生的費用和責任由本人承擔。本公司保留其在本公司期間的必要記錄備查。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