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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管理制度

煤礦管理制度15篇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煤礦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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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該制度資料適用於公司或組織透過程式化、標準化的流程約定,達成上下級或不同的人員之間形成統一的行動方針,從而協調行動,增強主動性,減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文件可直接下載或修改,使用時請詳細閱讀內容。

  為搞好班組科學管理,增強企業活力,加強班組建設,做好班組的基礎工作,保證企業各項生產任務的完成,特制定《班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望各單位嚴格執行。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班組,並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班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標準化。

  二、班組實行區隊領導下的班組長負責制,密切配合班組長,共同抓好班組內的各項工作。

  三、班組長要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技術業務知識;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工作以身作則;團結同志,有一定文化水平;識大體,顧大局,民主意識強。

  四、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班組,並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班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標準化。

  五、全面完成各項生產、安全、經濟效益等經濟技術指標。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格,搞好安全教育,精心維護保養裝置,保持生產現場整潔衛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和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優質、高產、低耗、文明生產、安全生產。

  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及時準確認真地填寫各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管理圖表,並經常檢查班組各類臺帳的記錄情況。

  八、積極組織職工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做好青工的傳幫帶工作,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九、搞好精神文明建設,教育班組成員樹立主人翁責任感,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履行公民義務。

  十、大力推動班組民主管理,深化班組內部改革,自覺運用目標管理、全面質量管理、定員定額管理等辦法,最大限度的調動全班成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十二、主動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好班前會,組織各種例會、班組的政治學習,經常進行家訪談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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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升系統的檢查

  1、對所安裝的提升裝置,經驗收後方可使用。

  2、投入執行的提升裝置,必須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每3年進行一次測試,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3、檢查和試驗結果必須寫成書面報告,對所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變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執行

  1、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

  2、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3、罐籠內每人佔有的有效面積應不小於0.18平方米。

  4、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

  5、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應在井口公佈。

  6、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或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7、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過12m/s。

  (三)提升訊號及訊號把鉤工

  1.井口和井底系統必須有把鉤工。

  ①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指揮。

  ②開車訊號發出後嚴禁進出罐籠。

  ③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訊號裝置

  ①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訊號工發給井口訊號工和從井口訊號工發給提升司機的訊號裝置。

  ②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提升司機臺之間,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③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生產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訊號必須有區別。

  (四)提升鋼絲繩

  1、提升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係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的鋼絲繩<7時。

  ②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7時,升降物料<6時。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5時。

  2、鋼絲繩的檢驗週期

  ①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

  ②升降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12個月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3、單繩纏繞式提升裝置所用鋼絲繩安全係數最低值要求: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時安全係數為9。

  ②專為升降人員和物料用時安全係數為9。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時,安全係數為6.5。

  4、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規定

  ①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

  ②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若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繩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鋼絲繩的定期檢驗,每根鋼絲繩做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如果不合格鋼絲繩的斷面積與鋼絲繩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 %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五)提升裝置

  1、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

  2、各種提升裝置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的規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為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為2層。

  ②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物料的為2層,升降物料的為3層。

  ③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為2層。

  3、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

  ①、防止過卷裝置

  ②、防止過速裝置

  ③、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④、限速裝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閘間隙保護裝置

  ⑦、松繩保護裝置

  ⑧、滿倉保護裝置

  ⑨、減速功能保護裝置

煤礦管理制度3

  第一部分礦井瓦斯治理組織機構

  一、礦井瓦斯治理領導組:組長:礦長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通風工程師、地質測量工程師及安全生產各職能管理部、室、區、隊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礦井瓦斯治理工作技術管理組:組長:總工程師副組長:通風工程師

  成員:生產排程主任、安全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科長通風班長、防塵抽放班長監測班長三、通風瓦斯治理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通風科:科長、通風技術管理人員5人。

  通風科:科長1人、通風技術員1人、材料員1人、測風員1人、通風排程4人、班長3人、瓦斯員15人、放炮員5人、火工品管理員2人、押運員2人、自救器儀器收發員2人、儀器維修2人、巡檢管理員2人。

  防塵抽放班:班長1人、瓦斯泵站觀察工3人、密閉工3人、抽放觀察工3人、測塵員1人、打鑽工6人。

  監測班:班長1人、井下維護工2人、地面檢修工1人、機房值班4人。

  第二部分礦井瓦斯治理責任制

  一、礦長瓦斯治理責任制

  1、礦長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者。

  2、參加瓦斯治理、瓦斯治理專題會,及時研究、解決瓦斯治理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3、保證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財、物。每年用於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專項資金足額、專用。

  4、督促、檢查礦級領導層瓦斯治理責任制執行情況。

  5、決策瓦斯治理工程及設施建設。

  6、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具備瓦斯治理基本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

  7、完善瓦斯治理機構。

  二、總工程師瓦斯治理責任制

  1、總工程師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瓦斯治理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負技術責任。

  2、每月召開一次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專題會,及時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認真貫徹“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體系。

  4、審批改變礦井通風系統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及調整採區的通風系統措施。

  45、審查、審批改變主要通風機執行情況的安全技術措施。

  6、組織有關部門對採煤工作面投產前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控等系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7、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面開口前的區域性通風裝備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8、組織每年一次的礦井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練。

  9、組織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

  10、稽核、批准不超過1次的串聯通風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但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11、審批一般掘進巷道貫通前編制的貫通及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12、現場指揮掘進巷道與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

  13、審閱通風報表、瓦斯日報表。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要求通風部門制定措施,督促處理。

  14、根據生產、地質、瓦斯賦存情況確定抽放瓦斯的方法。審批抽放瓦斯專門設計。

  15、組織抽放工程竣工後的工程質量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16、審閱礦井監測監控日報。

  17、批准排放已封閉巷道內的瓦斯(不包括聯通採空區)時,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部門提出的書面措施。

  18、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採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

  19、接受省、國家組織的安全培訓,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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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是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基礎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把安全關口前移、安全重心下移的重要所在。為了促進XXXX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煤炭產業科學發展,提升集團公司轄下各煤礦機電運輸工作管理水平,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結合集團公司體制和各煤礦生產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制定的依據為:《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煤礦機電裝置完好標準》、《煤礦煤礦機電裝置檢修標準》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制度、規定的相關條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轄下承擔煤炭產業管理、生產職能的區域(產業)公司、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的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包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中的基礎管理、技術管理、裝置管理、現場管理、事故管理、能耗及環境保護管理等內容。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及轄下承擔煤炭產業管理、生產職能的區域(產業)公司、煤炭(煤電)企業、基層煤礦必須建立健全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機構,配備專業、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集團公司對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集團公司本部煤礦機電運輸管理職能部門按照“宏觀、指導、引導、服務”的原則對集團公司轄下各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進行組織、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主要職責如下: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並監督執行。

  2、協同集團公司其它職能部門對公司煤炭產業進行中長期規劃工作;

  3、負責集團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檔案、制度、方法和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4、負責集團公司煤炭產業重機電運輸裝置修、更新改造計劃的審批工作。

  5、參與、組織集團公司煤炭產業安全生產的檢查活動。

  6、參與、組織集團公司煤炭產業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 區域(產業)公司本部機電運輸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所屬煤炭(煤電)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的組織、監管、檢查和協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集團公司領導下,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

  2、負責區域(產業)公司煤礦機電運輸業務管理工作,及時掌握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機電裝置執行狀態,解決機電運輸方面重的技術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3、負責編制區域(產業)公司煤礦機電運輸中長期規劃、科技創新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4、負責區域(產業)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檔案、制度、方法和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5、負責區域(產業)公司權責範圍內重機電專案的技術論證、裝置選型和型技術改造,參與、監管裝置招投標。

  6、監督煤炭(煤電)公司各生產煤礦機電運輸戰線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7、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安全生產的檢查活動。

  8、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9、基層煤礦的上一級煤炭(煤電)公司尚未成立,煤炭(煤電)公司承擔的.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九條 煤炭(煤電)公司本部機電運輸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的組織、監管、檢查和協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區域(產業)公司領導下,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

  2、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業務管理工作,及時掌握生產煤礦機

  電裝置執行狀態,解決機電方面存在的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3、負責編制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中長期規劃、科技創新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4、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管理檔案、制度、方法和標準的制定。

  5、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權責範圍內型機電專案的技術論證、裝置選型,參與裝置招標,組織型固定裝置的安裝和驗收。

  6、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所屬各煤礦停產檢修計劃的審批,組織煤礦停產檢修。

  7、負責協調煤炭(煤電)公司權責範圍內型機電裝置技術測定、探傷、電氣試驗和型技術改造專案,保障型機電裝置安全經濟執行,做好機電裝置的更新、報廢、檢修工作。

  8、負責煤炭(煤電)公司各生產煤礦機電運輸戰線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9、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安全生產檢查活動。

  10、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 機電動力科為各基層煤礦機電運輸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現場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煤炭(煤電)公司領導下,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並作為現場執行第一責任人。

  2、負責本煤礦機電運輸業務現場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系統裝置的安裝、執行、檢修、技術改造和裝置資產管理等技術工作。

  2、負責對本煤礦各基層單位的機電、運輸工作進行指導、服務、協調、監督和檢查考核。

  3、參照相關標準、規範和上級要求編制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檔案、制度、方法和標準並組織落實。

  4、負責本煤礦機電運輸戰線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的具體實施和對基層區隊進行考核。

  5、負責對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對標”活動的組織實施及檢查考核工作。

  6、負責本煤礦機電、運輸工作規劃及年度、月度工作計劃的編制及組織實施。

  7、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裝置更新改造計劃的編制及技術改造專案(包括裝置購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並編寫可行性報告或實施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

  8、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裝置(設施)週期性及預防性檢修計劃(包括裝置修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9、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雨季“三防”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10、負責開展本礦機電運輸系統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工作,積極進行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和學習交流工作。

  11、負責組織開展本礦機電運輸系統職工崗位培訓與崗位技術練兵活動,不斷提高從業者和管理者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12、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積極開展危險源辨識與控制工作,定期組織機電、運輸系統各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習活動,不斷提高各級人員防事故、事故能力。

  13、負責本礦機電運輸事故的處理,並配合上級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分析工作,積極落實整改措施。

  14、負責本礦機電運輸工作的總結、分析工作。要分月度、季度、年度對全礦機電運輸系統的管理、裝備、培訓、創新、安全和質量標準化等各方面的工作進行認真的總結分析並及時彙報。

  第十一條 礦長對煤礦機電運輸工作負全面責任,機電礦長對煤礦機電運輸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煤礦負責建立礦、區(科)、班、組四級機電、運輸管理機構,明確工作範圍和管理責任,健全機電、運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煤礦主提升系統、供電系統、通風系統、壓風系統、主排水系統和供熱系統等系統各環節的執行和維護應責任到人,實行包機制。

  第三章 基礎管理

  (一) 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 煤礦必須建立健全職工從業技能和安全方面長期全面的培訓體制,在礦一級、區隊一級分別建立對應的培訓機構,責專人專職負責。

  第十五條 煤礦所有機電運輸方面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專業培訓,特種

  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煤礦機電運輸方面新從業人員必須與熟練工建立師徒帶關係,對“崗位應知應會”、“崗位危險源判定”、“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不熟悉的不允許單盲目作業。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轄下各級機電運輸管理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堅持專業技能學習,透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發揮專業特長,更好的為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服務。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及轄下各級機電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透過技術比武、技能賽、評優活動和專項整治的方式對煤礦機電運輸從業人員的技能水平和安全隱患排查進行激勵。

  (二) 供用電系統管理

  第十九條 年產於6萬噸的煤井必須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煤礦全部負荷,嚴禁線路“T”接。正常情況下,煤礦電源應採用分列執行方式,一回路執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煤礦通風、提升、排水、壓風、抽放瓦斯、監測監控等裝置的主要負荷,以及井下變(配)電所和下山開採的採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及其控制迴路和輔助裝置供電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電源。

  第二十條 煤礦供用電管理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條文,參照《電業安全作業規程》制定適用本礦的供用電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審。

  第二十一條 煤礦停送電作業必須明晰停送電操作流程,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兩票”制,停送電操作必須穿戴絕緣用具,並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安裝遮欄和懸掛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電氣裝置的安裝、試驗、檢查、維護和調整工作,必須由熟悉系統和裝置的專職電氣維修工進行,並雙崗作業,其中一人作業,另一人監護。

  第二十三條 嚴禁帶電檢修、搬遷、作業電氣裝置、電纜、電線;井下檢修、作業或搬遷帶電裝置前,必須落實斷電、閉鎖、檢查瓦斯、驗電、放電等安全措施,瓦斯超限的區域嚴禁電氣裝置帶電或檢修作業。

  第二十四條 煤礦在用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完好標準,對供電裝置保護整定不合格、甩保護、保護裝置損壞、存在功能缺陷和風電、瓦斯電閉鎖功能不合格的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礦用電氣裝置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MA)”,非本質安全型裝置還要有“防爆合格證”,裝置入井前要對安全效能檢查合格。

  第二十六條 煤礦要認真做好井下電氣裝置的防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煤礦電氣裝置防爆檢查網,嚴禁電氣裝置“失爆”執行。各煤炭(煤電)公司要參照相關標準、辦法制定煤礦井下電氣裝置防爆標準和檢查辦法,各基層煤礦要根據井下電氣裝置防爆標準和檢查辦法制定適用的井下電氣裝置“失爆”考核辦法。

  (三) 提升運輸系統管理

  第二十七條 煤礦提升運輸系統包括井上下煤流運輸系統、井上下軌道運輸系統、無軌輔助運輸系統,各煤礦需參照相關標準、規程及煤礦實際制定適用的提升運輸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審。

  第二十八條 煤礦提升運輸系統巷道斷面、車場硐室、躲避硐、物料裝卸站等的設計應符合有關規程、規定的要求,並便於現場裝置安裝和人員操作。

  第二十九條 煤礦主要提升運輸系統的裝置選型、改造和更換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准入、使用、維護及標準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三十條 煤礦煤流系統膠帶輸送機應使用阻燃輸送帶,有縱撕、堆煤、跑偏、溫度、煙霧(主要巷輸送機須配齊八保護裝置)和電氣保護裝置並動作靈敏、可靠,下運輸送機應有阻尼或制動裝置,機頭、機尾及中部行人過橋應有安且防護設施。

  第三十一條 煤礦軌道系統軌道、道岔質量達到優良標準,巷軌道與採區軌道應採用絕緣道夾板連線,架線軌道迴流線、絕緣、分割槽開關符合規程要求,各種絞車系統應訊號清晰、制動可靠、保護齊全和有序排程。

  第三十二條 煤礦斜巷串車提升時,斜巷必須配齊“一坡三擋”裝置,各連線裝置、鋼絲繩、強力防護裝置的強度、安全防護距離必須科學校驗並符合有關規定,提升時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

煤礦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範和杜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規範安全管理和操作行為,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發展,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煤礦安全紅線分為“安全管理紅線”和“安全操作紅線”,凡觸碰安全管理紅線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觸碰安全操作紅線者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條 集團公司、二級公司、礦(洗煤廠)對執行本制度負主體責任。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涉煤控股單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紅線

  第五條 凡違反安全管理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上崗作業,給予分管礦領導降職處分。

  2、未嚴格按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給予降職處分。

  3、礦井無證照、證照不齊或證照失效仍生產或建設;存在超層越界或開採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給予生產礦長降職處分。

  4、礦井風量不足;違反規定串聯通風;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未實現分割槽通風;採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迴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5、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或不能自動切換;未設定“三專兩閉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撤職處分。

  6、未進行瓦斯等級及突出危險性鑑定;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在採掘區域內瓦斯抽採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在突出煤層進行採掘活動而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監控系統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定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7、未採取措施查明採掘區域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及井田範圍內採空區、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或建設,分別給予礦長、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8、未制定採掘探放水設計或未真實開展探放水作業,給予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9、使用淘汰的煤礦機電裝置、工藝或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電氣裝置違規入井,給予機電礦長降職處分。

  10、煤礦建設專案私自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1、凡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停工停產指令或未經驗收而私自復工復產,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2、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監察不力、追責不到位,給予安全礦長降職處分。

  第三章 安全操作紅線

  第六條 凡違反安全操作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凡酒後或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菸,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凡扒、蹬、跳礦車或乘坐斜井物料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範圍內、地面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等動火作業,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4、嚴重違章爆破作業或私藏火工品、私帶火工品上井,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5、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感測器;在瓦斯檢查中瓦斯檢查員漏檢、假檢或擅離職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6、凡破壞通訊、通風、監測監控及瓦斯抽採設施裝置或私自開啟密閉、私自進入盲巷,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7、礦井或作業地點受到水害威脅或出現停風后不及時撤離或拒不撤離;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8、掘進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設計進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許掘進距離而進行掘進,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9、大型裝置、特種裝置在保護裝置失效或甩掉保護裝置情況下繼續使用;在用電氣裝置存在失爆;違反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裝置;不執行停送電規定裝置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0、違反規程、措施規定不使用超前支護空頂作業;擅自改變支護材料、支護引數降低支護強度;遇地質構造或巷道開口、貫通等特殊情況時未按規程措施加強支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1、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2、發現其他嚴重危害安全的行為將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章 執行程式

  第七條 煤礦安全紅線規定經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按程式釋出執行。

  第八條 集團公司各級各類安全檢查,必須嚴格對照安全紅線規定進行檢查。

  第九條 凡發現違反安全紅線規定,檢查人員必須現場認定並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

  第十條 對認定的責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門具體落實,安監部門督查。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形納入安全績效考核範疇。

  第十二條 出現多人多次違反安全紅線規定,集團公司對二級公司及礦(廠)主要領導進行安全誡勉談話。

  第十三條 安監部門每月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況進行公開通報,接受廣大職工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安全管理紅線”中的處分物件“礦長”包含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

  第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晉能集團有限公司。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煤礦管理制度6

  為了切實搞好瓦斯抽放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率,保證瓦斯抽放系統的正常執行,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測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對各種引數及時、認真地測試,出現謊報者,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元。出現兩次者,調離工作崗位。

  2.井下測試人員要保護好測試儀器,導致儀器丟失或嚴重損壞的,照價賠償。光學儀器要定時升井維修(三天一次),每推延一班,對抽放隊主管抽放的副隊長罰款10元。

  3.井下測試人員和管路維護人員,在鑽孔正常抽放期間,要分別檢查鑽場管路連線處和工作區域抽放管路的氣密性,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否則,每處對當班責任人罰款10元,對抽放隊主管抽放的副隊長罰款5元/處。每次測試後要對測量孔進行封堵,發現漏氣對測試工罰5元/次。

  4.井下測試人員如果隨意傾倒水銀,一經發現或得到確切舉報時,對抽放隊長罰款30元,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5.因測壓人員攜帶或操作“u”型管不當,導致水銀丟失的,給予有關人員50元/次的罰款。

  6.封孔人員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封孔,鑽孔開口處用黃泥封填嚴實,以確保其氣密性,否則每處對施工人員罰款5元。連線抽放軟管時,要捆紮牢固,每出現一處漏氣,對施工人員罰款5元。

  7.回採或掘進工作面抽放鑽場,施工隊必須按時間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如果鑽場不按設計要求施工的,對施工隊每個鑽場罰款1000元,對施工隊現場負責人罰款100元,對隊長罰款50元;鑽場施工完畢後,裡面堆積有雜物或閉子打設不合格的,對施工隊每個鑽場罰款200元,存在問題限期內仍不處理的,每個鑽場加罰100元,對隊長加罰100元。

  8.抽放鑽場內除抽放隊維護及檢查人員外,其它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更不準存放物料,鑽場衛生由抽放隊負責,衛生不合格的對抽放隊一處罰20元,不經通防科同意存放物料的,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

  9.需要安裝抽放管路的,由通防科提出設計,機電隊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每推遲一天,對機電隊罰款100元,對機電隊隊長罰款20元。

  10.抽放管路及附件的回收工作由抽放隊負責。

  11.泵站及抽放管路交與抽放隊後,由抽放隊負責管路的維護工作。泵站或抽放管路出現故障,抽放隊必須當班處理,不得無故推延至下班,否則對抽放隊罰款100元,對隊長罰款20元。對各種原因損壞抽放管路的單位除按原制度加倍處罰外,並照價賠償。故意破壞管路的按破壞安全生產處理。

  12.因巷道擠壓抽放管路的,由生產區域的施工隊負責處理,不及時處理而影響瓦斯抽放的,每班對修護隊罰款50元,對修護隊隊長罰款20元。因擠壓管路造成管路損壞的,按價賠償,並對修護隊罰款1000元,對隊長罰50元。

  13.因運輸而撞壞抽放管路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對責任單位給予損壞抽放管路的數量進行罰款(每節400元)外,並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14.打鑽引數、實測資料、抽放情況不及時彙報的,每次對探放隊罰款20元。

煤礦管理制度7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水害預防管理,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稱水害隱患型別有老塘水、煤層露頭衝擊層水、鑽孔水、頂底板砂岩水。

  二、 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對礦水害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三、 職工發現水害隱患,均有權向排程室及相關負責人報告。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組織整改。

  四、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五、 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並召開分析會議。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六、礦每月進行對水害隱患進行統計分析,並與下月5日前向相關部門報送水患排查記錄表。

  七、礦組織水害隱患排查分析會議後由地測科編制水情水害預報,並每月向相關部門報送。

煤礦管理制度8

  為了搞好礦井的綜合防塵工作,改善煤礦工人井下作業環境,減少粉塵對職工身體的危害,杜絕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礦成立綜合防塵領導組防塵辦公室設在通風科,通風科長為辦公室主任,電話:812

  第二長是防治粉塵危害的第一責任者,副組長負責各自分管範圍內防塵的領導和宣傳監督工作,技術礦長對粉塵治理工作負技術責任,每月技術礦長負責組織召開綜合防塵專業會議,研究、總結、佈置綜合防塵工作,解決綜合防塵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各科的科長、主管防塵的副科長、各隊的隊長是綜合防塵第一責任者,各科主管、各隊技術負責人負責防治粉塵的技術責任,井下各主要生產隊組必須建立完善的綜合防塵臺帳,每月28日前報綜合防塵辦公室,綜合防塵辦公室負責各科、隊的防塵驗收及業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井下各隊指定一名副職專門負責綜合防塵工作,負責本單位防塵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單位將人員報通風科備案,測塵組主要負責礦井粉塵濃度的`測定工作,定期化驗各開採煤層爆炸指數、水份及粉塵分散度、粒度、遊離二氧化矽,並及時把各化驗結果呈送有關單位及相關領導,全面掌握、瞭解全礦井各生產單位粉塵濃度變化情況,參加全礦井旬、月、季綜合防塵大檢查,及時將各生產隊組綜合防塵檢查情況評分定級,並寫出書面材料,把檢查情況上報礦領導及有關部門。

  第五條綜合防塵辦公室負責全礦井隊組防塵報表收集、管理、上報工作,堅決做到報表及時、準確、可靠,並將各類報表及原始記錄裝訂成冊存檔。

  第六條安監站全面負責全礦井生產單位的防塵設施監督、檢查、協調工作。

  第七條通風科技術主管負責全礦井防塵管路、三通閥門及防塵設施的安裝設計及技術指導工作,通風隊成立專業的防塵隊伍,負責採煤工作煤層打鑽注水工作,定期沖刷迴風大巷,迴風下山及綜採尾巷,提供全礦防塵設施安裝地點及牌板設計,安裝、維護、管理全礦井井下隔爆設施。

  第八條綜採隊職責範圍從工作面投產驗收後至工作面收尾竣工驗收止,負責本工作面正、副巷絞車以裡和轉載機以裡所有防塵設施使用、維護、管理工作,具體設施包括:

  1、採煤機內外噴霧及維護,推廣“清水加壓泵與採煤機”聯動技術,水壓達到(規程)規定,安裝角度合理,確保噴霧覆蓋全

  滾筒。

  2、所有的運輸機(包括工作面溜煤頭溜煤眼)必須使用裝載點噴霧位置合理,使用正常。

  3、採煤司機和移架工等工種應正常佩戴防塵口罩。

  4、工作面架間噴霧推廣使用自動噴霧裝置,噴嘴使用組合型噴嘴,確保能覆蓋煤機機道。

  5、工作面綜合防塵牌板由隊(組)專業人員填寫,要求牌板內容齊全、字型清楚。

  6、及時清理及沖洗正、副巷道超前支護段和工作面浮煤,每班必須沖洗一次,有沖洗記錄。

  第九條掘(炮)進隊職責範圍:掘進巷道運輸系統所有防塵設施安裝、管理、維護,保證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具體設施包括

煤礦管理制度9

  一、施工準備階段的管理

  1、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工程專案施工安全協議及文明協議書;

  2、審查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資質;

  3、審查承包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

  4、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目標;

  5、督促承包單位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督促承包單位檢查分包企業的安全制度;

  6、審查承包單位特殊工種(大型機械裝置操作工、電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等)有關操作人員及指揮人員的資格證書、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

  7、稽核承包單位編制的高危作業安全施工及應急搶險方案;

  8、督促承包單位做好逐級安全交底工作;

  9、督促承包單位按有關規定搭設安全生產設施和做好使用前的驗收工作。

  二、施工過程中的管理

  1、施工現場完成“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宣傳佈置工作;

  2、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3、對施工過程中的高危作業等進行巡視檢查;

  4、督促承包單位做好施工安全的自檢落實;

  5、檢查施工現場三保(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的使用落實情況;

  6、檢查施工現場四口(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及基坑邊沿的安全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的落實情況;

  7、落實施工現場二牌(文明施工掛牌,無重大傷亡事故累計天數掛牌);

  8、落實施工現場七圖(總體佈置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網路圖,電氣線路平面佈置圖,地下管網分佈圖,施工臨時通道、排水走向圖,消防器材佈置圖,工程進度計劃網路圖);

  9、監督施工現場所有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做好嚴禁酒後上班、有危險地段嚴禁吸菸工作;

  10、監督檢查施工現場消防器材佈置是否到位,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11、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場地佈置,物料堆放、安全標誌,活完物清,環境整潔,飲食衛生等文明施工的落實情況;

  12、嚴格檢查和制止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發生;

  13、及時檢查夏季、冬季、雨季等特殊情況下的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重點專業安全管理檢查

  1、基坑支護施工檢查;

  2、高空作業施工檢查;

  3、各種施工機械、裝置的合格驗證、上崗操作、裝、執行、拆的安全檢查;

  4、施工現場的安全用電的檢查;

  5、腳手架裝卸臺等的施工、拆卸檢查;

  6、其他特殊施工工序的安全檢查。

煤礦管理制度10

  地測防治水是煤礦生產中的一項重要環節,也是礦山建設、生產改造和編制長遠規劃等各項工作的重要基礎。為了礦井生產的安全、為了地測工作標準化、為了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使地質、測量、防治水等專業更好地為煤礦服務,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機構設定及人員規定

  公司成立地測防治水領導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

  公司生產技術部設地質測量科,具體監督、執行、檢查各生產礦井地測工作,負領導責任,並具體進行三量管理。設科長一人,工作人員二人以上。

  各生產礦井成立礦總工程師(或技術科長)領導下的地測科(組)。

  二、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貫徹執行國家及公司相關地質測量防治水方面的決策、方針、制度,按時統計和報送相關資料、資料、圖表。

  2、根據需要制定有關業務細則,日常檢查和指導下屬礦井地測防治水業務內的工作,對其地測防治水工程質量進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組織地質測量及防治水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編寫的相關資料及繪製圖紙和為採掘服務的質量進行評比、鼓勵,促進專業人員的服務水平和業務的提高。

  4、檢查、督促各礦井測量、貫通的準確性,對永久導線控制點的佈設、管理規範到位,各種設計、通知單編制、發放及時。

  5、隨煤礦的採掘變化、延伸,在各生產階段督促各礦井對其煤量賦存、地質構造進行探測,對探測揭露資料、資料收集、記錄分析,針對性的編制各種規範、預報,做到真實性、有效性、及時性,指導安全生產工作正常執行。

  6、督促各礦井對各種水害的調查、分析、預計,編制相關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構築物的保護)。水文觀測系統健全,排水系統規範。對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採掘影響的地表情況,編制針對性防治措施。

  7、監督各煤礦對採動影響區域定期調查,並有專門的整治方案,對影響的地表建築、村莊、植被、水源、公路、線纜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規範各種設計、預報、圖紙、資料等,相關檔案完善、齊全。

  9、組織技術力量,為各礦井解決上報的地質、測量技術難題。對各礦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解決。

  10、負責“三量”管理,對各礦井的儲量、開採、損失情況、回收率定期測算。為公司安排制定各礦產量進尺計劃提供資料,保證採掘銜接正常,對不合理的煤炭丟失提出建議。

  11、參加公司月度、年度計劃的制定,對各礦採掘設計方案提出意見。

  12、參加公司組織的質量標準化檢查,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積極促進各礦的標準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進的地測防治水技術及管理經驗,在各煤礦積極開展應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礦防治水工作是保證煤礦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要認真學習落實好最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煤礦防治水規定》的有關要求和規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專業機構,配備足夠的裝置和技術人員協助資質單位編制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報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強技術管理,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應繪製礦井重水性圖、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和相關圖件和各種臺賬。

  4、應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進行充水條件分析,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根據採掘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隱患,做到月有月報、季有季報、年有年報。

  5、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項規定,對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編制探放水設計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鑽機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探放過程中的有異常現象要及時彙報採取安全措施。

  6、對井田範圍內採空區及舊巷的積水、相鄰報廢的小煤礦、斷層、陷落柱、富水區等補給範圍、途徑要調查清楚,特別是井田內的小煤窯更為重要。

  7、帶壓開採的礦井要有資質部門編制審批的專門設計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異常情況下,必須採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業、留設煤柱或修築防水閘門。

  8、相鄰礦界或以斷層分界時,都必須根據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產狀、圍巖性質、開採方法及巖移規律等因素,設計留足夠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統(主要)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水倉,保證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能正常使用。水倉容量要滿足不小於4小時的正常礦井湧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統的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裝置和線路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準備,查清該礦區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水情況、歷年降水量、洪水位、礦井疏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特別是工業廣場及井口標高系統低於最高洪水位時,築堤、溝渠是否滿足防洪需要,確保礦區井口範圍不受洪水威脅,嚴防灌井事故發生。

  12、有漏水的溝渠、河床、積水區、地面裂縫要及時安排填堵。可能發生發生雨季滑坡、危巖等地段要有重點加固措施,在洪雨季節要加強巡查防範。

  13、各礦每年雨季前應在公司、礦指揮部的領導下對防排水各項工作進行全面細緻的檢查,並組織好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洪搶險物資,做好抗洪準備工作。

  四、地質測量管理制度

  1、地質測量工作須及時滿足礦井改擴建需要的工業廣場點的補測、標定、以及繪製需要的圖紙。若因人力技術達不到無法完成時向上級公司要求共同解決。井下測量根據規程要求及時測設導線和水準高程、標定中腰線、延長中腰線,保證井下掘進巷道按計劃正確掘進;保證貫通巷道的安全貫通,誤差不超過規程規定的範圍或滿足生產設計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質影響的巷道不準用羅盤給向。保證測量原始記錄的準確性、整潔性。貫通工程必須按規定距離填報貫通預報通知單。

  2、原始記錄檢查無誤後才可進行計算工作,按規定由二人獨立對算,無誤後計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證計算薄的整潔性;一個工作面完成後及時把導線資料記入測量導線臺帳;導線臺帳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檔。

  3、須熟練掌握本礦井宏觀地質情況、煤層賦存情況、地質結構、水文地質情況。現場地質變化判斷準確,煤層頂底板巖性熟悉;按規定進行地質編錄、地質產狀測量、描述準確、現場記錄整潔、清晰。對礦區內老空,礦區外圍老窖及現生產礦井井下采掘情況和水文地質掌握必要的資料;對探放水作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報礦和公司批准後方可執行。

  4、根據礦井對地質圖件的要求,須繪製各種地質平面圖、剖面圖,特別是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和礦井儲量計算圖,參與採掘設計方案的編制。

  5、進行礦井三種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資料,為礦井採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繪儲量計算圖和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定期編制儲量、“三量”和損失量計算表。

  6、在工作面開掘前兩個月調查清所涉及的相關地質及水文地質情況,並編制好掘進地質說明書,回採地質說明書經礦相關領導及科室會審簽字報回生產技術部。

  7、各煤礦配備一臺先進有效的物探儀器,且地測人員掌握儀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準確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網和導線展點精度均要符合規程要求,線條、數字、註記、顏色、圖例、符號必須按《煤礦地質測量圖例》標準進行繪製,不得自行創造。遵循先畫上後畫下、先畫左後畫右、先數字後文字、先鉛繪後著墨、先淺色後深色等原則。

  五、地測部門職能規範及獎罰制度

  1、地質測量工作是煤礦建設和煤礦生產的排頭兵,其基礎資料和圖紙是礦山的眼睛。地測資料或圖紙出錯或不準確,將給建設和生產造成重大失誤和損失,同時嚴重地影響到礦井安全及資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質測量責任重大,任務繁重,各級領導及從業人員務必高度重視。

  2、地質測量部門及其從業人員必須要有高度責任心、認真細心的工作態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風。任何一點粗心大意都將給企業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和職工生命威脅。

  3、《煤礦測量規程》、《礦井地質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是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標準和指導書,務必認真學習,嚴格遵守。

  4、獎勵制度

  ①各礦地測部門全年有重大井巷貫通工程(指閉合導線距離5000米以上)的,其貫通精度符合規程規定,一次性獎勵10000—30000元。

  ②掘進巷道3000米以上測量,其貫通精度符合規程規定,經公司評比為質量創優的單項工程,給相關地測部門3000—10000元獎勵。

  ③經公司組織的有關地測防治水工程現場管理、資料編寫或圖紙質量評比活動中獲得第一名的礦井,獎勵5000—20000元。

  ④地質判斷預測較準、措施得力、預報及時避免重大事故發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獎勵20xx~20000元。

  5、處罰制度

  ①因給線不及時或給線錯誤造成巷道質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質量檢查嚴重不合格需要返工處理的)罰地測科(組)長100—500元。

  ②因測量或計算錯誤,標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報廢巷道的每發生一次,罰責任人1000元,科(組)負責人500元。

  ③因測量錯誤或預報不及時造成重大貫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責任人外,對地測科(組)罰款20xx元。

  ④因地質判斷失誤造成地質損失,使採面無法採出,資源不合理損失的,對當事人罰款20xx元。

  ⑤因地質調查不詳,對老空範圍,老空積水估計失誤,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術錯誤造成瓦斯湧出或透水事故的對礦技術負責人和地質人員除按事故處理外,罰款1000—10000元。無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隱患和嚴重違章處罰條例執行。

  ⑥凡生產礦井因地測工作不力,責任心不強,服務不及時造成較大事故的,礦長或技術負責人(總工、技術科長)負有管理失職的責任,給予相應處罰。

  ⑦地測防治水相關軟體資料有缺項或嚴重錯誤的,給予適當罰款。

  ⑧部門在對煤礦的日常檢查中對其屢次提出而未認真整改的問題罰相關負責人100—500元

  ⑨經公司組織的有關地測防治水工程現場管理、資料編寫或圖紙質量評比活動中獲得最後一名的礦井,罰20xx—10000元。

  6、獎勵專案由部門報公司批准後執行。

煤礦管理制度11

  (一)為充分發揮應急管理機構的職能作用,完善工作機制,更加規範、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管理各項工作,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資訊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總工程師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組織相關單位(部門)按照規定編寫煤礦應急預案。

  (三)應急預案體系動態管理。根據“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總體要求和部門機構調整變化情況,及時對煤礦應急預案進行類別、結構調整,使應急預案體系適應全礦井安全形勢和實際工作需要。

  (四)應急預案修訂完善。當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時,應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突發事件處置後,要總結實戰經驗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

  (五)應急預案稽核、印發和釋出。應急預案編制完成或修訂完善後,應進行評審。評審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外部評審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負責安全管理的部門組織審查。評審修訂後,經礦長簽署釋出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釋出實施的應急預案應每年評審一次。

  (六)預案培訓。針對已批准的應急預案,應編制對各專業應急人員、職工的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實施。職工應熟悉避災路線,掌握危險自救和互救知識。特殊作業人員在學習和考試後,應進行相應的訓練和演習。應急預案如有修改補充,要組織職工重新學習。

  (七)應急預案演練。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煤礦管理制度12

  1、井上、下安裝的計量器具,必須經計量部門校驗,取得合格後,並在計量辦登記後方能使用。

  2、計量器具的安裝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要求,保證計量器具的精度。

  3、選擇安裝計量器具時,應根據裝置負荷容量的大小,選擇計量器具,保證計量器具的正常使用。

  4、任何人在用電計量器的使用過程中,不得私自改動或損害,計量器具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5、全礦所有用電單位都必須裝表計量,根據各單位實際用電情況制定用電考核指標。

  6、管理用電人員每月對全礦所有用電進行抄表計算。按實際用電與下達的用電指標進行考核,施行節獎超罰。

  7、用電管理人員必須以身作則,嚴格認真搞好計量工作,一經發現有隱私舞弊現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8、用電管理人員還要不定期的對計量器具進行監督檢查,一但發現計量器具有問題,首先先停電,經供電部門領導和計量部門同意後,方可按計量程式及時更換,以保證計量的精確度。

煤礦管理制度13

  一、各單位材料員對本單位小倉庫管理工作具體負責。

  二、各單位小倉庫的設立必須到排程室備案,其它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礦用物資。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負責人罰款100元,對材料員罰款50元。

  三、各區隊小倉庫和修理房要進行區分,小倉庫存放未投入使用的備用材料,修理房存放待修和回收的材料。新舊材料混放,每次對隊罰款100元,對材料員罰款50元。

  四、小倉庫內任何一種物資庫存量不得超過一個月的使用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項,對材料員罰款50元/項。

  五、小倉庫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物資出入庫管理制度和修舊利廢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並嚴格落實。否則對單位罰款100元,對材料員罰款50元。

  六、小倉庫必須建立物資流動臺帳,其內容包括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庫存數、入庫數、發出數、時間、領用人員簽名等,並做到帳、卡、物三對照,否則罰材料員50元/項。

  七、小倉庫必須按標準實行動態達標,所有能上架的必須上架,碼放整齊,新舊物資、報廢物資分開存放,衛生整潔。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項,對材料員罰款20元/項。

  八、各隊小倉庫或修理房嚴禁幹私活,發現一次罰當事人50元/次,並按原值對所屬單位進行罰款。做到專物專用,私自改用者按原值對所屬單位進行罰款。

  九、每月月底前各隊必須把當月庫存物資的種類、數量、金額以及本月本單位物資交舊領新情況以報表形式報排程室備查。不報罰材料員200元,遲報罰材料員100元,上報資料不準,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項,對材料員罰款20元/項。

  十、小倉庫內超過兩個月不用的積壓材料和廢舊材料必須上報或交舊,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對材料員罰款100元

  十一、小倉庫因管理不善出現失盜現象,對單位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對材料員罰款200元。

  十二、各單位小倉庫庫存物資排程室及系統主管部門有權統一調配使用,相關手續由排程室或系統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材料員調離工作崗位。

  十三、各區隊必須按要求積極配合礦組織的檢查。拒不接受檢查,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材料員調離工作崗位。

煤礦管理制度14

  為了規範井下跟班安檢科科室人員行為,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和安檢員的形象,充分發揮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能作用,有效防範和遏制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嚴格請假制度,按時上下班。

  二、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發現不交接班每次罰款30元。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和現場隱患排查整改閉合管理制度,對本人所管轄的區域必須進行不間斷的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現場處理不了,必須當場(或交接班)對下一班交接清楚。每發現一條隱患整改不了(特殊情況或隊組整改隱患有客觀困難除外)罰當班安檢員50元。

  四、當班安檢員發現“三違人員”需罰款處理時,必須下罰款單,並及時上交安監科。

  五、安檢員“反三違”罰款金額,嚴格按照“安全管理績效考核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抓好安全隱患的檢查驗收工作。需安檢員檢查驗收時,必須不折不扣執行,發現一條未檢查驗收或情況不明罰款50元。

  七、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安檢員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並立即向排程值班室和安監科彙報。既不及時採取措施,也不立即彙報的處200元罰款。釀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八、盡責盡職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絕本班任何安全事故,如果本班發生輕、重傷事故,嚴格按照“安全管理績效考核處罰制度”執行。

  九、積極參加本部門召開的安全例會,無故不參加,一次罰款50元。

  十、積極參加礦組織的安全例會和安全大檢查(上班除外),無故不參加,一次罰款50元。

  十一、安檢員要作風正派,公正無私,不徇私舞弊,不消極怠工。如果被他人檢舉班中睡覺、不負責、工作失職等,且情況屬實,視情節輕重罰款50元——200元。

  十二、認真學習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煤礦管理制度15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製礦井通風系統圖,按月補充修改,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如系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及時補填礦井通風系統圖。各礦通風部門還應繪製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通風網路圖。礦井的通風系統圖每季報公司經理、礦總工程師及公司生產技術處一份。

  2、改變礦井採區以上通風系統(包括主要通風機改造)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礦井準備新採區的迴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可以將此種迴風引入生產採區的進風中,但此迴風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且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調整採區以下(包括採區)的通風系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各礦總工程師審批。

  3、生產礦井必須採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為備用,當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風機停止執行時,備用主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鐘內啟動。基建階段,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4、礦井不得采用區域性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用。建井階段的特殊條件下,作臨時使用時,必須按主要通風機管理,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割槽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經集團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

  5、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週內無法正常執行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並報集團公司總經理、生產技術處備案。

  6、生產水平和採區必須實行分割槽通風。準備採區,必須在採區構成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系統時,採區進、迴風巷必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迴風巷。

  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採區和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採區,必須設定至少1條專用迴風巷;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佈置的採區,必須設定1條專用迴風巷。

  8、按要求應佈置專用迴風巷的新開採區,專用迴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採煤工作面進迴風順槽巷道,現生產(制度下發前)採區沒有佈置專用迴風巷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9、採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佈置採區和工作面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稽核通風系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系統不得使用。當佈置獨立通風系統有困難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製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准,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10、嚴禁回採工作面在沒有構成全壓通風系統的情況下進行回採。

  11、各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按集團公司《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細則》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產採區的礦井,應分割槽進行通風能力核定,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12、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13、礦井應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改造後)投入執行後以及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及總結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查備案。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須設定瓦斯、火災事故避災路線標誌牌,並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

  15、進、迴風井之間和主要進、迴風巷之間的每一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的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通車風門應實現自動化。嚴禁同時開啟兩道風門或一道風門長時間不關。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定風門,如果設定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專人管理,並有防止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16、對於壓力較大、單人難以開啟的風門,必須設有風門減壓裝置,保證單人透過風門時的安全。

  17、採區開採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採區相通的巷道中設定擋風牆,全部封閉採區。

  18、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裝置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裝置時不得超過15%。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出風井口的防爆門,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或葉片角度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准。

  19、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3年未進行效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效能測定。

  20、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21、通風巷道必須由專業隊組及時維修。迴風巷失修率不得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於3%。

  22、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准。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開啟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根據各礦的實際通風狀況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23、各礦應根據實際制定並不斷完善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的預處理措施,在一旦發生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情況下,能夠按預處理措施迅速處理。

  24、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執行。2臺及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制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改變主要通風機執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

  25、各礦要從供電系統、機電裝置、日常管理方面加強通風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區域性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區域性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由礦安監部門組織事故追查,並有記錄可查。

  26、各礦每季度應對礦井通風系統進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時解決通風系統中存在的問題,並將季度分析結果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

  27、採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於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迴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28、凡影響礦井通風系統的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部門稽核後報礦技術負責人批准,否則不得開工作業。

  29、每一礦井都必須建立測風制度,配備足夠的測風工堅持正常的測風工作。每5天對礦井、採區的進、迴風量,採掘面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面的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由通風部門領導安排測風工及時進行全面測風。

  30、採煤工作面測定進、迴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面測定區域性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迴風量。

  31、安裝區域性通風機前測定區域性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區域性通風機後及時測定區域性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迴風量。

  32、主要通風機的外部漏風量至少每半年測定一次;對於非掘進工作面的區域性通風地點的風量每月進行一次測定。

  33、瓦斯湧出異常的採、掘面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礦通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34、所有測風結果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和臺帳上,資料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系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並向通風排程彙報,待通風系統穩定後重新測定風量。

  35、礦井主要進迴風巷、採區進迴風巷必須建立正規的測風站,採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建立臨時的測風站,測風站必須掛測風牌。對正規測風站的斷面每季度進行一次校正,對臨時測風站的斷面每月進行一次校正。測風時將巷道風量、風速、斷面、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員填寫到測風牌和測風記錄本上,數字齊全清楚。

  36、風量測定結果每5天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和通風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每旬以報表形式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當礦井風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礦技術負責人和通風部門排程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