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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設施管理制度

汙染設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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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設施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保護環境,控制汙染,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應加強對汙染防治設施、裝置的管理工作,安排專人對汙染防治設施進行管理,建立健全汙染防治設施、裝置的管理臺帳。

  第三條 廢水排放點按規範要求設定監測點位

  第四條 所有汙染防治設施必須做到正常執行。

  (一)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所配套的生產系統或裝置同步執行。

  (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汙染防治設施,其工藝執行控制指標和執行效果必須符合設施正常執行的條件,達到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要求。

  (三)應加強裝置管理,確保在其良好狀態下執行。對長週期執行或易發生故障的設施、裝置、配件,應有備用的設施、裝置或配件。

  (四)在汙染防治設施、裝置因故障或其他情況不能正常執行時,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應急措施防止汙染物超標排放。

  第五條 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管理、工藝監測必須有記錄,記錄要完整、準確、及時、規範,各項記錄內容應妥善保管,記錄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汙染防治設施執行前檢查記錄。

  (二)汙染防治設施、裝置執行情況及停運原因記錄。

  (三)汙染防治設施、裝置執行過程中監控點的溫度、壓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終結分析值、中間過程分析值,進系統及出系統物料的量及有關汙染物的含量等。

  (四)汙染處理介質(包括活性碳、各類酸、鹼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換記錄、臺賬和檔案。

  第六條 汙染防治設施不得擅自停止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請市環保部門審查,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一)須暫停執行的。

  (二)須拆除或閒置的。

  (三)須更新改造的。

  第七條 應高度重視汙染防治設施的技術創新工作,針對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情況,適時組織協調科研及設施維護部門,強化對汙染防治工藝改進和治汙設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斷提升治汙效果,增強設施執行的本質可靠性。

  第八條 要加強汙染防治設施執行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按時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技術業務培訓,改進和完善治汙設施的各項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治汙設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

汙染設施管理制度2

  為加強環境汙染防治設施(以下簡稱防治設施)的管理,保證防治設施有效地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 本辦法所稱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環境汙染而建設的各種處理、淨化、控制和綜合利用汙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設施。

  2、 公司擁有防治設施的單位,應制定考核指標,將防治設施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的管理體系。

  3、 擁有防治設施的單位應做到:

  (1) 、經防治設施處理後的排放物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防治設施的實際處理能力和汙染物的排放 濃度達到防治設施的`設檢要求。

  (2) 防治設施與產生汙染物的相應設施同時運轉,同時維護;

  (3) 有專門操作防治設施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裝置維修保養制度、操作規程、監視監測等制度;

  (4) 建立防治設施日常執行情況記錄臺帳,並按規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門填報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表。

  4、 需暫停、拆除、閒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設施,應經裝置部稽核後報安全環保部審批。

  5、 防治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應立即採取措施排除故障,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情況,防治設施停運可能使環境受到嚴重汙染的,應立即停止排放汙染物。

  6、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責令其限期改正外,對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處100-200元罰款。

  (1) 拒報、謊報防治設施執行情況,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 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

  (3)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汙染事故的。

汙染設施管理制度3

  1、在公司所使用的汙染防治裝置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應具有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2、公司內的汙染防治裝置由製造一課主要負責管理,各使用部門協助管理,製造一課與採購課負責向區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汙染防治裝置的顯著位置。

  3、公司需要委託安裝、改造或者維修汙染防治裝置的,應當委託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公司汙染防治裝置因故停用半年以上,當向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啟用己停用的汙染防治裝置,應向區環保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啟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汙染防治裝置,也應向區環保局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4、汙染防治裝置使用部門應當建立汙染防治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汙染防治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b)汙染防治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c)汙染防治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汙染防治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汙染防治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汙染防治裝置使用部門或委託具有保養資質單位對在用汙染防治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公司汙染防治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做出記錄。公司汙染防治裝置使用部門在對用汙染防治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使汙染防治裝置用部門應當對在用汙染防治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6、汙染防治裝置使用部門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殊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7、汙染防治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汙染防治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區環保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9、汙染防治裝置使用部門應當建立汙染防治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求援預案。

  10、汙染防治裝置作業人員應進行汙染防治裝置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汙染防治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汙染防治裝置安全作業知識,汙染防治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汙染防治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14、汙染防治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