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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基地管理制度

種植基地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種植基地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種植基地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切實規範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併到縣農經部門審查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六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定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定各部門經理。

  第七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稽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第八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並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病(疫)蟲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並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裝置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第九條銷售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廣闢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路銷售方式;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範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第十條財務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並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遵守財產物資採購審批程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核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

  第三章標準化生產製度

  第十二條家庭農場必須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生產基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配套的設施裝置,有醒目的標識標牌。

  第十三條家庭農場應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科學制定生產操作規範,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優質、高效、生態和安全的農產品。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應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種子、種畜管理使用:嚴格控制種子來源,購買和使用的.種子必須具備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引進種子必須有檢疫證明;有專門的種子倉庫和保管人員,種子應有詳細的進庫、出庫記錄,過期種子應及時清理。引進種用畜禽的,在引種之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後及時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報檢點報告,並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二)農藥、化肥管理使用:嚴格按照國家《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執行,嚴格執行禁(限)用農藥以及安全間隔期的`規定,不得超範圍使用農藥和隨意加大用藥量。設立專門的農藥倉庫和保管人員,保管人員應核對農藥的數量、品種和“三證”後,方可入庫。積極使用生物農藥,儘量減少化學農藥的使用,根據病蟲害發生情況或有關技術部門的病蟲預報,規範用藥,做到適時防治,對症下藥,並注意農藥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藥效。及時做好農藥使用的田間檔案記錄,配合檢測部門開展檢測,嚴格防止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嚴格執行肥料合理使用準則,施肥以有機肥為主,化肥為輔;以多元素肥料為主,單元素肥料為輔;以基肥為主,追肥為輔。必須購買“三證”齊全的產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應按種類不同分開堆放於乾燥、陰涼的倉庫貯存。

  (三)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和使用:認真審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標籤和說明書,檢查包裝,符合國家規定的方可購入並妥善保管。嚴禁使用瘦肉精、蘇丹紅、氯黴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藥品。嚴格按規定使用性激素、鎮靜劑等。禁止在飼料中直接新增原料藥。遵守獸藥休藥期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於食品消費。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購入、使用、診療按要求進行記錄(相關記錄示範樣本另附)。

  第十五條家庭農場應按照產地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強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管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固定的生產技術人員或專家顧問,專門負責標準化生產技術指導和監測服務。

  (一)制定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從事種植業的要合理選擇優質抗病高產品種,實行科學栽培管理;堅持科學、平衡施肥原則,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生物肥;推廣農業防治、生態防治、物理防治技術;注重搞好田園清潔、土壤消毒、輪作倒茬;完善水利設施,健全排灌系統。從事畜牧業的`,要按照縣畜牧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式,切實做好動物強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報告、檢疫申報制度、畜禽標識、消毒清潔和無害化處理等分類制度;養殖場實行“幹稀分離、雨汙分流”排放,防止糞尿汙染環境。

  (二)建立健全生產記錄檔案。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要求,逐步建立農業生產用地檔案、農業投入品使用檔案、田間生產管理檔案、產品儲運銷售檔案。養殖類家庭農場還應建立畜禽養殖檔案,全面記錄畜禽的品種、數量、標識、來源、繁育以及檢疫、免疫、診療、監測、消毒、調運等情況。農產品生產檔案由農場專人填寫,由農場自行整理和保管。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儲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農場主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建立情況進行抽查。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家庭農場應定期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自檢,同時主動申請、自覺接受農業監管部門檢查。對抽檢發現有影響產品質量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糾正。

  第十六條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要儘量採取包裝銷售,包裝上要印注本場標識和聯絡方式,銷售的農產品要如實填寫銷售記錄,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家庭農場應根據《秭歸縣家庭農場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本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與家庭其它收支分開。

  第十八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聘請有資質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代理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

  第十九條家庭農場必須健全《財務收支一日清單》或《財務活動適時記錄卡》、《固定資產登記簿》、《往來賬款明細表》(示範樣本另附)等相關財務會計資料。有條件的要建立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必要的輔助性賬簿,進行專業財務核算管理。

  第二十條家庭農場要按規定設定會計科目,準確記載資產負債和經營收益情況,開展簡易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適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定期向農經、稅務等部門報送財務會計資料。

  第二十一條家庭農場應統一使用縣農經部門監製的賬、表、據、薄,建立領用登記、稽查核銷制度。

  第二十二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專門的檔案櫃,明確專人負責,分類收集和整理財務檔案、文書檔案、資訊檔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盜、防火、防黴、防蟲蛀、防強光等保管措施。

  第五章品牌和示範創建制度

  第二十三條家庭農場應加強品牌建立工作,積極爭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國家地理標識認證,積極申報註冊產品商標,積極參與產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動。

  第二十四條家庭農場應根據《秭歸縣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示範性建立申報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二十五條家庭農場應制定品牌和示範建立計劃,分步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家庭農場品牌和示範性建立,依照《秭歸縣家庭農場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落實財政獎補政策。

  第六章僱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要減少或控制僱用工數量。

  第二十八條家庭農場若長期僱用農工,應簽訂規範的勞務合同,保障勞動安全,按時足額兌現勞務報酬。有條件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家庭農場應建立從業人員花名冊和僱用工管理臺賬(用工登記簿另附),完備基本資訊,並在工商、勞動等有關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章學習培訓制度

  第三十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學習培訓,60歲以下的必須取得相關培訓合格(結業)證。

  第三十一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生產經營管理知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職業農民專業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二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採取集中學習、以會代訓、參觀考察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家庭農場應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四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情況納入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考核內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家庭農場可以領辦或以社員身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度。

  第三十六條家庭農場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髮相關證照。

  第三十七條家庭農場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併到鄉鎮財政(經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三十八條家庭農場在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資料中,隱瞞重要事實或作虛假記載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從20xx年4月1日起試行。

  種植基地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本農場健康、持續、規範運營,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自我壯大”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依照《寧夏家庭農場稽核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農場由xx等2人發起,於20xx年11月15日召開設立大會。本場名稱:xx市興平生豬養殖家庭農場,成員出資總額260萬元。

  本場法定代表人:xx

  本農場住所:xx市樹新林場樹新分場,郵政編碼:xx。

  第三條本場以引進新品種、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規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員收入為宗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作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四條本場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商品化處理、初級加工、貯藏冷藏、運輸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生豬養殖、銷售。

  第五條經家庭成員或發起人大會討論透過,本農場投資興辦與本場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場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專案;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六條本場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七條本場為家庭或個人獨資經營,主要勞動力或為家庭成員或為僱工。

  第八條年滿18週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皆確認為本場成員或員工。僱用三年每年僱用期在200天以上的農業(農民)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可確認為本場的榮譽成員或員工。

  如有需要,本場可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九條本場成員或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場的技術及經營管理培訓;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場盈餘;

  (四)查閱本場章程、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場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場;

  (八)擁有本場設立的個人賬戶。

  第十條本場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場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場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場提供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按照本場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

  (三)維護本場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場成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損害本場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場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場除名的。

  第十三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家庭成員大會討論透過,中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場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是本場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場長;

  (三)決定成員退場、繼承、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審議本場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九)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第十五條本場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場長提議,可隨時召開成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場設場長(經理)一名,為本場的法定代表人。場長(經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場長(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場副場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三)組織實施成員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場簽訂合同等。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自治區農牧廳制定的家庭農場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十八條本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本場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實行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第十九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場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本場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家庭成員籌資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二十二條本場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文化學習、福利事業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條本場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場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場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記入每個成員個人賬戶或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入賬,用於擴大再生產或週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本場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場的債務用本場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第五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本場與他場合並,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存續。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場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場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本場分立或者與其他場(合作社、公司)合併後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場無法繼續經營;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場因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解散清算和債務清償。逾期未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組織清算清償。

  第三十條本場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周邊農戶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透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場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場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直接召開成員大會宣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釋出。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透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提出,場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本場負責解釋。

  種植基地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全市家庭農場規範化發展,切實發揮其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骨幹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併到縣、鄉農經管理部門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併到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第四條家庭農場可以領辦或以成員身份加入農民合作社,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六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七條家庭農場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髮相關證照。

  第八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執行《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透過工商部門設立的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公示。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九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定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定各部門經理。

  第十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稽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第十一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並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病(疫)蟲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並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裝置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第十二條銷售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開闢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路銷售方式;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範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第十三條財務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並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遵守財產物資採購審批程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核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

  第三章標準化生產製度

  第十五條家庭農場必須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生產基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配套的設施裝置,有醒目的標識標牌。

  第十六條家庭農場應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科學制定生產操作規範,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優質、高效、生態和安全的農產品。

  第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使用。

  第十八條家庭農場應按照產地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強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管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固定的生產技術人員或專家顧問,專門負責標準化生產技術指導和監測服務。

  (一)制定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從事種植業的要合理選擇優質抗病高產品種,實行科學栽培管理;堅持科學、平衡施肥原則,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生物肥;推廣農業防治、生態防治、物理防治技術;注重搞好田園清潔、土壤消毒、輪作倒茬;完善水利設施,健全排灌系統。從事畜牧業的,要按照縣畜牧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式,切實做好動物強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報告、檢疫申報制度、畜禽標識、消毒清潔和無害化處理等分類制度;養殖場採取修建化糞池、沼氣池等措施,迴圈利用畜禽糞尿,防止汙染環境。

  (二)建立健全生產記錄檔案。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要求,逐步建立農業生產用地檔案、農業投入品使用檔案、田間生產管理檔案、產品儲運銷售檔案。養殖類家庭農場還應建立畜禽養殖檔案,全面記錄畜禽的品種、數量、標識、來源、繁育以及檢疫、免疫、診療、監測、消毒、調運等情況。農產品生產檔案由農場專人填寫,由農場自行整理和保管。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儲存2年以上,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農場主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建立情況進行抽查。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家庭農場應定期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自檢,同時主動申請、自覺接受農業監管部門檢查。對抽檢發現有影響產品質量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糾正。

  第十九條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要儘量採取包裝銷售,包裝上要印注本場標識和聯絡方式,銷售的農產品要如實填寫銷售記錄,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家庭農場參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準確核算生產經營收益情況。

  第二十一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聘請有資質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代理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家庭農場要建立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固定資產登記簿》等賬簿,完善財務會計資料,進行專業財務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家庭農場要科學合理地設定會計科目,準確記載資產負債和經營收益情況,努力開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適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定期向農經管理等部門報送財務會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家庭農場應統一使用縣級農經管理部門監製的賬、表、據、簿,建立領用登記、稽查核銷制度。

  第二十五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專門的檔案櫃,明確專人負責,分類收集和整理財務檔案、文書檔案、資訊檔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盜、防火、防黴、防蟲蛀、防強光等保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家庭農場在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資料中,不得作虛假記載。

  第五章品牌和示範創建制度

  第二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加強品牌建立工作,積極爭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國家地理標識認證,積極申報註冊產品商標,積極參與產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動,合理利用網路資訊資源,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八條家庭農場應根據縣級農經管理部門制度的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示範性家庭農場建立申報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二十九條家庭農場應制定品牌和示範建立計劃,分步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家庭農場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扶持家庭農場品牌和示範性建立辦法規定,落實好財政獎補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僱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合理利用當地農村剩餘勞動力,帶動其他農戶增收。

  第三十二條家庭農場若長期僱用農工,應簽訂規範的勞務合同,保障勞動安全,按時足額兌現勞務報酬。有條件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家庭農場應建立從業人員花名冊和僱用工管理臺賬,完備基本資訊,可向勞動等有關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章學習培訓制度

  第三十四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學習培訓,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生產經營管理知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職業農民專業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採取集中學習、以會代訓、參觀考察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八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情況納入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考核內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國家和省出臺有關家庭農場發展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種植基地管理制度4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家庭農場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家庭農場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家庭農場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家庭農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執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家庭農場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家庭農場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

  第三條 財務管理是家庭農場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

  第四條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家庭農場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覆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分析家庭農場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

  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當好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六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

  各種帳目,嚴格稽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第七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八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稽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家庭農場負責人,並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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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商洛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以下簡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管理,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推動市級示範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按照《陝西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管理辦法》(陝農發〔2020〕55號)等,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堅持放寬准入門檻、提升質量效益的發展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制定標準、自願申報、擇優推薦、公開公平公正的認定原則,堅持屬地監測、名錄管理、動態調整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現代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是指達到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條件,經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認定併發文公佈名單,發展產業優勢明顯、規模適度、生產集約、管理先進、效益明顯、示範引領作用強、輻射帶動效應好的家庭農場。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管理規範。已納入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基礎資訊完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年以上,經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定為縣級示範家庭農場,無違法不良記錄,無涉惡涉亂問題,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未被列入異常狀態。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規範,生產檔案健全,生產記錄完整。設定購銷臺賬、會計賬簿或財務收支記錄簿等。

  2.經營規模適度。從事產業符合當地發展規劃,生產經營土地相對集中連片,連續流轉土地3年以上。從事糧油作物耕種面積80畝(含託管)以上。從事食用菌生產,其中香菇3萬袋以上,木耳5萬袋以上。從事中藥材種植30畝以上。從事果業、蔬菜、茶葉、苗木、花卉等經濟作物20畝以上。從事養殖業,肉禽年出欄4萬羽以上,蛋禽存欄1萬羽以上,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200只以上。冷流水養殖面積2000平方米,常規池塘養殖面積20畝以上。從事經濟林經營,規模100畝以上。從事種養結合或特種種養業、休閒農業等其他未及的特色農業產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3.經營效益明顯。生產效益高於當地平均水平,有穩定銷售渠道。糧油作物種植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15萬元以上。食用菌生產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或利潤8萬元以上。中藥材種植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或利潤6萬元以上。養殖業、經濟林業等,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種養結合或特種種養業、水產養殖、休閒農業等其他特色農業產業,正常年份農產品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

  4.示範帶動作用強。與一般家庭農場相比,採用先進的生產管理標準、實用新技術開展生產,實行產品可追溯質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設,利用電商等資訊化手段為生產服務,形成規範的生產經營管理模式,在科技運用、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產品銷售等方面發揮引領作用,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

  5.其他條件。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原則上從縣級示範家庭農場中推薦產生。新發展的家庭農場在實際生產中示範引領作用強、輻射帶動效應好,且已經達到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標準的,可按本辦法逐級推薦。

  第六條申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必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1.商洛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表;

  2.家庭農場經營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問題及建議、下一步計劃等);

  3.家庭農場經營者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常年僱工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等;

  4.縣級示範家庭農場證書或批文。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過的,需提供營業執照;

  5.土地承包、流轉合同(規範文字)或承包經營權證書;

  6.家庭農場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財務收支記錄簿;

  7.其他優秀或先進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認定程式

  第七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每年組織認定1次,原則上在當年三季度末完成。認定程式採取自願申報、縣級推薦、市級評定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按以下程式開展:

  1.自願申報。凡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均可自願申報,並如實填寫《商洛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表》(附件1),向所在縣區農業農村局(或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社會管理辦事處,下同)提出申請。申報材料按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兩份。

  2.初審推薦。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對申報的市級示範家庭農場進行實地核查,並會同縣級財政、水利、林業、供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填寫《商洛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推薦彙總表》(附件2),連同推薦檔案一併上報。

  3.複核評定。市農業農村局將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推薦的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認真複核、綜合評定,形成擬認定名單,透過市農業農村局官網及時公示,無異議的,命名為“商洛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發文公佈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各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日常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抽查和監測複核及監督指導。

  第十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每年組織監測1次,由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在推薦當年度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時一併報送上年度所有市級示範家庭農村監測結果(附件3)。監測內容包括家庭農場依法經營管理情況、產業發展情況(不得低於申報標準條件)、經營效益情況、示範帶動情況等。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監測結果抽查。

  第十一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監測不合格,取消其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證書作廢,並向社會公佈,且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在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2.生產經營水平下降、資不抵債的;

  3.經營中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4.拒絕監測、監測不達標、不按規定要求提供材料的;

  5.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十二條對因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經營收入或生產規模驟降,難以達到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標準的,經綜合評價,認為仍有恢復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級示範家庭農場管理辦法,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辦法實施後,原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認定、管理辦法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