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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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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落實管理責任,規範管理行為,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政府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根據《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並對縣級儲備糧進行監管;縣級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地方儲備糧糧權歸市、縣級人民政府,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條市、縣級糧食局所屬國有獨資的糧食儲備庫是專門儲存地方儲備糧的企業(以下稱承儲企業)。地方儲備糧實行集中存放。

  第四條承儲企業要與其他經營性企業徹底分離,設立獨立法人,實行單獨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等有關單位舉報。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糧食局計劃儲備處會同有關處室根據市政府批准的規模,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儲存佈局和收購、銷售及動用建議。計劃儲備處或會同有關處室負責研究擬定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並監督執行;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倉儲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改造和報廢專案進行審批。

  縣級糧食局負責提出縣級地方儲備糧的規模佈局和收購、銷售及動用建議,組織縣級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對縣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承儲企業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地方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實施科學保糧,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出入庫(輪換)計劃;建立和管理庫存實物臺賬,嚴格執行《統計法》和《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按照規定使用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確保儲備糧貸款安全;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

  第八條市糧油質量檢測站依照有關規定、按市糧食局的要求受託承擔市級儲備糧出入庫質量鑑定和儲存品質判定。

  縣級糧食局也應建立糧油質量檢測機構,負責對縣級地方儲備糧實施質量監管。

  第三章出入庫管理

  第九條地方儲備糧入庫包括收購、調入、輪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儲備糧出庫包括銷售、調出、輪出、移出及其它。

  第十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透過規範的糧食交易中心(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必須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品種、數量、質量等要求和規定的時間組織出入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凡是品種不符、數量不實、質量達不到要求的糧食不得出入庫。出入庫計劃執行情況要按規定及時上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地方儲備糧的出入庫一般應按以下流程進行。

  入庫:準備→入庫登記→驗質→計量→入倉→結算記帳。

  出庫:準備→驗質→出倉→計量→結算記帳。

  第十三條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必須憑證齊全,及時登記賬、表、卡,保證賬賬、賬實相符;出入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計量人員對糧食數量負責。

  第四章輪換管理

  第十四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儲存總量的20%-30%。

  第十五條輪換以品質控制指標和儲存年限為依據,採取“成本不變,等量兌換”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於保持糧食市場穩定、有利於節約成本、有利於提高效益的原則進行。

  第十六條地方儲備糧輪換的參考儲存年限(以生產年度計算)為:小麥3-4年。儲存期內要定期進行品質檢驗,對鑑定為“不宜存”的,要及時報告並提出輪換建議。

  第十七條每年10月份,承儲企業要根據儲備糧儲存年限和品質控制指標等情況,向同級糧食局提報下年度輪換計劃。由糧食局商有關部門稽核後於12月底前將輪換計劃下達到承儲企業。在年度計劃內,具體每批次輪換數量由承儲企業自行安排並報糧食局備案。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輪換計劃檔案的各項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輪換任務。在實施輪換時,可以實行先進後出、邊進邊出和先出後進等方式進行。採取先出後進方式輪換的,架空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架空時間的,必須報經同級糧食局批准。

  第五章儲存管理

  第十九條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專”、“四落實”。

  “一符”是指賬實相符,即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總賬相符;保管總賬與分倉保管賬相符;分倉保管賬與倉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

  “三專”是指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掛牌儲存,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食混存。地方儲備糧要由專人保管,實行崗位責任制。保管、檢驗人員均要持證上崗。各承儲企業要建立統一規範的儲備糧保管總賬及分倉保管賬、專卡。保管賬和專卡要準確、及時地反映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情況。

  “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在地方儲備糧總量不變的前提下,承儲企業根據管理需要在承儲庫內調整倉號及分倉數量,須報經同級糧食局批准;承儲企業庫點之間調整儲糧數量須報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糧食入倉前要對空倉進行清理消毒,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範》和有關操作規程的要求組織入倉。入倉後要及時對糧面進行平整,按規定及時填寫專卡。

  第二十一條地方儲備糧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內,不得露天儲存。不同品種、不同性質、不同年限的糧食要單獨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第二十二條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四無糧倉”(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標準。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要因地制宜、積極採用科學保糧技術,延緩糧食品質陳化、降低損耗、節約成本。要積極研究和推廣綠色儲糧技術,減少汙染。要積極應用計算機糧情檢測、機械通風、環流燻蒸等儲糧新技術。

  第二十四條保管員要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要求,按時檢查糧溫、水分、害蟲等情況,認真做好糧情檢查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並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保管員要對所管理的倉房、倉容和糧食品種、數量、質量、糧情等情況做到“一口清”。糧庫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並在糧情檢查記錄簿上籤署意見。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要按照有關糧食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工作。要設專職質量檢驗員,建立檢化驗室,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基本檢測儀器和裝置。

  第二十六條地方儲備糧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入庫的糧食必須達到國標中等及以上質量標準,優先收購新糧,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十七條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和儲存期間,承儲企業要按照《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及省糧食局《糧食質量監管實施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糧食質量進行檢驗。入庫時,要對糧食質量及品質控制指標進行全面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準確填入儲備糧專卡。出庫時,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專案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可由承儲企業自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應委託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八條儲存期間,承儲企業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對庫存糧食質量(包括品質控制指標)各進行1次全面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及時填入儲備糧專卡。承儲企業要建立完備的儲備糧入庫、儲存、出庫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檔案.

  第七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糧食倉儲設施主要包括倉房、罩棚、鐵路專用線、機械裝置等生產設施及生產附屬設施。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要有計劃地改善糧食倉儲設施。在庫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和維修改造倉儲設施,必須符合庫區統一規劃佈局,符合安全儲糧和規範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要建立倉儲設施檔案。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儲存年限等,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每季度都要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相關科(處)室和保管員負責倉儲設施的日常檢查,對儲糧倉房等主要設施裝置要及時維修保養,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鐵路專用線等主要設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儲企業在利用其閒置倉儲設施開展代儲代運等業務時,不得危及地方儲備糧及其倉儲設施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的倉儲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改造和報廢要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章庫區管理

  第三十五條承儲地方儲備糧的庫區要規劃合理、佈局規範、整潔美觀,要合理利用辦公區、生活區空地進行綠化、美化,各區域有圍牆或綠化帶隔離。承儲企業員工工作時間著裝要統一。

  第三十六條各承儲企業名稱標牌規格、樣式、顏色要規範。倉房以及內設機構辦公場所都要懸掛名稱標牌,標牌規格、樣式協調一致。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外醒目位置懸掛市地方儲備糧專牌,專牌樣式由市糧食局制定。非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不得懸掛地方儲備糧專牌。各種標牌懸掛位置要正確。

  第三十七條庫區要保持清潔,排水溝渠暢通,無雜草、垃圾、汙水。

  第三十八條庫區倉房外牆粉刷乾淨,顏色格調協調,並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種標語、標誌牌書寫、張掛整齊劃一,清晰醒目。

  第三十九條倉房內要懸掛“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員崗位責任牌,儲備糧專卡。三簿是指:糧情檢查記錄簿,糧食燻蒸記錄簿,機械通風作業記錄簿。“二牌三簿”樣式由市糧食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各承儲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一條承儲企業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二條承儲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衛、防火、防汛等各項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嚴格值班制度和進出庫登記制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教育和培訓職工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識;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第四十三條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糧油儲藏技術規範》和其他有關儲糧專用化學藥劑管理的規定收發、運輸、儲存、使用化學藥劑。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生儲糧事故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承儲企業在積極採取措施開展救援的同時,及時報告縣級糧食局,並由縣級糧食局報市糧食局。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採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定期檢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對承儲企業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日常檢查主要是:檢查儲備糧數量、質量、糧情,儲存安全等情況,以及儲糧化學藥劑、裝置設施、有關檔案的管理情況;專項檢查主要是:檢查出入庫(輪換)期間的糧食質量,出入庫(輪換)結束後對入庫糧食的數量、質量進行檢查確認,以及根據業務需要對其它事項的檢查;定期檢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檢查一般採取企業自查、市縣糧食局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建立糧情分析會制度。承儲企業每月要召開一次糧情分析會,並作好記錄。縣級糧食局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糧情分析會。市糧食局每年組織兩次糧情分析會。

  第四十八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違反本實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未涉及的業務管理工作依照國家和省、市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制度由市糧食局計劃儲備處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2

  為規範市本級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出入庫質量安全、數量真實,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倉糧食按批次扦取樣品,檢測糧食水分、雜質、色澤氣味等指標,並做好記錄,逐倉建立糧油質量檔案,質量不達標的糧食應整理合格後,方可入倉。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輪換入庫成品糧油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條 承儲單位應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入庫記錄。不得偽造、纂改入庫原始計量憑證。

  第三條 糧油入倉期間,承儲單位質量管理人員應對入庫糧油進行全過程跟蹤檢查,保證入庫糧油質量符合儲存要求。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填寫糧油入庫質量檢驗單據並簽字,分管負責人每月末須對入庫糧油質量檢測原始記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簽字。

  第四條 承儲單位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專案檢驗出庫糧油質量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超過有效期的,應當重新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並將檢測結果錄入質量管理檔案和貨位卡。現場扦樣應在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確保扦樣程式規範、樣品真實。

  第五條 正常儲存年限儲備糧油銷售出庫的,承儲單位具備條件的可自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不能自行檢驗的,須經過專業糧食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儲備糧油出庫,須經過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儲備糧油銷售進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第六條 糧油出庫前,承儲單位須及時將糧油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結果(檢驗結果報告原件或影印件)報告主管部門。

  第七條 糧油出庫期間,應當準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不得偽造、纂改出庫原始計量憑證。承儲單位每月如實向主管部門報送購銷存資料。

  第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規範糧油儲存損耗報批程式,嚴禁虛報損耗。糧油出庫數量多於入庫數量的溢餘,不得衝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承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結束10日內將糧食出庫、損耗處置和損失等情況書面報告主管部門。

  第九條 糧油出庫結束後,承儲單位應及時整理歸檔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存檔期限不少於5年。

  第十條 糧油出入庫實行驗收制度,承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入庫結束15日內,書面申請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驗收。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3

  為規範縣本級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出入庫質量安全、數量真實,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倉糧食按批次扦取樣品,檢測糧食水分、雜質、色澤氣味等指標,並做好記錄,逐倉建立糧油質量檔案,質量不達標的糧食應整理合格後,方可入倉。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輪換入庫成品糧油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條 承儲單位應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入庫記錄。不得偽造、篡改入庫原始計量憑證。

  第三條 糧油入倉期間,承儲單位質量管理人員應對入庫糧油進行全過程跟蹤檢查,保證入庫糧油質量符合儲存要求。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填寫糧油入庫質量檢驗單據並簽字,分管負責人每月末須對入庫糧油質量檢測原始記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簽字。

  第四條 承儲單位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專案檢驗出庫糧油質量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超過有效期的,應當重新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並將檢測結果錄入質量管理檔案和貨位卡。現場扦樣應在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確保扦樣程式規範、樣品真實。

  第五條 正常儲存年限儲備糧油銷售出庫的,承儲單位具備條件的可自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不能自行檢驗的,須經過專業糧食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儲備糧油出庫,須經過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儲備糧油銷售進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第六條 糧油出庫前,承儲單位須及時將糧油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結果(檢驗結果報告原件或影印件)報告縣主管部門。

  第七條 糧油出庫期間,應當準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不得偽造、篡改出庫原始計量憑證。承儲單位每月如實向主管部門報送購銷存資料。

  第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規範糧油儲存損耗報批程式,嚴禁虛報損耗。糧油出庫數量多於入庫數量的溢餘,不得衝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承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結束10日內將糧食出庫、損耗處置和損失等情況書面報告主管部門。

  第九條 糧油出庫結束後,承儲單位應及時整理歸檔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存檔期限不少於5年。

  第十條 糧油出入庫實行驗收制度,承儲單位應當在糧(原糧)油出入庫結束15日內,書面申請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驗收。

  第十一條 成品糧在保持庫存量不低於90%的前提下,由承儲企業根據庫存成品糧質量和市場供求情況進行動態輪換。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計劃、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統籌、規模合理、優儲適需、安全高效的原則。

  地方儲備糧應當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第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從事地方儲備糧監管的部門(以下統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公安、應急、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方儲備糧相關工作。

  第五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宏觀調控需要以及財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佈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指令或者調控需要,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計劃並組織實施,及時跟蹤排程執行情況,確保計劃嚴格落實。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最佳化品種結構和儲備規模。地方儲備糧口糧品種合計比例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運營管理企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對本級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實施日常管理並執行地方儲備糧的動用計劃,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依法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確保負責儲存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承儲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保管、質量安全檢驗等能力,倉儲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儲設施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承儲企業資格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從具備資格的企業中,按照佈局合理、便於監管和降本節費的原則,擇優公開選定承儲企業;沒有運營管理企業的市、縣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選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儲企業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終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儲資格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調出另儲。

  第八條 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收儲、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對地方儲備糧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糧食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出庫。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儲存期限自出庫之日起,不少於五年。

  承儲企業應當定期對地方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分離。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

  (三)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

  (四)透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五)擠佔、挪用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

  (六)以地方儲備糧及其相關設施裝置辦理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八)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地方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持糧食市場穩定、保證質量、節約費用、結合加工的原則,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

  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主要透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平臺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時間內完成地方儲備糧輪換任務。每批次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四個月。如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輪換架空期,延長期內承儲企業不能享受相應財政保管費用補貼。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等級和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情況的監測。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或者區域性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

  (三)省、市、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動用地方儲備糧,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並組織實施。在緊急情況下,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地方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動用命令。

  地方儲備糧動用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恢復庫存。

  第十三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運營管理企業、承儲企業可以行使下列監督檢查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倉儲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以及動用命令和有關財務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複製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承儲企業報送的購銷數量、輪換進度、庫存規模、質量安全等資訊統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援、推進地方儲備糧管理數字化、智慧化建設。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地方儲備糧資訊化管理平臺的建設、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儲備糧資料自動採集、傳輸、儲存、處理、共享等全生命週期的智慧化管理水平,實現遠端監管、預警防控。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地方儲備糧資訊化管理系統,並與相關監管部門和單位的資訊化管理系統對接,加強資訊化建設、應用和維護,進行有關資料的同步傳送與動態更新。

  第十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並將承儲企業的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資訊納入省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並向社會公佈,依法對嚴重失信承儲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地方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運營管理企業不依法履行地方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制定地方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佈局方案的;

  (二)未下達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動用等計劃的;未按照計劃組織實施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四)違法、違規選定承儲企業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收儲、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的;

  (二)未定期對地方儲備糧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的或者未按規定進行糧食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

  (三)未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的;

  (四)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的;

  (五)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

  (三)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

  (四)透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五)擠佔、挪用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

  (六)以地方儲備糧及其相關設施裝置辦理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八)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地方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油倉儲單位從事糧油倉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油倉儲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標準,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汙染,確保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五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標準,組織儲糧安全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

  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型別、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並符合本辦法有關汙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裝置,並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要求;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八條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三章糧油出入庫管理

  第九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並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

  第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製作“庫存糧油貨位卡”,準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資訊,並將卡片置於貨位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出庫糧油質量。糧油出庫應當準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

  第十三條出庫糧油包裝物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汙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危險蟲糧不得出庫。可能存在發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

  第十四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定配置防粉塵裝置,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的烘乾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

  第四章糧油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糧油倉儲單位負責人對全部庫存糧油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責。

  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應當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十六條糧油儲存區應當保持清潔,並與辦公區、生活區進行有效隔離。在糧油儲存區內開展的活動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對糧油造成汙染或者對糧油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第十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裝置,建立健全裝置使用、保養、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倉房(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等技術標準,建立糧油倉儲管理過程記錄檔案。

  第十九條糧油倉儲單位倉儲能力不足時,應當透過代儲、租賃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單位的現有糧油倉儲設施,擴大倉儲能力。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與承儲或者出租的單位簽訂規範的代儲或者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現有倉儲設施不足,確有必要露天儲存糧油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打囤做垛應當確保結構安全,規格一致;

  (二)囤垛應當滿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風、防蟲鼠雀害的要求,並採取測溫、通風等必要的倉儲措施;

  (三)用於堆放糧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對糧油造成汙染。

  第二十條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穀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

  第二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國家對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置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儲存糧油出庫數量多於入庫數量的溢餘,不得衝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設立糧油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真實、完整地反映庫存糧油和資金佔用情況,並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庫存糧油情況發生變化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庫存糧油貨位卡和有關帳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對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儲糧化學藥劑應當存放在專用的藥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並對藥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

  進行燻蒸作業的,應當制訂燻蒸方案,並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燻蒸作業中,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作業場地周圍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燻蒸作業區。

  第二十六條庫存糧油發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屬於較大、重大或者特大儲存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屬於特大儲存事故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儲存事故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一般儲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上10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上2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較大儲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糧食或20噸以上20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重大儲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噸以上糧食或200噸以上油脂損失的為特別重大儲存事故。

  第二十七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糧油,包括各類糧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倉容規模500噸以下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經營者,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相關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商業部1987年6月22日頒佈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87)商儲(糧)字第12號)同時廢止。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地方政府層級負責的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加強和規範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保證縣級成品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成品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69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XX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互助縣糧食應急預案》等規定辦法及檔案精神,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縣級成品儲備糧,是指縣政府儲備的納入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量而建立的,用於調節全縣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各種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疫情和自然災害等情況的成品儲備糧。糧權歸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或縣糧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條互助縣本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縣級成品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根據XX市發展和改革委、XX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XX市分行《關於下達縣區級成品糧儲備計劃的通知》(東發改糧食〔20XX〕370號)檔案,下達給互助縣縣級成品儲備糧規模300噸,品種為小麥粉和大米。糧油品牌由承儲單位根據本地群眾糧油消費習慣自行決定。縣級成品儲備糧數量按照省糧油統計制度規定的摺合率確定。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縣人口增長情況和糧食消費增長量,及時增加縣級成品儲備規模,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

  第六條縣級成品儲備糧按照“政府委託、部門管理、企業運作”的原則管理和運營,成品儲備糧根據全縣糧食應急供應需要和儲存企業倉儲能力及運營狀況合理佈局,考慮成品糧儲存期短、難以輪換的實際,成品糧實行動態管理,平時參與承儲單位的經營週轉,應急時用於政府調控,但不得將成品儲備糧對外進行抵押、質押、擔保、賒欠、體外迴圈和清償債務。

  第七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機構和承儲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政策,在堅持市場化經營方向的基礎上應符合政策導向,當出現糧油供求異常、市場大幅波動以及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服從調控大局和應急需要。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八條縣發展和改革局是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的職能部門,對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縣級成品儲備糧承儲企業資格的稽核,指導和協調承儲企業做好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工作,對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二)根據全縣糧食應急的需求以及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規定,及時向縣政府提出縣級成品儲備糧規模計劃和品種調整建議,經縣政府批准後,會同縣級相關部門,按批准的品種、佈局落實縣級成品儲備糧。落實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數量、品種和佈局。

  (三)負責核實和處理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損失、損耗。

  (四)負責縣級成品儲備糧庫存實物和賬務的檢查。

  (五)負責與縣財政局清算縣級成品儲備糧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管理費用和差價補貼,及時將各項補貼撥付至承儲單位。

  (六)負責調查處理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中發生的有關問題。

  (七)委託法定的糧油質監部門對縣級成品儲備糧質量和品質進行檢驗,確保縣級成品儲備糧安全。

  第九條縣財政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成本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管理費用和差價補貼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

  (二)核銷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損失、損耗,加強財務檢查管理,對縣級儲備糧財政補貼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承儲企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國家和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成品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備案,並嚴格按照業務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二)負責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日常管理,科學保糧,確保縣級成品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三)負責組織實施縣級成品儲備糧出、入庫計劃。

  (四)建立和管理庫存實物臺賬,嚴格執行《統計法》和《青海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

  (五)按照規定合理使用儲備糧各項補貼。

  (六)自覺接受縣級相關部門的監管。

  第三章承儲資格審定

  第十一條申請縣級成品儲備糧承儲資格的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按照“公開、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則,對符合承儲條件的單位進行核定,並依據儲備需要確定承儲單位資格分配承儲任務。

  第十二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我縣儲備糧佈局與流向的、交通便利的糧食倉儲、經營設施裝置條件。倉房條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與技術規範的要求,倉儲裝置條件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油方式、糧油品種、儲存週期等相適應,倉容應達到2500噸以上。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且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四)自願承擔成品儲備糧儲存安全風險,具有組織管理和經營縣級成品儲備糧的能力以及穩定的銷售網路,經營的產品質量安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五)符合糧食市場調控、民族地區穩定及應急保障供應佈局要求。

  第四章倉儲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倉儲管理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保糧方針,堅持“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承儲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倉儲技術規範》規定,做到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四條承儲單位要有專職人員負責縣級成品儲備糧的保管安全,做到“一符”“三專”“四無”“四落實”,倉房內要懸掛“二牌”“三簿”。

  “一符”是指賬實相符,即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總賬相符;保管總賬與分倉保管賬相符;分倉保管賬與倉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

  “三專”是指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四無糧倉”是指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四無糧倉標準。

  “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二牌”是指保管員崗位責任牌、儲備糧專卡。

  “三簿”是指糧情檢查記錄簿、糧食燻蒸記錄簿、機械通風作業記錄簿。

  第十五條儲存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倉儲設施必須符合成品糧儲存要求,儲存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倉房必須保持完好,達到隔熱、防潮、通風等儲糧基本功能要求。不準使用禁止的化學藥劑對空倉或縣級成品儲備糧進行處理。承儲企業應定期對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倉房進行檢查、維護。

  第十六條儲存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倉房必須懸掛縣級儲備糧專牌,不同產地、不同批次、不同規格的縣級成品儲備糧應分貨位、分垛位儲存,並在醒目位置設定縣級儲備糧專卡。

  第十七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實行專倉存放,儲存專倉需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備案核准,儲存倉號一經落實承儲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倉號的,需事前報縣發展和改革局批准。同一倉號內縣級成品儲備糧垛位可以根據週轉情況自行調整,但須建立專門的統計、保管和輪換臺賬,詳細記載,做到三賬相符。因承儲單位因倉房不足,確實達不到專倉存放的,應實行倉內區域存放,但必須加強臺賬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縣級成品儲備糧須加掛“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垛卡,不允許在同一區域混合存放不同性質的成品儲備糧。

  第十八條承儲單位必須配有專職人員負責縣級成品儲備糧的管理。凡從事縣級成品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的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實行專人保管。承儲單位要按照成品糧儲藏的有關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分析糧情,做好糧情檢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得發生發熱、板結、黴變、生蟲等質量安全和儲糧事故。如發生儲糧安全責任事故,要按照倉儲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縣發展和改革局,對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保管員要對所管理的倉房、倉容和儲糧品種、數量、質量、糧情等情況做到“一口清”。糧庫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並在糧情檢查記錄簿上籤署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實行專賬管理。承儲單位須按照有關統計、財務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賬簿、臺賬,並定期進行核查,做到賬目齊全、裝訂規範、內容真實,賬賬、賬實、賬卡相符。

  第二十一條縣級成品儲備糧採取倉內包裝儲存,必須做到“包裝完整、碼垛整齊、數字準確、堆垛安全”。

  第二十二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包裝規格為10公斤及以下的,要求儲存時每垛不超過30噸,四周包裝與牆之間走道間距不小於0.8米,垛間距不小於0.6米,垛高不超過20層。包裝規格為25公斤的,要求儲存時大米每垛不超過30噸,垛高不超過20層,小麥粉每垛不超過60噸,垛高不超過25層,四周包裝與牆之間走道間距不小於0.8米,垛間距不小於0.6米。

  第二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積極應用綠色、生態、無公害的科學儲糧技術,特別是低溫、準低溫等保鮮儲糧技術,保證縣級成品儲備糧儲存安全。

  第二十四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出、入庫必須憑證齊全,及時登記賬、表、卡,保證賬賬、賬實相符;出入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計量人員對糧食數量負責。

  第二十五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在保管、輪換、調撥工作中必須保質、保量,不得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換品種,不得多調少付。由於以上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承儲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出、入庫要經縣發展和改革局批准,在突發事件發生需要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時,根據互助縣糧食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承儲單位憑縣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紀要或檔案通知辦理出庫。

  第二十七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調入、調出、輪換財務會計處理,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法》《會計準則》及相關的法規,做到及時、準確、真實。必須定期核對賬務,做到賬表、賬賬、賬實相符。

  第二十八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損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損失和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損失發生後,承儲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縣發展和改革局報告,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組織相關單位到現場調查核實。

  第二十九條以上損失、損耗按規定進行核實。屬正常損耗或屬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損失由縣財政局承擔;超額損耗和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由承儲單位自行負責。

  第五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縣發展改革局委託青海省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實施檢驗檢測,並出具相關檢測報告。小麥粉必須達到GB1355-1986《小麥粉》特製一等質量指標,大米必須達到GB/T1354-2018《大米》一級粳米質量指標。

  第三十一條承儲單位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縣級成品儲備糧經營活動,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建立縣級成品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質量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標準質量要求適時進行報檢或檢驗。健全質量安全控制體系,明確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做好縣級成品儲備糧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承儲單位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等要求,定期進行糧情檢查和品質檢驗,確保縣級成品儲備糧儲存安全。加強成品糧儲存過程中溫度、溼度等管理,防治黴變。

  第三十三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出入庫質量安全實行出入庫糧食檢驗制度。糧食有關部門出具出入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規定質量等級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的,不得出入庫。

  第三十四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在輪換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十五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包裝規格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計量誤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包裝物、標識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籤標準等有關規定,註明品種名稱、等級、淨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各項標籤必須清晰、齊全、準確。

  第三十六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運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不得使用被汙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不得將縣級成品儲備糧與其他物資混裝運輸,各種運輸車輛不得進入成品庫。嚴防發生汙染、潮溼、黴變發熱等質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條運輸工具清潔乾淨,備有良好的鋪墊、遮蓋擋欄和防潮裝置,鋪墊物、包裝材料等應符合有關要求,防止汙染和雨水浸入。不符合規定的運輸工具不得用於縣級成品儲備糧的運輸。

  第三十八條縣級成品儲備糧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經營質量安全管理、檢驗、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等未盡事宜,嚴格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執行。

  第六章輪換管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四十條縣級成品儲備糧按照“保持規模、動態管理、滾動輪換、市場運作”的方式,遵循保持規模、保證質量、推陳儲新、均衡有序、降低費用、品質優良的原則,由承儲企業自行適時輪換、組織銷售、自主經營。

  第四十一條縣級成品儲備糧承儲企業輪換過程中,不得出現架空、串換、移點輪換等現象,原則上採取“庫存保持常量、實物頂替輪出”的辦法進行滾動輪換,即成品儲備糧庫存任何時期不得少於90%計劃量,其餘在週轉輪換中(表現為資金),以儲新換舊的滾動輪換方式,保證庫存糧食常儲常新,年底庫存必須達到100%。

  第四十二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出入庫不得超過保質期,承儲單位應根據實際,統籌安排、及時組織輪換,每批成品儲備糧的輪空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每垛從拆垛銷售之日到新糧補庫到位之時)。

  第四十三條縣級成品儲備糧每年輪換次數小麥粉、大米不得少於3次,每四個月至少輪換1次,不能因輪換或其他原因造成縣級成品儲備糧庫存架空、空庫和虧庫。

  第四十四條承儲單位要按規定建立成品儲備糧輪換臺賬,根據輪換進度逐日登入輪換臺賬。輪換期間,以每半月為單位每月2日、17日向縣發展和改革局各報送一次輪換情況,確保臺帳與實際出入庫、質檢報告和縣發展和改革局臺帳一致,做到規範運作。每半年向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局報送一次輪換工作總結。

  第七章儲備糧的動用和補充

  第四十五條縣發展和改革局應當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建議。未經縣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政府批准,可以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

  (一)縣級糧食出現明顯的供不應求或者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需要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動用方案,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根據互助縣糧食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提出,報縣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所動用成品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價差處理、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縣發展和改革局根據縣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具體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成品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四十八條承儲單位在執行縣級成品儲備糧動用指令時,應及時制定應急保障措施,組織落實所承擔縣級成品儲備糧的運輸車輛、物資和人力,承擔運輸任務,確保需要時調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四十九條應急狀態下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的,要在半年時間內按原計劃規模及時補充已動用的縣級成品儲備糧,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第五十條如無重大應急情況發生,正常儲存情況下,縣級成品儲備糧主要用於保障市場的需求,由承儲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動態管理,及時組織輪換,確保常儲常新。

  第八章儲備費用補貼

  第五十一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和管理費用等,參照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的通知》(青財建字〔20XX〕2428號)及省糧食局《關於調整省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的通知》(青糧財〔20XX〕47號)檔案執行,即成品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成品糧折成原糧計算),即保管費用每年每公斤0.12元;小麥粉、大米按每年輪換三次,每次按0.08元/公斤計算,全年補貼0.24元/公斤執行。

  第五十二條為規範縣級儲備糧管理費用的使用,其管理費用以當年縣級成品儲備糧數量折成原糧數量計算(年平均庫存按季加權平均計算)為準,按照每公斤0.004元的標準核定,由縣財政局包乾給縣發展和改革局統籌使用,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業務管理需要在核定的補貼範圍內,主要用於縣級成品儲備糧的管理、有關賬簿、票據、會同印製費用、培訓、監督檢查及調研支出等相關費用。

  第五十三條在應急狀態下,縣人民政府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動用價格低於核定的入庫結算價,造成承儲單位虧損的,由縣級財政據實核補;發生的價差收入(扣除有關費用)上繳縣財政。

  第五十四條縣級成品儲備糧保管費用、輪換費用採取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的方式進行。補貼資金由縣財政局撥付給縣發展和改革局專戶進行管理。年終會同縣財政局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佔、截留、挪用縣級成品儲備糧貸款、保管費用、輪換等各項補貼。

  第五十六條縣級成品糧儲備享受戰略儲備糧油承儲單位同樣的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承儲企業名單由縣發展改革局逐級上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省地稅局共同審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條承儲單位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承儲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五十八條承儲單位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十九條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縣級成品儲備糧安全生產、保衛、防火、防汛等各項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嚴格值班制度和進出庫登記制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教育和培訓職工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識;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第六十條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糧油儲藏技術規範》和其他有關儲糧專用化學藥劑管理的規定收發、運輸、儲存、使用化學藥劑。

  第六十一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生儲糧事故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承儲企業在積極採取措施開展救援的同時,及時報告縣發展和改革局。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XX〕23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採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定期檢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對承儲企業縣級成品儲備糧業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日常檢查主要是:檢查儲備糧數量、質量、糧情,儲存安全等情況,以及儲糧化學藥劑、裝置設施、有關檔案的管理情況;專項檢查主要是:檢查出、入庫期間的成品糧質量,出、入庫結束後對入庫成品糧的數量、質量進行檢查確認,以及根據業務需要對其它事項的檢查;定期檢查包括:每年春季、秋季安全普查,定期檢查一般採取企業自查、縣發展和改革局抽查的方式進行。

  建立糧情分析會制度。承儲企業每季度召開一次糧情分析會,並作好記錄。縣發展和改革局每年組織兩次糧情分析會。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違反本制度的,按照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縣財政局對各項補貼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對成品糧儲備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庫存情況進行定期監控。

  第十一章約束與責任

  第六十五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及嚴重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油補庫、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給不具備地方儲備糧油承儲條件的單位確定承儲單位資格,分配承儲任務的;

  (三)未及時、足額撥付地方儲備糧油的保管與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油所需信貸資金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六)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第六十六條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財政、發改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到位的,取消縣級成品儲備糧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及嚴重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縣級成品儲備糧補庫、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擅自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油的;

  (三)入庫的成品儲備糧油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縣級成品儲備糧油質量安全要求的;

  (四)對縣級成品儲備糧油未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縣級成品儲備糧油賬賬不符、賬實不符;

  (五)擠佔、截留、挪用縣級成品儲備糧油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成品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

  (六)虛報、瞞報承儲的儲備糧數量的;

  (七)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的;

  (九)以儲備糧油對外擔保、抵押、質押、賒欠、體外迴圈或者對外清償債務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縣級成品儲備糧油不宜存、黴變等儲糧事故的;

  (十一)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十二)發現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涉國家及縣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四)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