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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規章制度

人事規章制度(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事規章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事規章制度1

  一、適用範圍

  1、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各專案部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2、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錄用

  1、公司各部門、專案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經人事辦稽核、總(副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辦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招聘事宜。

  2、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3、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辦辦理試用手續。一般員工試用期一個月,主管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能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4、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辦送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5)員工服務承諾書;

  (6)其它必要的證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尚未恢復者;

  (2)被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4)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6)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7)身體條件不適合所從事的崗位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8)其它經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6、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7、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三、福利待遇

  1、公司依照企業的發展和兼顧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2、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資、通訊補貼和績效獎金,按月計發,出勤天數未足月的,按日(實際出勤天數*基本工資/30天)計發。月薪工資在次月底前發放,如遇工程回款未及時到位,工資發放適當順延。

  3、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計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發。

  4、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綜合保險。轉正後,由公司統一辦理。

  5、在公司上班的外地員工,可申請安排集體宿舍;在專案部的員工統一由專案部辦公室主任安排住宿。

  6、公司依據有關國家規定,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7、在工程專案完工後,新專案未進場前,公司可根據需要安排專案部人員休假,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按當月工資的70%發放。

  四、休假及請假

  1、按國家規定,員工享有以下帶薪假日(有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婚假:3天+晚婚7天;喪假:3天;產假:90天+晚育15天。

  2、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傳送適當補貼或安排調休(調休不另計補貼)。

  3、春節期間休假或探親的,按照公司規定的休假天數休假;放假期間在公司和專案部值班的,發放值班補貼或安排調休。如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還以曠工論處。

  五、獎懲

  1、每月獎勵:員工的獎勵參照《績效工資考核管理辦法》執行,對於在當月工作突出、表現優異的員工在下月的績效工資中給予適當獎勵。

  2、年終獎勵:每年年終評定優秀員工獎,由部門主管書面提出備選優先員工名單,經公司相關部門主管評議後,總(副總)經理批准。獎予員工一定的獎金及頒發由公司總(副總)經理簽署的表彰證書。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1)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2)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3)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5)對上級指示或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降級(薪):

  (1)擅離職守,致使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2)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3)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4)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二日者;

  (5)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範,影響公司聲譽者;

  (6)散播不利於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

  (1)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毆打同仁,或相互鬥毆者;

  (2)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受法院判決的刑事處分者;

  (3)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檔案者;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4)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煽動怠工或工者;

  (5)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賂者;

  (6)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累計15天的;

  (7)故意洩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9)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0)其它違反法令、制度情節嚴重者。

  人事規章制度2

  一、總則

  1、為強化本公司行政人事管理,科學的配備、統籌人力資源,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受企業聘用的各類勞動者。

  二、機構及職責

  1、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人事管理職能由xxx(科室機構名稱)承擔。

  2、人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調動、辭退等具體工作和相關手續。其他任何單位所作出的決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後果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三、聘用

  1、本公司各部門確實需要招聘職工時,必須由各部門負責人先提出書面申請,綜合辦調查落實報請總經理核准後,由xxx或xxx授權其他部門辦理招聘事宜。

  2、xxx或經過授權的招工單位所招收的新員工報到時首先必須到xxx辦理入職手續,由其本人填寫《員工登記表》,交驗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健康證明等有關證件。

  3、新員工應如實填寫自身材料,企業有權向有關部門核實,如一經查實確有故意弄虛作假行為者,立即予以解聘。

  4、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聘用:

  4.1被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或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4.2身份不清或受政法機關通緝及其他類似情況。

  4.3患有精神病或傳染性、不可治癒性嚴重疾病,肢體殘缺或器官殘缺以及體檢報告內容中不符合企業要求者。

  4.4品性惡劣,道德不佳者。

  4.5偽造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和其他入職資格材料者。

  4.6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者。

  5、新員工入廠後,由xxx介紹到安全管理部門、保衛部門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廠規廠紀等培訓活動,培訓完畢考試合格後安排到所需部門報到,進行車間和班組級安全教育,業務技能學習和工作試用。

  6、試用期間,新員工如有以下行為,可隨時停止試用並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6.1品行不良、工作成績達不到公司要求者;

  6.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者;

  6.3非工傷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義務者;

  6.4拒絕完成領導交辦任務者。

  7、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除享受夜班津貼和國家法律規定相關待遇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8、需要僱傭流動性較強的`人員完成具體工作任務的部門,鼓勵以對外整體協議承包的方式解決。

  9、各部門如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內容的勞務活動時,需暫時(短時)僱傭臨時勞動力,例如裝卸工、雜工等,必須到xxx領取《臨時勞務審批單》,經主管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此類勞動力,月終彙總後由財務部門開具相應發票,報銷相應費用。

  四、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限根據所簽訂合同期限長短,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曾從事過相同或類似工作,短期能夠勝任本職工作,達到企業要求者,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由相關部門和xxx調查核實,報公司經理批准後試用期可酌情縮短。

  2、試用期滿前一週內,新員工自我評價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由所在單位到xxx領取《員工鑑定申請表》,填寫後交所在部門領導稽核。

  3、部門領導簽署意見,認為符合工作要求的,由xxx牽頭,組織生產、技術等有關部門給與業務考核,合格後報公司經理核准。

  4、透過鑑定評估的員工享有同崗同酬的待遇,計薪日期從透過評估之日起計。

  5、對評估不合格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關係。

  五、考勤

  1、公司各部門領導嚴格按日考勤,考勤表由xxx統一發放。

  2、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缺勤、曠工、病假、事假等內容,日記考勤不得弄虛作假,凡與實際不符一經查實將予該部門主管領導處罰。

  3、倒班員工考勤由當班排程負責,月底由各車間報工。

  4、月底報工時應背附考勤表,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

  六、休假

  1、員工正常休假參照國家休假制度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按照現行統一假日製度執行。

  2、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和喪假。

  3、事假應提前一天填寫請假條,但因突發事件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部門領導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領導或其委託的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

  4、請假時由所在部門領導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進行審批,特別註明請假詳細時間和截止時間,到期未上班的,按照曠工處理。

  5、請事假的一律扣發此期間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要由個人承擔此期間的有關社會保險費用。

  6、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與診斷結果相匹配的醫院正式收費票據、檢測化驗結果方可視為病假。

  7、因病休假的員工,醫療期從休假之日起計,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期內每月發放()病假工資,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工作的,公司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員工在醫療期內患病痊癒後要求復工時,該員工所在單位必須知會xxx。

  9、女員工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後七十五天;符合晚育政策的,由計生機關出具證明,增加產假四十五天。

  10、產假期間每月發放產假工資。

  11、職工婚假、喪假為三天,每日發工資標準的日平均工資。

  七、遷調

  1、公司基於工作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崗位,被調員工應予配合服從。如有特殊原因,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經核准後方可撤消調動。

  2、各部門領導應按員工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員工接調動通知後,按照指定日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前往新職部門報到。

  4、員工到新職部門報到後即日起享有該崗位相應待遇。

  5、因個人業務素質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要求的,如下程式辦理:

  5.1進行崗位調整;

  5.2所安排的崗位本人拒絕到崗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5.3崗位調動後不能勝任新工作,給予一個月培訓學習期,期間發放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學習期滿後仍然不能勝任新崗位工作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八、離職

  1、離職分為兩種,第一種:辭退,指企業辭退員工;第二種:辭職,指員工自動辭職離開企業。

  2、按照國家勞動法規,符合下列條款,公司有權予以公開書面辭退。

  2.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2.3嚴重失職或,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失5000(含5000元)元以上者;

  2.4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危害團隊秩序者;

  2.5偷竊、侵佔、無故毀損企業財物經查屬實,性質惡劣或損失數額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

  2.6無故連續曠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

  2.7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而不能從事原工作者。

  3、企業辭退員工,應由被辭退者的部門領導填寫《辭退審批單》,經綜合辦核實,報公司經理批准後,發放由勞動部門統一格式的有關文書。

  4、員工要求辭職應提前三十天提出,並填寫《辭職申請表》,交部門領導、綜合辦、財務部門、公司經理依次稽核批准後可離職,有以下情形的,可暫不辦理離職手續。

  4.1給公司造成損失沒有承擔相應責任的;

  4.2約定的違約金沒有支付的;

  4.3工作沒有妥善交接的;

  4.4掌管的財物沒有交還的;

  4.5負責的業務款項沒有回收的。

  5、因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離職者要按預定日期辦理工作和物品交接手續,所在部門領導確認無誤後,知會綜合辦。離職者薪金核算以實際停止在本公司工作日為準。

  人事規章制度3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舞弊,收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人事規章制度4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即公司聘用的所有從業人員。

  二、招聘和錄用

  1、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公開招聘人員,透過筆試、面試、培訓擇優錄取。

  2、各部門要招聘人員,須由部門經理上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然後交由人事部進行招聘和錄用工作。

  3、應聘者面試時須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本人簡歷等到人事部報名,並填寫《員工個人檔案表》。

  4、應聘人員由部門經理,分管人事部筆試、面試或總經理批推後,由人事部負責辦理有關手續,辦妥報到手續者,即成為本公司員工。

  5、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繳驗下列證件:

  5.1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5.2正規醫院的體檢證明原件;

  5.3近期登記照五張;

  5.4學歷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5.5前任單位的離職證明原件;

  5.6其它必要的證件(如資質證書,技能證書等)原件及影印件;

  5.7養老保險手冊、就業登記證原件;

  5.8上述證件經查驗屬偽造或虛假的,本公司可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

  1、試用的目的是讓員工熟悉公司的工作環境、工作流程、業務要求、公司及部門的規章制度。

  2、新進員工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具體時間依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決定,具體見下表:

  3、試用期間,由部門以及人事部評估員工的工作能力、表現及可信賴程度,以此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和自然終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1勞動合同期滿的;

  2.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等機關部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2.4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2.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六、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告知員工理由:

  1.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公司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1.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照公司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應聘時提供虛假資訊的,如未滿16週歲的、假身份證學歷證的;

  1.6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2.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人事規章制度5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 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後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於事的現象。

  第二節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 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准後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後提名報總經理核准後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准,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 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 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 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週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於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影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並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 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 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 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 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並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 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