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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間作業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裝置設施管理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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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空間作業裝置設施管理制度1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確保廣大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防止和杜絕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2 範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全體職工。

  3 職責

  3.1 生產部經理裝置管理員(帶班師傅兼)是本公司裝置安全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3.2 總經辦、各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3.3 裝置管理員(帶班師傅兼)定期組織裝置安全產檢查,同時提出改進意見和跟蹤驗證;

  4 管理內容

  4.1 培訓

  4.1.1 新進廠員工在培訓內容中,應包括相關設施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培訓,採取如下方式:

  A、總經辦的理論培訓;

  B、裝置管理員(帶班師傅兼)和車間主任的再場操作培訓。

  4.1.2 對從事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持操作證上崗;必須持有國家、行業或政府頒發的操作證書,經總經辦驗明其有效性後(必要時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2 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

  按公司“裝置管理程式”及“裝置維護保養作業指導書”實施。

  4.3 生產現場的安全

  4.3.1所有設施和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原設計、使用要求,留有足夠的空間場地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進行安裝除錯。

  4.3.2 對各種裝置和儀器,操作者嚴格按其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超負荷執行,特別是有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向車間主任或裝置管理員(帶班師傅兼)報告。

  4.3.3 工作現場佈局要合理,使用部門要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高速運轉在操作面的皮帶輪,必須具備皮帶罩;導電設施不得裸露在外或損壞操作。

  4.3.4 生產現場要求: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通;光源充足,為生產所設的坑、壕、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要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4.3.5 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4.3.6 載貨升降機、叉車車斗,嚴禁載人執行;

  4.3.7 配電線路的設計、施工、維護、修理均要嚴格執行相關的電工規定,由公司電工實施;嚴防觸電事故的發生。

  4.3.8 有必要控制最高轉速的裝置,經裝置管理員限速後,不得擅自調整超速;升降機、叉車及其它安全裝置,無證人員不得操作。

  4.4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必須在1小時內向直接上級主管彙報(填寫“意外事故報告單”),並由生產部經理調查處理。

  4.5 各級單位主管或員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職責,如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翫忽職守論處:

  a 不執行有關規定、條例、操作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b 對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c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人身和裝置、財產的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d 對裝置安全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e 對裝置安全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f 延誤裝、修安全設施或不裝、修安全設施的;

  g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h 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裝置、機器、開關、電閘、訊號等;

  i不服從指揮勸告,進行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j 隱瞞事故或謊報事故經過的。

  對以上現象,將嚴格按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4.6 由於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公司設施/裝置損壞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及必要時的行政責任。

  4.7 每月一次,由裝置管理員(帶班師傅兼)負責組織,對本公司的設施/裝置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有安全

  隱患的設施/裝置,必須當場指出並要求其改進,並填寫“設施/裝置安全管理檢查記錄”存檔備查。

  附表:(略)

  1、意外事故報告單

  2、裝置安全管理檢查表

  有限空間作業裝置設施管理制度2

  1.0目的

  透過對生產裝置控制,提高生產效率及裝置使用率,以確保品質、延長其使用壽命。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對生產裝置的檢修、保養和安裝過程的控制。

  3.0職責

  3.1生產負責人

  a)負責編制裝置定期維護保養計劃。

  b)監督和檢查各車間定期維護保養情況。

  c)負責在用裝置的統一調配管理,提出裝置的購置計劃。

  3.2生產車間

  a)負責生產裝置維護保養;

  b)維護生產現場必要的工作環境。

  4.0工作程式

  4.1使用部門制定裝置維護保養計劃:

  a)操作者在使用前要驗證裝置是否完好,遵守操作規程,做好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裝置的正常執行。

  b)操作者應對裝置進行維護保養,生產科(車間)應檢查各車間的裝置維護保養情況,並作記錄,對發現問題或有懷疑的裝置,應立刻停止使用,通知技術人員及時排除故障,確保裝置持續穩定的執行能力。

  4.2各崗位操作人員應與所從事的活動相適應,須經培訓或採取有效措施以滿足這些要求,應經生產科(車間)門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4.3各車間應注意工作環境,以滿足生產的需要。

  4.4各部提出購置生產/服務裝置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新購裝置經安裝除錯,驗收合格後交生產車間使用,並納入生產裝置一覽表中受控,裝置資料由生產科(車間)建檔,報辦公室備案.

  4.5生產裝置報廢由生產科(車間)提出,質量負責人組織確認後報總經理批准,方可辦理報廢手續,辦完報廢手續後,即從生產裝置一覽表中將該裝置刪除。

  4.6應儲存每臺裝置的記錄,建立裝置檔案,其內容包括

  a.裝置名稱

  b.製造廠名稱、裝置型號、測量範圍、精度等級

  c.裝置接收日期和投入使用日期

  d.目前放置的地點

  e.接收時狀態(新舊或改裝過)

  g.檢定或自校記錄

  h.維護的詳細情況或注意事項

  i.損壞.故障或修理的記錄

  有限空間作業裝置設施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施工機械與特種設施裝置的安全管理,保證機械、裝置的完好,以及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結合四川革什扎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吉牛水電站工程各參建單位。

  第二章危險場所設施裝置管理機構職責

  第一條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工程危險場所裝置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1、監督施工機械安全准入的審查登記;

  2、監督各種機械隊伍和人員准入的資質、資格審查登記;

  3、監督施工承包商大型起重機安裝拆除(以下簡稱安拆)、維修和作業方案的執行;

  4、負責施工機械安全技術狀況的監督檢查和施工隊伍機械安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5、負責施工機械安全管理的考核和獎懲工作;

  6、參加工程一般以上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機械事故的統計和報告。

  第二條監理單位應設定一名(不少於)施工機械專業監理人員,負責現場施工機械(重點是特種裝置)安全監督和控制。主要職責:

  1、負責審查施工機械准入,並登記造冊,留存安全準用證影印件;

  2、負責審查機械隊伍和人員准入的資質、資格(安拆、維修、使用、檢驗等)證件,並登記造冊,留存影印件;

  3、負責審查重要施工機械的安拆、施工、吊裝、試驗、運輸等方案和安全作業票;

  4、負責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機械安全技術狀況檢查和重要機械方案實施的旁站監理;

  5、負責對機械違章、缺陷下達停止、整改、處罰等通知,並負責整改驗收並留存記錄;

  6、負責機械安全監督控制資料的建立、收集、彙總和管理;

  7、參加一般以上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施工承包商應設定機械管理部門或專職機械管理人員。施工承包商專業工地凡使用施工機械超過3臺及以上的,或有1臺特種裝置及以上的,應設定機械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專案部機械管理制度,掌握施工現場施工機械數量、分佈和安全技術狀況並登記造冊(特種裝置留存安全準用證影印件);

  2、負責進入施工現場機械、機具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和能力確認,留存進場機械檢查驗收表;

  3、負責進入施工現場機械隊伍的資質(指特種裝置如起重機械、施工升降機械的安裝、維修資質)審查,並登記造冊,留存資質證件影印件;

  4、負責進入現場各類機械人員(如機械操作、安裝、維修、起重、檢驗、電焊等人員)資格證件審查並登記造冊,留存資格證件影印件;

  5、參加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大件運輸、重要吊裝和機械施工方案審查並登記造冊,留存起重機安拆作業指導書、安拆過程檢驗記錄、負荷試驗報告、特種裝置安全準用證、起重機工況更換記錄、地基處理和軌道檢測等記錄影印件。

  6、負責現場所用機械安全技術的日常巡檢、抽查和組織月檢,並留存機械檢查記錄,整改通知單、整改驗收單、獎罰處理單、月檢小結等;

  7、負責或參與重要機械安裝、拆卸、現場維修、檢驗、使用過程的安全控制監督。負責對各機械使用單位的機械安全性進行評價和考核;

  8、參與組織機械事故(無人身傷亡)和未遂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機械事故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9、負責或參與重要機械施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及應急預案的編制;

  10、負責機械資料整理存檔和機械統計報表;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機械管理工作(根據各專案部具體情況自定,如機械排程、機械維修計劃審批、機械配件採購計劃審批、外租機械審批,以及負責特種裝置達到當地有關部門註冊登記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各級機械專業管理人員的許可權

  第四條參加專案部有關會議通報機械安全技術狀況的權利。

  第五條有機械費用結算會籤的權利,無機械安全管理部門簽字不能結算。

  第六條根據機械安全管理獎罰制度,對機械安全評比(評價)、機械違章、違規有獎罰的權利。

  第七條有對違章、違規機械制止使用的權利。

  第四章危險場所設施裝置安全管理體系

  第八條公司應制定機械安全管理目標

  第九條施工承包商應制定不低於公司要求的機械安全目標,並細化分解具體指標(如不發生一般以上機械事故,記錄機械事故頻率控制,一般機械故障率控制,重要缺陷[不合格項]控制,一般缺陷項頻次控制等指標要求)。

  第十條分管機電物資的副總經理是工程建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工程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是受公司委託的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一條施工承包商專案經理是機械管理和機械安全第一責任人;專案部應設一名副經理或具體分管機械管理和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工程專案應建立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網路圖構成層次順序是: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副經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工程專案總監、機械安全監理工程師--施工承包商分管副經理、機械安全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施工承包商的機械安全管理網路圖應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監理承包商備案。

  第十三條施工承包商應建立機械安全管理體系(或稱機械管理體系)。網路圖構成層次順序是:專案經理--分管副經理--機械安全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各機械使用單位負責人--各機械使用單位機械員。

  第五章工程專案各級機械安全管理崗位責任

  第十四條分管機電物資的副總經理主要責任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械管理法規及上級檔案要求,並組織制定本工程機械安全管理目標;

  2、負責組織制定工程專案各級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和機械安全管理制度,並考核實施;

  3、定期主持機械安全會議,對機械安全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工程技術部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主要責任

  1、全面履行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確保機械安全目標的完成;

  2、指導和考核監理承包商機械安全監理制度的實施。

  第十六條監理承包商機械安全監理主要責任

  1、組織實施工程建設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和本工程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施工機械安全控制和監督,並編制相應的工作程式;

  3、負責收集和留存各種機械控制和監督的記錄、資料;

  4、負責定期分析研究現場機械安全管理情況並向工程部彙報。

  第十七條施工承包商專案經理主要責任

  1、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法規和制度,制定機械安全目標或指標,保證施工機械安全有效執行和機械安全目標的實現;

  2、負責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機械技術經濟指標;

  3、重視加強機械管理和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工程規模和使用機械數量,設定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4、定期主持召開機械使用和機械安全情況分析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機械管理和機械安全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施工承包商分管副經理主要責任

  1、負責組織機械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機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

  2、負責組織和考核機械管理機構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的職能實施;

  3、負責組織現場機械准入,能力狀況確認、機械安拆、維修隊伍資質及機械人員資格審查工作;

  4、負責組織對機械安裝、拆卸、吊裝、運輸、維修隊伍資質資質及機械人員資格審查工作;

  5、負責組織機械安全監督檢查、整改、評比、獎罰等工作;

  6、負責組織機械臺帳、記錄資料建立存檔和機械統計工作。

  第十九條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專業管理人員主要責任

  1、全面負責履行施工專案部機械管理部門職責;

  2、負責完成上級和企業考核要求;

  3、部門負責人除上述兩項責任之外,負責本部門人員業務分工,任務安排和業績考核。

  第二十條機械使用單位領導主要責任

  1、負責組織建立本單位的機械管理和機械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本單位機械臺帳、檔案、記錄的建立;

  3、負責組織本單位建立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維修保養規程、臺班維修定額、機械檢查標準;安拆、拆卸、施工、維修、改造等作業指導書的建立,並組織實施;

  4、負責組織本單位機械員、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安裝人員、檢驗人員等的'培訓(包括安全、業務、技能)考核和取證工作;

  5、設立起重機械安裝維修改造隊伍的機械使用單位,應負責組織隊伍資質認證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本單位機械技術狀況鑑定和機械安全檢查及缺陷整改工作;

  7、負責組織機械統計、分析和報表工作。

  第二十一條機械使用單位機械員的主要責任

  1、熟悉本單位所用機械裝置的技術性能、常見故障、掌握機械裝置數量及分佈,以及安全技術狀況和安全操作規程;。

  2、負責本單位機械裝置的建賬、立卡或建立檔案(重要大型施工機械,如起重機械、混凝土拌合樓、泵車、罐車、挖掘機、裝載機、自卸車、施工升降機及特殊機械裝置等),掌握機械價值和臺班定額;

  3、負責本單位機械裝置的執行記錄、維修保養改造記錄、工況變化記錄、特殊檢驗記錄、負荷試驗報告、事故報告、起重機自檢報告書、安拆過程檢驗記錄、檢驗者的檢驗報告書、安全準用證、機械檢查表、缺陷整改通知單、整改驗收單、機械檔案、作業指導書、安全操作規程、機械報表等的建立、填報、收集、影印、整理、彙總、保管和上報等工作;

  4、負責本單位機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並經常性監督檢查和組織整改、考核、獎罰;

  5、負責組織或參與組織各類機械培訓工作和建立計劃、臺賬、記錄、總結;並負責各類機械人員資格證件和隊伍資質的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本單位機械維修保養計劃編制、審定,並組織機械裝置、零配件的租用、領用、保管和組織保養、修理等工作;

  7、負責或參與機械使用和維修定額考核工作;

  8、完成有關機械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危險場所設施裝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根據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工程建設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施工承包商必須建立機械安全管理制度。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准入條件(標準);

  2、准入驗收工作程式。

  第二十三條起重機安拆隊伍准入制度

  該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准入條件;

  2、准入審查工作程式。

  第二十四條各類機械人員准入制度

  該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准入條件;

  2、准入審查工作程式。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及機械重要作業方案審查制度

  該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編寫要求;

  2、送審工作程式;

  3、實施要求。

  第二十六條施工機械安全檢查制度

  該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檢查方式(如日常巡檢、月檢查、專項抽查、旁站監督等);

  2、檢查(組)人員組成;

  3、檢查時間;

  4、檢查範圍、內容;

  5、檢查標準和檢查記錄;

  6、檢查小結合結果處理;

  7、整改驗收(期限、結論)。

  第二十七條機械考核獎罰制度

  該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獎罰標準;

  2、執行工作程式。

  第二十八條機械裝置和機械人員退場管理制度

  該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退場告知要求;

  2、退場手續辦理。

  第二十九條機械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該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存檔內容(目錄);

  2、收繳和整理期限;

  3、借閱辦法。

  第三十條租賃機械管理制度

  該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租賃原則;

  2、租賃工作程式;

  3、合同評審與管理;

  4、租賃機械的使用與監督;

  5、退租手續辦理。

  第三十一條機械保養維修制度

  該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機械保養維修計劃審批;

  2、機械配件採購計劃審批;

  3、機械保養維修實施及時間限定;

  4、機械保養維修後的驗收。

  注:有的施工承包商不管機械保養維修,機械保養維修完全由機械使用單位自行安排,可以不建立此項制度,但對機械停工保養維修的時間限定和保養維修後的驗收應有要求。

  第三十二條機械事故(指純機械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調查處理制度

  該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機械事故等級劃分:(如按損失價值劃分、或按事故性質劃分、或按事故責任劃分、或按貽誤工期劃分等)

  2、施工專案部事故處理許可權(一般為記錄事故、未遂事故);

  3、事故上報和調查處理程式。

  第三十三條特殊情況(事故)應急預案(如可能發生的機械風害、機械相互碰撞、機械倒塌等一般以上機械事故情況)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可能發生一般以上機械事故的型別;

  2、可能造成傷害和損失;

  3、應急救援組織結構人員組成和各自職能分工;

  4、應急救援所需車輛、裝置、器材;

  5、救援措施與工作程式;

  6、演練計劃安排。

  第七章主要工作程式(簡化程式要點)

  第三十四條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管理人員的設定程式:

  施工企業批准施工承包商的機械管理部門和人員組成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名單--企業本部機械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公司機械管理部門對其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上崗--上報監理技術備案登記。

  第三十五條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體系建立程式:

  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建立機械安全管理體系(畫出網路圖)--建立機械安全目標--制定各級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和職責--編定機械管理制度--收集有關法規、標準、定額、有關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等——建立資料管理檔案管理。(體系、責任制、職責和制度應經專案部領導核准後,下發現場各機械使用單位)

  第三十六條機械准入登記程式:

  經過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合格-現場機械使用單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機械進場準確時間--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組織檢查確認合格--登記造冊(有條件的專案部給機械懸掛準用證--報監理複驗確認--機械使用單位機械啟用--並告知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登記;檢查確認不合格--限定整改時間或責令更換--再次檢查確認--登記造冊(有條件的專案部發給機械懸掛準用證)--機械使用單位機械啟用。

  第三十七條機械安裝單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起重機械安裝的準確時間--施工承包商告知監理承包商--施工單位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和監理承包商組織安裝前檢查並提出部件,機構整修意見或其他要求建議、注意事項--必要時關鍵安裝過程雙方實施旁站監控--安裝完成後審查並取安拆隊伍的自檢報告書(影印件)--應參加負荷試驗並留存負荷試驗報告(影印件)--應參加起重機檢驗站正規檢驗--應留存正規檢驗報告書影印件和安全準用證影印件--登記造冊--機械施工單位機械啟用。(凡在檢查、監控過程中發現不合格項、違規操作、虛假自檢記錄、不按作業指導書作業等施工承包商機械專業管理人員都有權責令停止、或改正、或處罰;凡需整改內容都需再次驗收)

  第三十八條各類機械人員准入登記程式:

  各類機械人員告知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驗證(安裝維修隊伍要檢查隊伍資質證)登記造冊並留存資格、資質證影印件--上報監理複審--上崗(凡資格、資質不符,不予登記,不允許進場進行機械作業:證件過期人員。限期證件複驗或重新取證,並進行二次審查登記)。

  第三十九條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審查程式:

  作業單位安拆前向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遞交(或催交)作業指導書--施工承包商有關部門(安全、工程、機械等部門)會審簽字--施工承包商總共或分管經理審查簽字--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遞交監理備案或審查簽字,並告知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填寫告知書)--返回作業單位執行--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以及監理承包商留存影印件(凡審查中提出修改或完善意見,均需返回作業單位修改完善後,再次複審簽字)。

  第四十條機械安全檢查程式(月檢):

  公司或監理、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各自組織機械安全檢查時,應明確檢查組人員、檢查範圍、檢查時間和檢查表--實施檢查並填寫檢查表--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單(或同時開出處罰單)--缺陷問題彙總小結--文字通報或會議通報,並留存相關記錄。

  第四十一條機械或人員退場登記程式:

  機械使用單位和機械安拆單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登記退場時間(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通知現場門衛方形),並報知監理和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員或機械退場(流動性機械有頻繁進出現場情況,施工承包商應發通行證,到正式退場登記時收回通行證)。

  第四十二條機械維修停工批覆程式:

  機械使用單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機械需停工保養或修復以及保養修復計劃或方案--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進行查驗,並報知監理--經施工承包商研究批准限定保養或修復時間--機械使用單位實施保養或修復--完成後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驗收--驗收合格後,機械使用單位機械啟用--施工承包商機械管理部門或機械專業管理人員留存複驗收單(或影印件)。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吉牛水電站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作業裝置設施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礦井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裝置事故的發生,加強裝置現場危險作業環境及作業過程中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應於我礦生產礦井全過程的安全設施管理和控制。

  第三條礦井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由礦主管領導負責統籌規劃,制定響應的安全設施計劃並實施,建立相應的安全設施保證體系。

  第四條礦井作為安全設施、裝置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費用,並專款專用。

  第二章礦井裝置安全設施的範圍

  第五條安全設施的內容、範圍:

  1.電氣裝置的保護和接地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93條至第710條的規定進行檢查和試驗;

  2.礦井立井和斜井的提升裝置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427條規定裝設下列安全保險裝置並符合要求:(1)防止過卷裝置;(2)防止過速裝置;(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4)限速裝置;(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6)閘間隙保護裝置;(7)松繩保護裝置;(8)滿倉保護裝置;(9)減速功能保護裝置。

  3.空氣壓縮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37條至第739條規定,設定下列保護裝置:(1)超溫保護裝置;(2)設定壓力錶和安全閥;(3)斷油斷水保護裝置。

  4.主排水泵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定水位報警裝置,相應配電系統符合電氣裝置有關安全保護的規定,有條件的礦井應裝設泵房無人監控集控系統。

  5.主通風機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定超溫保護裝置,機房內必須安設電流表、電壓表、水柱計等設施。

  6.井下運輸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的相關規定設定安全保護裝置並保證靈活可靠。

  7.礦井採掘裝置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定並確保靈敏可靠。

  第六條礦井裝置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肥礦集團公司機電管理規定》的標準進行定期檢查試驗。礦井主要提升裝置的安全保護,由維修工每天試驗一遍,司機每1小時巡檢一次,交接班時必須對內外過卷、腳踏開關等進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存在安全隱患時可以拒絕開車。對於鋼絲繩楔形連線裝置,每半個月進行一次抽檢,發現斷絲必須採取相應措施。每個月有礦機電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年必須組織機電、地測等部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全面檢查,寫出報告書,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解決。

  第七條對其餘各崗點,必須根據崗點裝置的性質和要求,定期對安全保護設施進行試驗,並對試驗結果進行記錄簽字。對於更換的安全設施備品備件,必須在檢修履歷簿中記錄清楚,檢修週期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章檢查試驗規定

  第八條礦井主要提升機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由維修工每天檢查試驗一遍並將檢查試驗結果認真填寫清楚,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彙報,檢查處理結果必須簽字,實行責任負責制;每月礦井的機電負責人必須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簽字,做出結論性意見。正常使用的提升絞車,提升人員的每年進行技術測定,提升物料的每三年進行一次技術測定,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進措施,並限期解決。

  第九條空氣壓縮機和主通風機、主排水泵等崗點的安全保護設施必須按照裝置本身的要求和電氣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試驗,檢查、試驗結果必須在相關記錄上簽字備查。

  第十條各個崗點必須建立完善的管理幹部上崗查崗制度,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分工定期進行上崗、查崗以及定期組織人員全面檢查。上崗的內容和發現、解決的問題必須註明,如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時上崗的,則必須在外出前指定專人代其檢查,並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對於安全設施的檢修檢查,必須遵循“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定期檢修制度。檢修週期嚴格執行《肥礦集團公司機電裝置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要求。檢修中的發現的問題、解決方法、更換配件、測量資料等必須在檢修履歷簿中填寫清楚,以便為以後的檢修留做參考。技術負責人必須定期進行檢查,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制定專門的技術資料管理制度,有專門的資料室和相關裝置,設定專門的資料管理員,定員定編,所有資料必須作到清楚明瞭,存放科學,並有專門的借閱制度。

  第四章大型固定裝置的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大型固定裝置主要包括主提升絞車(滾筒直徑2米及以上絞車和所有提人絞車)、主排水泵、主扇風機、空氣壓縮機和鋼絲繩芯膠帶輸送機。

  第十四條大型固定裝置改變其主要技術性能、結構及其系統能力和進行技術改造專案時,必須經集團公司組織論證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大型固定裝置的值班司機和維修工要嚴格按照巡迴檢查週期表的內容對裝置進行檢查和維護並做好記錄,發現裝置在執行中有異常變化時,要及時向單位分管領導彙報,影響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大型固定裝置必須按照《檢修週期表》的內容和週期,實行強制性的檢修,要嚴格執行每天兩小時檢修制度,每年的停產檢修日要不少於12天,月度檢修計劃要按照下列要求編制和申報:

  1.停產檢修計劃由機電科編制、上報和發至各有關單位;35kv系統檢修要在上一月的20日前提出申請,批准後再實施;

  2.停產檢修計劃在檢修前五天,由礦機電礦長帶領機電科科長、分管技術人員和安監科分管人員向總部分管領導彙報,停產兩天及以上的檢修專案要提前15天報張能公司審查;

  3.停產檢修專案和時間不準隨意變動和更改,確需更改的,要經分管礦長、機電礦長稽核,總部分管領導批准。檢修完畢,裝置必須試運轉。

  4.大型固定裝置的關鍵部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探傷,探傷報告存檔備查,對在探傷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措施處理。

  第十七條合理選用潤滑油脂,其型號、牌號和更換週期,要符合裝置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設計檔案的要求,使用之前必須經過化驗,壓縮機油要經過閃點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固定裝置硐室要建立要害場所管理制(張掛)、崗位責任制和包機制(張掛)、交接班制(張掛)、操作規程(張掛)、裝置巡迴檢查制、裝置定期檢修試驗制、領導幹部上崗制、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及檢查標準和週期、潤滑油脂和其它潤滑材料的檢驗制度;主提升機要建立安全保護裝置日檢查試驗制等。

  第十九條固定裝置機房要建立以下記錄:

  1.裝置檢查記錄主要記錄對機械和電氣裝置進行檢查的結果以及查出問題的整改處理情況。其中主提升系統要記錄每天對提升容器、連線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搖臺、裝解除安裝裝置、天輪、提升機滾筒、制動系統、調繩裝置及深度指示器傳動部分等維護檢查及問題處理情況,並有維修工親筆簽字;

  2.裝置檢修記錄主要記錄裝置部件的更換、修復、探傷和電氣控制部分的除錯、整定資料;

  3.運轉日誌和交接班記錄主要記錄司機每班在交接班時的交接情況並進行交接簽字;運轉日誌記錄中所列入的記錄專案,凡是有數字顯示者,均要真實記錄具體數字,不得用其它符號代替。其中主提升司機在接班後要對過卷保護開關試驗一次,並做好記錄;

  4.幹部上崗記錄各分管幹部上崗必須按照規定的每月上崗次數上崗(分管機電礦長至少每月上崗一次,機電科長至少每月上、下旬各上崗一次,區隊幹部、科室管理人員至少每五天要有人上崗一次,區隊主要領導要至少每旬上崗一次),並做好記錄,主要記錄在上崗時對裝置檢查的情況、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

  5.主提升系統還要建立月檢記錄,由機電礦長每月組織機電科長、分管技術人員等按照集團公司制定的“主提升系統月檢表”進行檢查並填好月檢表;

  6.要害場所入內登記記錄除值班司機、維修人員以及按規定定期上崗的幹部、技術人員外,其餘人員進入機房均須登記記錄,並有值班司機簽字;

  7.事故記錄主要記錄裝置各系統所發生的異常執行狀態、各種保護裝置失效所發生的事故及處理情況;

  8.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主提升裝置主要記錄每天對《煤礦安全規程》第427條規定的電氣保護裝置等檢查、試驗和問題處理情況,並有維修工簽字;空氣壓縮機主要記錄安全閥、釋壓閥、斷水、斷油保護的試驗情況和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主排水泵主要記錄水倉高、低水位報警裝置的試驗和檢漏繼電器的試驗情況;

  9.鋼絲繩日檢記錄主要記錄主提升鋼絲繩的懸掛、更換、定期試驗日期和維修人員在現場每天對在用鋼絲繩斷絲數、鏽蝕、磨損情況及其位置和其它異常狀態的檢查情況。對使用中的鋼絲繩,至少每月塗油一次。滾筒上纏繞2層或3層以上鋼絲繩時,鋼絲繩有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於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並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鋼絲繩連線裝置必須每半個月開啟抽繩檢查一次,每次檢查要有檢查人員簽字。分管人員要定期上崗抽查簽字,其中分管技術員不超過七天一次,機電科長不超過半月一次,機電礦長不超過一月一次。

  10.立井提升系統井口操車裝置、安全門閉鎖與提升訊號要建立日檢查、試驗記錄主要記錄井上下操車裝置、安全門閉鎖與提升訊號日檢查試驗情況並簽字,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五章大型固定裝置的技術測定

  第二十條每年年初,由機電科編制大型固定裝置技術測定計劃,報總部機電處,並按計劃協助實施。大型固定裝置的技術測定由總部負責。

  第二十一條固定裝置技術測定的專案、內容和週期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技術測定報告由機電副總、機電科長審閱簽字後存檔備查。應測試的裝置及要求如下:

  1.主提升機每年進行一次技術測試,檢查驗收和測試的內容,必須包括下列專案:

  (1)現場拍攝提升機執行速度圖;

  (2)天輪(導向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井架的變形、損壞、鏽蝕和震動情況;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3)檢查盤式制動器的各部間隙及連線、固定情況,並驗算其制動力矩;

  (4)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制動減速度;副井要有防滑條件驗算資料,驗算在制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5)測試保險閘的貼閘壓力;

  (6)機械、電氣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和精密程度;

  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提出改進措施,限期解決。

  2.主通風機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效能測試。五年內,如果改變礦井通風系統時,也要做一次效能測試。測試內容:

  (1)繪製通風機效能曲線。對通風機進行測試的工況點選擇,一般不少於10個,且均勻分佈。對軸流式通風機,應繪製出風機裝置靜壓特性曲線,對離心式風機,應把全壓特性曲線轉化為靜壓特性曲線;

  (2)計算出正常執行工況時的靜壓效率和軸功率。

  3.主排水系統每年雨季前要進行一次效能測試,測試內容:

  (1)水泵效能曲線,應在不同流量值的情況下進行繪製,測點不少於5個;

  (2)計算出水泵執行工況下的效率、排水系統總效率和噸水百米電耗。

  4.使用中的空氣壓縮機應每年進行一次測試,要測試壓縮機的排氣量、各級排氣溫度、壓力並計算出壓縮機的比功率和排氣效率。

  第六章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

  第二十二條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線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搖臺、裝卸裝置、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裝置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有專職維修工檢查一次,每月還必須由分管礦長或機電副總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由分管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組織應每年檢查一次,發現鬆動,應採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二十三條冬季要天天對立井井筒進行檢查,墜冰隱患不排除,嚴禁提升。

  第二十四條鋼絲繩的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全礦使用的鋼絲繩,新繩到貨後,應由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後供應科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鏽蝕。提升鋼絲繩必須經有資質的鋼絲繩試驗站試驗合格後,方可懸掛使用。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一次檢驗,以後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副井摩擦輪絞車用的主鋼絲繩及平?尾繩、φ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2.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平?鋼絲繩必須至少每週由維修工檢查一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鏽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磨損必須用專用量具。要將檢查鋼絲繩斷絲、磨損、鏽蝕等情況認真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3.連線裝置處的鋼絲繩必須每半個月拆卡抽繩檢查一次,鋼絲繩使用到後期或發現斷絲較多、發展較快時,要縮短檢查週期;檢查結果要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4.在鋼絲繩使用中期至少每月一次,使用後期至少每週一次,由分管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對鋼絲繩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並有記錄,如發現異常的突然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5.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年限應不超過2年,平?尾繩的使用年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一年。

  6.各種股捻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2)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為10%;

  (3)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為25%。

  7.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縮小量提升鋼絲繩達到10%時,必須更換。

  8.鋼絲繩在執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2)斷絲或直徑縮小量超過上述規定;

  (3)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9.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10.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鏽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二十五條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楔形連線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都必須對連線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線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的主井不得超過10年;四繩提升的副井不得超過15年。

  第二十六條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線、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線,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線裝置,並加裝保險繩,鋼絲繩連線裝置,在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用兩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第二十七條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對副井提升罐籠的防墜器,應每六個月進行一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線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於靈活狀態。

  第二十八條訊號、操車系統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和各種閉鎖關係。

  1.副井井口、井底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訊號連鎖:罐籠到位併發出停車訊號後安全門才能開啟;安全門未關閉發不出開車訊號;安全門關閉後才能發出開車訊號;發出開車訊號後,安全門打不開。井口、井底搖臺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訊號系統要連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臺,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訊號。

  2.主、副井從井下訊號工發給井上訊號工和從井上訊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訊號裝置以及備用訊號裝置要靈敏、可靠。井上訊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迴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訊號工發出訊號後,絞車才能啟動。

  第二十九條主要通風機要達到以下要求:

  1.主要通風機必須裝置兩臺同等能力的通風機,其中一臺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起來;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機殼、風門不漏風,不鏽蝕。葉輪安裝角度要一致,應保持平衡,且無積塵,機電工區至少每年清掃、防腐一次;

  2.反風裝置的每個機構必須靈活可靠,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通風機的供風能力不得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由礦總工程師組織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裝有防爆蓋的井口要封閉嚴密,防爆門由機電工區負責,每六個月檢查維修一次,並留有記錄。

  3.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必須有直通排程室的電話,並由反風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4.主要通風機的運轉必須有專職司機負責,司機必須每小時將通風機的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彙報排程室。

  第三十條壓風機要達到以下要求:

  1.裝置無裂紋,不漏水,不漏油,不漏風,效能要良好;

  2.電機和電控裝置接地系統完善,接地電阻符合規定;

  3.壓力錶、溫度表、電流表、電壓表、電度表和壓力調節器要齊全,指示準確,動作可靠;

  4.濾風器要至少每三個月清掃一次,空氣壓縮機的進風管和風包至少每年清掃一次,新安裝或檢修後的風包,應用1.5倍壓風機工作壓力作水壓試驗。

  第三十一條主排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裝置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並認真填寫檢修履歷簿存檔備查;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聯合排水試驗和所有水泵的技術測定工作必須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主排水泵要達到以下要求:

  1.泵體、電機、環形管路、閘閥等要完好、防腐良好,泵體無裂紋,各閘閥使用正常,操作靈活不漏水;

  2.壓力錶、真空表、電壓表、電流表、電度表齊全,指示正確;

  3.有可靠的引水裝置和備用引水裝置,並能在5min內啟動水泵;

  4.水泵噸水百米電耗不大於0.5kwh,做到經濟執行。

  第七章其它安全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

  第三十二條認真執行安全設施、裝置使用與維護相結合和裝置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單人使用的裝置實行專責制。主要裝置實行包機制(包運轉、包維護、包檢修)。裝置使用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主要管、線纜裝置,實行區域負責制,分片包乾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各種安全設施、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施、裝置操作的技術等級“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領到操作證,方能上崗。裝置操作人員都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第三十四條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維護)和定期保養(維修)制度。日常保養:操作者每班照例進行保養,包括班前10-15分鐘的巡迴檢查;班中責任制,注意裝置運轉、油標油位、各部溫度、儀表壓力、指示訊號、保險裝置等是否正常;交接班前進行清掃、擦洗。發現隱患,及時排除;發現大問題,通知維修人員處理。定期保養:裝置執行一段時間後,以維修工為主,操作人員配合,進行部分解體清洗檢查,調整配合間隙和緊固零件,處理日常保養無法處理的缺陷。定期保養完後,由工程技術人員與進行驗收評定,填寫好維修記錄。確保裝置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經濟執行。

  第八章機電裝置器材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機電科是全礦機電裝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機電裝置的統一管理。各單位使用裝置必須到機電科裝置管理組辦理手續方可領取裝置。做到帳、卡、物、牌板四相符。

  第三十六條承擔裝置器材檢修的單位未經機電科同意不得發放裝置,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裝置,使用單位次日必須到裝置組登記報賬,補辦手續。

  第三十七條機電科每月下達月度裝置檢修計劃,承修單位要認真履行裝置檢修計劃,入庫管理規定,按時完成臨時性工作。

  1.凡使用機電裝置器材的單位均要將更換下來的裝置及時送交機修廠及機電工區進行檢修。

  2.井下、下閒置裝置、附件的交回升井期限為3天,採煤及附件停用後5天內交回租賃站。機電科下達閒置裝置通知單之日即為有效。

  3.凡申請繼續留用的裝置經分管領導簽字後,交機電科備案。

  4.裝置配件升井後,升井單位要清理好裝置配件的表面衛生,按機修廠指定地點分類存放,機修廠不得經任何理由拒絕接受。

  5.機電裝置升井後,由機電科質量驗收組人員與送交單位機修廠有關人員共同驗收並簽字,對裝置零配件的損壞、丟失情況進行登記考核。同時送交單位到機電科裝置組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八條工作面在機電裝置安裝完畢後,移交生產之前,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機電裝置必須達到臺臺完好,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方可同時到裝置組辦理移交手續。特殊條件下,生產單位直接進入工作地點,即具備裝置移交手續的條件,不得拒絕拖延簽字時間。

  第三十九條各生產單位由於工作地點變化,需要交接裝置,礦組織機電科會同移交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在現場檢查驗收清點無問題後,方或到裝置組辦理移交手續。交出單位裝置存在的質量問題,按照機電裝置質量考核辦法進行考核,裝置的移交手續必須在當天完成。對拖延未移交的加倍考核。

  第四十條採掘工作面需移交撤出升井檢修的裝置,在礦牽頭下由機電科各專業組參加會同交接雙方清點數量,確認損壞程度辦理移交手續。機修廠對損壞裝置的考核以機電科出據的裝置交接情況為準。

  第四十一條現場使用裝置的單位,負責把更換或撤下來的裝置在三天內併到機修廠並按指定地點存放,由質量驗收人員進行檢查驗收。

  有限空間作業裝置設施管理制度5

  一、目的

  規範實驗室儀器裝置的使用和維護的方式及措施,以確保發揮儀器裝置的效益以及實驗室的正常運轉。

  二、範圍

  1、適用於實驗室擁有的所有儀器和裝置的使用、管理、維護的管理行為。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的有關規定,對使用的儀器裝置應定期檢定。

  3、各種儀器裝置必須建立專人負責制,實行檔案管理制度,建檔建卡,做到技術檔案資料齊全、完整。

  4、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方能操作,使用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儀器裝置實行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儀器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管理科門,並寫出事故報告,各儀器的故障、維修、及解決過程均須記錄備案。

  6、所有進入實驗室的人員都必須遵守實驗室有關的規章制度。

  7、原版儀器、裝置隨機資料一律不外借。

  8、實驗室裝置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開關或使用實驗室中的任何裝置。

  9、由於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裝置的損壞,要追究使用人的責任。

  10、檢驗人員職責

  10.1保護儀器裝置,正確使用,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定期對儀器、裝置進行檢測,發現故障及時安排維修,提高裝置完好率。

  10.2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標準操作規程操作儀器和進行檢測工作。

  10.3保持實驗室的整齊清潔、防火、防盜,保證義器裝置安全。

  10.4保持實驗室的清潔衛生。實驗室內不得任意堆放雜物,廢物要及時清除,臨時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齊。

  10.5做好儀器裝置的管理工作,建立分類賬,做到賬物相符。

  10.6做好儀器裝置的自檢工作,保證按期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