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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單是離職證明嗎相關資料

退工單是離職證明嗎相關資料

  在平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裡,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證明了吧,證明是可供核驗事實的憑證。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證明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退工單是離職證明嗎,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退工單是離職證明嗎?

  退工單和離職證明是不一樣的,退工單應該去職業中心辦理退工手續,離職證明只是公司開具給員工個人的。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一般是一式四聯的退工證明,其中,第一聯由受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職介機構留存;第二聯為退檔憑證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第三聯交被退工的勞動者本人;第四聯由用人單位留存。退工單上記載了辭職的時間,這和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是一致的。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退工單與《勞動手冊》就起到了這個作用。離職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等內容,是交給勞動者的;而退工單是交給社保部門的。

  如何辦理離職手續?

  1、提前一個月提請辭職。這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正常手續之一。並且要以書面方式進行提呈勞動者的辭職要求。例如,勞動者已經有意向去另一家公司工作,並已約定好上班的時間,於是就提前1個月向主管進行了口頭的辭職申請。但是到了將近要離職的時間了,卻被通知沒有書面申請,必須要有書面申請才可以正式離職。否則將以違反勞動合同的條款處理。因為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會約定離職申請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呈交離職申請。所以要吸取教訓。

  2、等待主管批准辭職申請。當呈交離職申請後,必須註明要求離職的準確時間。當主管審批並簽名後就可以在註明的離職時間離職了。

  3、工作對接。等待主管批准後,就可以進行工作方面的對接工作了。將手頭上的工作及注意事項要告訴給接手工作的同事。例如方案及相關資料等等。只要做好了,可以減少好多麻煩。

  4、物品歸還。工作對接後就可以進行物品歸還了。例如重要的鑰匙,工作牌,工衣,工具等等有關公司的物品歸還給公司,並要在物品對接清單上雙方簽名並簽上日期等等重要資訊。

  5、辦理終止勞動合同,五險一金、住房公積金的手續。人事部在10天內辦理停止交繳五險,住房公積金。雙方並在勞動合同上簽名終止勞動合同,各執一份。有必要的話,還要領取並填寫社保關係變動表。以便到新單位時可能要用到。至此,到離職日期就可以離職到新公司上班了。

  以上就是有關如何理解退工單和離職證明,如何辦理離職手續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司法實踐中的勞動合同糾紛非常的複雜,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式,建議最好事先諮詢相關的勞動法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離職證明的作用:

  大多數公司會在報到一週之內,問新人索取上家的離職證明,這是人事報到流程中的一環。所謂報到三大證,"身份證""學位證""離職證",身份證確定你是個未犯法的適齡勞動力,學位證可保證你的`學習能力和資質,離職證則是你的業務能力和市場價值的憑證。

  一半以上的人,對離職證明、工作證明和工資證明這三者的關係沒認真思考下,錯當成一個概念。到了新單位報到後,還要繼續麻煩上家公司來提供相應證明。很簡單的一點,如果你的離職證明上沒有工資數額,那麼人事還會問你要一份額外的"工資證明"。你人已經離職,而且可能之前領導和同事關係也沒處理得好,再說上家HR沒有義務為你這位已離職員工服務,這就是增加來的麻煩。此時你提供不了工資證明,那麼HR退一步,問你要工資卡最近6個月的銀行流水,你更傻眼了,這個對你來說,還不如工資證明來得簡單。

  其實有個方法可以規避,寫有工資數額的工作證明,在你申辦信用卡、出國、貸款等等的時候,都會用到,所以你在投簡歷準備跳槽期間,可以向HR索要這樣的一份含有工資數額的工作證明,等同於離職證明的作用,只是日期稍微提前了一點點。

  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但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係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因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離職證明"的一些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