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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德師風學習筆記

師德師風學習筆記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主要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全面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當前要以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為重點”。筆者認為,在當前社會所存在的管理混亂、政令不暢、法制疲軟、腐敗滋生、罪惡肆掠、金錢至上、唯利是圖等現象一時難以扼制,行業不正之風無“行”不入,渴求社會理性、正義和秩序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情勢下,把倡導和實踐教育公正作為加強師德建設的重要內容,對規範師德行為,提高師德水平和端正教育行業風氣,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教育公正是師德的重要範疇

  公正是人類的始終追求。在社會教育關係中實現公正,歷來是教育家、思想家和政治家們竭力倡導的價值目標和籍以發揮著述的傳統領域。就我國而論,從孔聖人主張“有教無類”的教育公正思想算起,也有兩千多年的悠久歷史。但略感意外的是:何謂公正?何謂教育公正?人們總是一語帶過,包括目前已出版的眾多倫理學辭書,均未列入條目正面予以闡釋。

  教育公正在概念上應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公正,是指社會教育關係中的公正。其基本內容,諸如社會教育制度的公正、教育立法與司法的公正,社會教育資源配置的公平合理,每個人受教育的權利平等與機會均等等等。狹義的教育公正,則是指教育活動中的公正。其中,教師(泛指教師,教育職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公平合理地對待和評價每一個學生,是教育公正的最基本內容。

  教育的公正是師德的重要範疇。範疇是人們在思維過程中,用以把握事物、現象及其本質特性、方面和關係的普遍本質的概念。是人們藉以把握事物本質的“鑰匙”。教育公正概括和反映師德的主要特徵,體現一定社會對教師的根本要求,是教師必備的品質素養。教育公正作為師德的重要範疇,能在教師內心形成一種公正的價值信念,一種明確的公正的正義要求,能對教師行為公正性的判斷、選擇、評價和自覺調整起到指導,影響和驅動作用。教師道德體系中不可缺少教育公正,師德建設中不可忽視教育公正。

  二、教育公正的內容和要求

  教育公正作為教師的一種美德,根源於教師教育勞動這種特定的社會利益關係和道德關係。教育公正的內容和要求既有較強的繼承性、穩定性,但同時又受到現實社會歷史條件、社會教育制度、教育職業勞動目的和社會道德價值取向等多種因素的制約。

  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中,儘管有不少教師具有不論學生出生貧富、一律公正平等對待善良願望,但由於社會教育制度不利於勞動者階級的子弟,教育勞動的目的是培養統治階級需要的人才,因而教師的公正始終受到限制。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人民性、社會主義教育制度的正義性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同步發展,不僅為教師實踐教育公正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條件,而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聯絡當前教育行業的實際,筆者以為,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實踐教育公正,至少應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尊重學生人格和受教育的平等權利。

  教師要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對不同相貌、不同性別、不同族、不同籍貫、不同出生、不同智力、不同個性、不同關係的學生要一視同仁,不偏心、不偏愛、不偏袒、不歧視身心有缺陷的學生或後進學生;要尊重學生人格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用刻薄、粗俗的語言諷刺、挖苦、嘲笑和打擊學生,尤其是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教師與學生要建立起一種平等民主與合作的關係,要經常與學生和學生集體平等交換意見,採納他們合理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二,公正合理地對學生進行教育。

  教師教育學生,必須是愛與嚴相結合。愛與嚴相輔相成,都是教育的條件、手段和動力。公正原則要求:愛,不是出於個人的狹隘感情或“自然好惡”,而是出於教師對祖國和民族未來的熱愛、對教育事業的熱愛、出於一種高尚的道德感,責任感;嚴,也不是隨心所欲,而是嚴中有愛,嚴中有理,嚴中有方、嚴中有度。教育不是知識的發售、更不是單純的灌輸,教師應深入瞭解學生、潛心研究教育的自身規律,選擇公正合理態度、方法教育學生。

  第三,公正合理地評價學生

  如何對學生的知識、能力、品質和長程序度給予恰當評價,歷來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問題。根據教育勞動的特點,教育公正不僅僅限於在“分數”面前“一律平等”的“外表公正”,而是更注重以追求最大限度地全面提高學生素質和創新能力為根本目標的“實質公正”。恰當地處理好“外表公正”與“實質公正”的相互關係,是一個需要教師不斷探索和實踐的重要課題。尤其在當前“高分=重點學校=名牌大學=好工作=高收入”的背景一時難以改變的情的情況下,教師堅持做到在試卷,規則和分數面前人人平等,不抱成見,不循私情,規範準確,也是體現教育公正要求的重要方面。

  第一,對學生“賞罰”要公平合理。

  “信賞必罰”,原本是政治家們的用人之術。如今“賞罰”的運用已成為教師教育、激勵和規範學生行為的經常性措施。教育公正要求教師對學生的“賞罰”,必須以教育為前提,必須在實施中做到“賞罰”有據、“賞罰”有度、“賞罰”公平。

  所謂“賞罰”有據,是指“賞罰”必須有事實和規章的依據。“賞”,一定要給予有立功表現的學生;“罰”,一定要給予主觀上有過錯的學生。並且要依據(符合教育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事,不能“政出多門”,更不能隨心所欲。

  所謂“賞罰”有度,一是指“賞”的面不宜太寬,搞平均主義;也不能太狹,而被少數“冒尖”的學生所“壟斷”;二是“賞”不宜太厚。現在有的教師也崇尚社會上那套作法,動輒對“好”學生予以重獎,其後患無窮。一方面,學校的財力有限,即便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一個階段獎勵過高,會給後階段獎勵形成壓力,甚至無獎可賞;另一方面,也給得獎者造成賞一定要厚,不厚就刺激不起積極性的'心態,滋長他們一味追求物質利益的不健康思想。再一方面,因為獎賞過高,引起其他學生的不滿,反而使多數人的積極性受到抑制。三是“賞”一定要以精神獎勵為主。因為靠物質刺激是很難培養學生成為具有覺悟的“四有”新人的。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曾發過這樣的議論:“子之能孝者,必其不以親之田廬為恩者也;臣之能忠者,必其不以君之爵祿為恩者也;友之能信者,必其不以友之車裘為恩者也”。旨望以物質利益來刺激積極性,連“孝子”、“忠臣”、“摯友”都培養不出,何談培養大批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至於講到“罰”,這裡主要指對違紀學生的處罰,必須量罰得當,杜絕“以懲代教”。孔子曾說:“不教而誅,非也,”說明“教”是教育的最高原則。“罰”,一定要有足夠的懲戒性質,否則是不可取的。

  所謂賞罰公平,是指教師在賞罰學生的問題上,決不能為個人的愛憎親疏所幹擾,要做到“有功雖仇亦賞,有過雖親必罰”;不管是賞是罰都要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式,不能個人說了算,同時要讓學生明瞭因故,這樣才稱得上賞罰公平。

  第二,公平公正地處理涉及學生的各類矛盾。

  人不是生活在真空,學生在學習和生活中,或與同學、或與學校、教師、職工、或與社會各方面偶爾產生矛盾、甚至發生衝突是再所難免的。公正原則要求教師在處理涉及學生的矛盾的時候,必須主持公道。必須調查研究,分析原因、尋求相稱的解決辦法,妥善處理。要做到“公平如秤”,不偏袒一方,責難一方。尤其是牽涉到學校或教師的矛盾,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學生,更應在態度、方法與結論上充分體現平等、合理與公正的要求,讓學生心悅誠服。以勢壓人,得理不饒人,或者打擊報復等,與公正要求是根本背道而馳的。

  此外,公正作為師德的重要內容,還應包括教師在職業活動中,公平公正地對待和評價其他所有合作者等等。隨著社會歷史的發展,教育事業的進步和社會公正向理想境界的逼近,教育公正的內容和要求將不斷得到充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