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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我所欲也》結構分析及寫作特點

《魚我所欲也》結構分析及寫作特點

  導語: 《魚我所欲也》是孟子以他的性善論為依據,對人的生死觀進行深入討論的一篇代表作。強調“正義”比“生命”更重要,主張捨生取義。

  內容結構分析

  第一段

  本段可分為四層。

  第一層(“魚,我所欲也”——“捨生而取義者也”),第一句話以魚和熊掌比喻“生”與“義”這一對概念。魚是美味,人人可食;熊掌也是美味,但其美遠遠勝過魚,且不易得,因此舍魚而取熊掌。孟子以魚喻“生”,以熊掌喻“義”,形象地區分了“生”與“義”的價值高下。第二句是由第一句的設喻引出來的論點:“捨生而取義者也”,這是本文的題旨。

  第二層(“生亦我所欲”——“故患有所不闢也”),從正面闡述,說人們把“義”的價值看得高於生命,所以不能苟且偷生,寧願赴死也不願行不義。這裡所說的“甚於生者”就是指“義”,“甚於死者”就是“不義”。

  第三層(“如使人之所欲”——“所惡有甚於死者”),正反對比,進一步闡述“義”重於“生”的道理。先從反面論述,用兩個假設複句反問,如果人只是欲生惡死,那就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接著用“由是”開頭的句子做正面論述,說明事實上人能不貪生,不避患;最後用“是故”兩句得出結論,證明“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因而人能捨生取義。

  第四層(“非獨賢者”——“賢者能勿喪耳”),這句話運用了遞進論證法,前文已論證“義”字的存在,這裡使主題昇華,證明“義”字不只是少數賢者具備,而是人人皆具備,它似乎成了一種充塞天地之間的正氣,無處不有,只是賢者更能保持罷了。

  孟子認為人的本能固然是求生而惡死,但世上還存在比生命更寶貴的東西。也存在比死亡更可怕的東西,那就是“義”與“不義”。“義”是人類最寶貴的一種品德,為了“義”,人們可以不避禍患,直至獻出自己的生命。一個真正的人,決不能因貪生怕死而行不義之事。孟子從“性善說”出發,認為人生來就具有羞惡之心,這是一種善心,它可以幫助人們在“義”與“不義”之間作出正確的選擇。

  第二段

  本段可分為三層。

  第一層(“一簞食”——“乞人不屑也”),從正面舉例,以“一簞食,一豆羹”為例,“呼爾”、“蹴爾”而與之,則“行道之人”與“乞人”也不屑接受,這就是“羞惡之心”。以食“嗟來之食”為“羞’,這就是“義”的觀念。

  第三層(“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所識窮乏者得我與”),從反面舉例,說明不辨禮義而收萬鍾之祿,是失其羞惡之心,是為求“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這些比生死都輕的身外之物,這樣的做法,不過是見利忘義。

  第三層(“鄉為身死而不受”——“此之謂失其本心”),運用排比句,以“鄉”與”今”對比,指出為得到宮室之美、妻妾侍奉、窮人感激而見利忘義,就是喪失了“本心”。結尾一句話,歸納了此段,照應了開頭,這“本心”就是“羞惡之心”,就是“義”。

  本段運用了舉例論證和正反對比論證。作者將“一簞食,一豆羹”與“萬鍾”作對比,按財富的數量來說,“萬鍾”自然是多的,但是“萬鍾”決定的是“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而“一簞食,一豆羹”決定的卻是生命,自然要比“萬鍾”更重要。然而,無論是“萬鍾”’,也無論是“一簞食,一豆羹”,與“義”字比較起來都是次要的。兩次舉例及在舉例中對比論證法的運用,再一次深刻地論證了“捨生取義”這一論點。

  寫作特點

  1.議論嚴密,層層深入。

  文章圍繞“捨生取義”的中心論點立論,從正面論述生死與“義”的關係,指出捨生取義是人的本心;從反面論述見利忘義是喪失人的本心,從而再次重申文章論點。結構嚴謹,層層深化。

  2.善用比喻。

  開篇以魚和熊掌設喻,引出中心論點。第二段以“行道之人弗受”,“乞人不屑”比喻守義不辱,形象生動。

  3.善用對比。

  第一段正反對比闡述“義”重於“生”的道理,從反面假設推理,又從正面事實說明人能不貪生,不避患。第二段舉例論證,以正反兩個事例進行對比,說明人們對待利慾引誘的不同態度,批判為追逐個人名利而喪失羞惡之心的人,重申中心論點。

  文學賞析

  《魚我所欲也》選自《孟子·告子上》,論述了孟子的一個重要主張:義重於生,當義和生不能兩全時應該捨生取義。

  孟子說:“羞惡之心,義也。”(《孟子·告子上》)又說:“義,路也。……惟君子能由是路。”(《萬章下》)孟子認為自己做了壞事感到恥辱,別人做了壞事感到厭惡,這就是義;義是有道德的君子所必須遵循的正路。

  孟子先用人們生活中熟知的具體事物打了一個比方:魚是我想得到的,熊掌也是我想得到的,在兩者不能同時得到的情況下,我寧願捨棄魚而要熊掌;生命是我所珍愛的,義也是我所珍愛的,在兩者不能同時得到的情況下,我寧願捨棄生命而要義。孟子把生命比作魚,把義比作熊掌,認為義比生命更珍貴就像熊掌比魚更珍貴一樣,這樣就很自然地引出了“捨生取義”的主張。這個主張是全篇的中心論點。

  孟子從三個方面論證了捨生取義的意義。其一,“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也。”這幾句論證說:生命是我珍愛的,但還有比生命更為我所珍愛的(指正義),所以不能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厭惡的,但還有比死亡更為我所厭惡的(指不義),所以有時對禍害(死亡)不願躲避。這是從正面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應該捨生取義。其二,“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這幾句論證說:如果沒有比生命更為人們所珍惜的,那麼凡是可以用來保全生命的手段哪樣不能用呢!如果沒有比死亡更為人們所厭惡的,那麼凡是可以用來避免禍患(死亡)的事情哪樣不能做呢!言外之意是:這樣下去,人們的行為不是會變得無所不為、卑鄙無恥了嗎?這是從反面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應該捨生取義。其三,“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闢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這幾句論證說:透過這樣的手段(指不正當的手段)就可以保全生命,而有的人不願意採用;透過這樣的辦法(指不正當的辦法)就可以避免禍患(死亡),而有的人不願意去幹。所以,還有比生命更為人們所珍愛的(指義),還有比死亡更為人們所厭惡的(指不義);不單是賢人有這種重義之心,而是人人都有,只是賢人沒有喪失罷了。這是從客觀事實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有人捨生取義。透過論證,文章開頭提出的中心論點就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