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歐陽修> 歐陽修縱囚論原文翻譯及賞析

歐陽修縱囚論原文翻譯及賞析

歐陽修縱囚論原文翻譯及賞析

歐陽修縱囚論原文翻譯及賞析1

  縱囚論① 作者:[北宋]歐陽修

  信義行於君子②,而刑戮施於小人②。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④,而視死如歸⑤,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⑥,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⑦,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⑧。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⑨,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⑩;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耳,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⑾?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⑿。

  【註釋】

  ①縱囚:釋放囚犯。唐大宗(李世民)貞觀六年(632年)十二月,把三百九十名已判死刑的囚犯釋放回家,並規定於第二年秋天就刑。到時候,縱囚來歸,皆赦之。

  ②信義:信用,禮義。

  ③刑戮:刑罰,殺戮。

  ④不苟幸生:不苟且僥倖地活著。

  ⑤視死如歸:形容不怕死,把死看得象回家一樣。這裡指為了信義,不惜犧牲生命。

  ⑥錄:取,選擇。大辟:中國古代五刑之一,後指死刑。

  ⑦難能:難以做到。

  ⑧期:希望。

  ⑨冀免:希望赦免。

  ⑩賊:揣摩,揣度。

  ⑾常:經常,長久。

  ⑿逆情:違揹人情。幹譽:求取名譽。

  【譯文】

  對君子講信義,對小人施刑罰,刑罰定成死罪,是罪惡到了頂點,這又是小人中最厲害的了,寧可為了信義而死,不願苟且偷生,把死看得象回家一般,這又是君子中特別難以辦到的。

  當唐太宗貞觀六年的時候,選取犯死罪的囚犯三百多人,釋放了讓他們回家,並約定時間叫他們自動回來接受死刑;這是用君子難以做到的事,希望最壞的小人一定做到,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終於自己回來,竟沒有一個失約的:這是君子難於做到的事,小人卻輕而易舉的做到了,這難道是近於人情的麼?有人說:罪大惡極,的確是小人了;但是等到對他施加恩德,就可以使他變成君子。因為恩德進入人心很深,能很快改變人們的氣質,所以出現了象這樣的情況。

  我說: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正是為了求得這種聲譽啊,這樣看來,哪裡知道放囚犯回去,不是預料他們一定再回來以希望赦免,所以才釋放他們呢又哪裡知道被釋放回來的囚犯,不是預料自動回來一定能夠赦免,所以才再回來的呢料想囚犯一定回來才釋放他們,這是上面揣摩下面的情意;料想上面一定赦免他們才再回來,這是下面揣摩上面的心思,我只見上面和下面互相揣摩來造成這種聲譽,哪裡有什麼佈施恩德和懂得信義呢?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唐太宗向天下佈施恩德,到這時已經六年了,還不能使小人不做罪大惡極的事;然而一天的恩德,卻能使他們視死如歸,儲存信義,這又是講不通的理論啊。

  既然這樣,那麼怎樣做才好呢我說:釋放了回來的,把他們殺掉而不赦免;然後再釋放一批,他們又回來了,這樣才能知道是佈施恩德所造成的,然而這是一定不會有的事啊,至於釋放了能夠自動回來再加以赦免,只能夠偶然試一試罷了;如果屢次這樣做,那麼殺人犯就都不會死了,這能夠作為天下經常的法律麼不能作為經常的法律,難道是聖人的法律麼因此,堯舜和三王治理天下,一定根據人情,不標新立異來顯示高尚,不違揹人情來求取名譽。

  【賞析】

  這篇政論文,字雖不過四五百,但立論新穎精闢,議論深刻嚴密,其寫作手法也頗有值得借鑑之處。

  文章開始並不直設論點,而是先放開一筆,泛論君子小人之別,為全文的議論樹立了一個參照標準;同時也藏下暗筆,以罪大惡極暗照太宗釋囚不通情理,以視死如歸暗照死囚自歸不合情理。做到泛論不泛,緊扣論題。接著簡敘縱囚之事,斷以評議,又緊扣君子小人之別。據史籍記載,貞觀六年,唐太宗親自審查了三百九十名死囚,放他們回家,約定翌年秋天回來就刑。結果他們全都如期自動歸獄,太宗稱許他們知誠守信,免於死罪。歐陽修認為太宗以君子最高的標準去要求小人,是不通情理;死囚以小人最劣的品行而超越君子,是不合情理。因此以豈近於人情一句反問收緊,為全文定下基調,又為引出論點埋下伏筆。首段一放一收,一敘一議,令人心服地點出了縱因是違背情理之舉。

  太宗此舉用意何在呢?中段作了深入剖析,但也未直論情理,而是拓開一層,先設一難。若論唐太宗。確不失為中國歷史上一位很有作為的皇帝,文治武功,空前顯赫。縱囚一事作為貞觀之治的政績之一,頗為人們稱譽,白居易《七德舞》詩就寫到:怨女三千放出宮,死囚四百來歸獄。人們一向認為太宗恩隆德厚,深入人心,小人能變為君子是恩德感化所致。歐陽修則透過現象看本質,一反前人的讚許,一針見血地指出太宗此舉旨在沽名釣譽。此論精警透徹,後人評謂喝破太宗一生病根,刺心刻髓。但舊說未破,則新論難立,下文便轉入層層辯駁。首先推勘太宗與死囚的心理活動,道破縱囚與自歸的動機各是邀取名聲與僥倖求生。這種心理分析並非主觀臆測,而是從客觀事實的不近情理推斷而出,深文曲筆,抉其隱微。清朝乾隆皇帝寫過一篇《讀縱囚論》,以其統治經驗補充說:太宗擅長權術,或會透過刑官獄吏曉以利害,歸獄可倖免一死,不歸則捕而誅之,累及親屬。雙方既然在互相窺測並利用對方的心理動機,以達到各自的目的,哪裡有恩德與信義可言。烏有一句既是反問,也是感慨,有力地揭露了太宗的虛偽。但還覺意猶未盡,再進一層,將太宗六年深德與一日淺恩相比,深者尚未能感化小人,淺者反倒能改變他們,其不近情理顯而易見。此用事實作反證。無可辯駁地證明了太宗縱囚並非出於開恩施德,死囚自歸也非出於感恩戴德。文章辯駁往復曲折,愈駁愈快,愈折愈警。至此,舊說已不攻自破,新論也確立不移。辯駁以立起,以破終,所以層層破舊,又句句立新;雖無一字提及情理,但處處不離情理,更以不通之論總收此段,與首段不近人情正相呼應。這一段運用設難駁詰,正辯反證等多種方法,嚴密周到地論證了縱囚是邀取名聲之舉。

  統治者違背情理以邀取名聲,是否利於治國呢?這是末段議論的重點,也即本文的論題。文章同樣沒有直涉論題,而是先宕開一問,故作自答,以揭示施恩德與近情理之間的矛盾:歸而誅之,如再縱又歸,顯然不近情理;如再縱不歸,無從體現恩德,故以否定收斷。再跌進一層,故作退論。旋以歸謬收束,也同樣揭示了上述這對矛盾:如果這種恩德屢施於小人,那就等於培植他們的僥倖心理,縱容他們殺人放火,更是不近情理。這兩層議論一開一合,緊扣上文,開句承接中段,合句照應首段,進一步把舊說駁得體無完膚,從而收住辯駁,從容不迫地步入正面議論,指出縱囚不近情理,非治國之法;不見恩德,非聖人之法。最後水到渠成,自然引出文章主旨。鮮明地表達了歐陽修順應人情、嚴肅法治的政治觀點。

  這篇文章議論縱橫而不支離,文字平易而有韻味,全仗作者悉心佈局,使章法跌宕綿密,文勢曲折流動。每段議論不是開門見山,直截了當,而是欲擒故縱,頓挫有致,最後以通段主旨收住。整篇結構也是如此,經過曲曲折折的議論,往往復復的辯駁,最後百川歸海,結出文意,將全文推向最高潮。讀至篇末,就彷彿遊覽名山走過崎嶇蜿蜒的山路,最後攀上雄偉峻拔的主峰,回首來路,領略更深,眺望前方,遙想萬千。再者,全文以情理、恩德為兩經,以太宗、死囚為兩緯,絲絲銜接,環環緊扣,明承暗接,前伏後應,使整篇議論交織一體,文勢流貫暢達。這篇文章充分體現了歐陽修散文紆徐委備,往復百折,而條貫舒暢,無所間斷(蘇洵語)的特色,在短小的篇幅內,或質疑,或答問,步步分析,層層辯駁,寫來卻從容不迫,縱收自如,竟似有洋洋萬言,令人耐讀。

歐陽修縱囚論原文翻譯及賞析2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

  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

  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

  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

  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

  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

  此豈近於人情哉?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

  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

  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

  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

  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

  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

  此又不通之論也!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

  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

  然此必無之事也。

  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

  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

  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

  譯文:

  譯文一

  信義可以在君子中施行,而種種刑罰則在小人中施行。判刑列入死刑的人,是罪大惡極的,又是小人中特別壞的人。寧願為正義而死,不願意苟且貪生,而視死如歸,這在君子中也是很難做到的。在唐太宗即位後第六年時,把判處死刑的犯人三百餘人登記在冊,放他們回家,約定好到期自動回來接受死刑。這是君子都難以做到的事,而希望小人中最壞的人能做到自然更難。到了規定的時間,那些囚犯自動回來而沒有延誤。這是君子難以做到的,而小人卻很容易地做到了。這難道近於人情嗎?

  有人說:罪大惡極,確實是小人了;如果對他們採取恩德感化的手段,就可以使他們變為君子。恩德感化愈深入人心,人的轉變速度就愈快,有過這樣的事。我說: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就是為了得到這種名聲。可是怎麼會知道他在放回囚犯時,沒有料到他們一定會回來希望可以赦免自己的死罪,所以才放回他們呢?又怎麼會知道那些被放回的囚犯,沒有料到他們自動回來就一定會被赦免自己的死罪,這才又回來呢?料想到囚犯一定會回來這才放他們回家,這是唐太宗從上面窺測到下面囚犯的`內心想法;料想到一定會被赦免死罪這才回來,這是下面的囚犯在窺測上面的皇帝的內心想法。我從中看到的是上下互相窺測對方的內心想法才形成了這種名聲,哪裡還有皇帝採取恩德感化的辦法和囚犯遵守信義的事呢?不然的話,唐太宗在全國施行恩德感化的辦法,到這時已經六年了,卻不能讓小人不犯極惡大罪,只憑一天的恩德感化,就能使囚犯視死如歸,而且堅守信義。這是一種說不通的觀點啊!

  那麼應該怎麼去做才可以呢?我說:對放回家去而又回來的囚犯,殺了他而不能赦免。然後再放出一批囚犯,他們又回來了,這樣才可以知道是被恩德感化所致。然而這必定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對放出的囚犯在他們回來後就赦免了死罪,可以偶爾做一次。如果總是這樣去做,那麼殺人犯都不會被處死。這可以作為國家的常法嗎?不能作為國家的常法。這難道能說是聖人之法嗎?所以說,堯、舜、三王治理國家,必定以合乎人情為標準,不以標新立異為高明,不能違背情理來博取自己的名譽。

  譯文二

  對君子講信義,對小人施刑罰。刑罰定成死罪,是罪惡到了頂點,這又是小人中最厲害的了。寧可為了信義而死,不願苟且偷生,把死看得象回家一般,這又是君子中特別難以辦到的。當唐太宗貞觀六年的時候,選取犯死罪的囚犯三百多人,釋放了讓他們回家,並約定時間叫他們自動回來接受死刑;這是用君子難以做到的事,希望最壞的小人一定做到。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終於自己回來,竟沒有一個失約的:這是君子難於做到的事,小人卻輕而易舉的做到了。這難道是近於人情的麼。

  有人說:"罪大惡極,的確是小人了;但是等到對他施加恩德,就可以使他變成君子。因為恩德進入人心很深,能很快改變人們的氣質,所以出現了象這樣的情況。"我說:"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正是為了求得這種聲譽啊。這樣看來,哪裡知道放囚犯回去,不是預料他們一定再回來以希望赦免,所以才釋放他們呢又哪裡知道被釋放回來的囚犯,不是預料自動回來一定能夠赦免,所以才再回來的呢料想囚犯一定回來才釋放他們,這是上面揣摩下面的情意;料想上面一定赦免他們才再回來,這是下面揣摩上面的心思。我只見上面和下面互相揣摩來造成這種聲譽,哪裡有什麼佈施恩德和懂得信義呢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唐太宗向天下佈施恩德,到這時已經六年了,還不能使小人不做罪大惡極的事;然而一天的恩德,卻能使他們視死如歸,儲存信義,這又是講不通的理論啊。"

  既然這樣,那麼怎樣做才好呢?我說:"釋放了回來的,把他們殺掉而不赦免;然後再釋放一批,他們又回來了,這樣才能知道是佈施恩德所造成的。然而這是一定不會有的事啊。至於釋放了能夠自動回來再加以赦免,只能夠偶然試一試罷了;如果屢次這樣做,那麼殺人犯就都不會死了,這能夠作為天下經常的法律麼不能作為經常的法律,難道是聖人的法律麼因此,堯,舜和三王治理天下,一定根據人情,不標新立異來顯示高尚,不違揹人情來求取名譽。

  註釋:

  ①唐太宗之六年:632年(唐太宗貞觀六年)。唐太宗是我國曆史上有一定作為的皇帝,他在位年間,國勢強大,社會較安定,史稱“貞觀之治”。

  ②大辟:死刑。闢,法。刑法。大辟意為最重的刑罰。

  ③意:估計。

  ④賊:用作動詞,竊,私下行動,引申為窺測。

  ⑤三王:指夏禹、商湯、周文王和周武王。他們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

  賞析:

  這是一篇史評,評論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釋死刑囚犯,犯人被釋歸家後又全部按時返回,從而赦免他們的史實。 文章開門見山,警拔有力。從“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說起,定下了全文的基調,標出全文的主旨。接著從唐太宗縱放死囚的史實,以君子與小人相比較,反覆論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違反法度,只不過是藉此邀取名譽的一種手段。議論縱橫,深刻入髓。“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而不是什麼“施恩德”“知信義”,揭露得可謂明快酣暢。因此,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為“天下之常法”,而應該“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文章據史立論,層層辨析,論證充分,結論高遠,警醒人心也。

  據史書記載,唐太宗曾於632年(貞觀六年)下令把等待執行的死囚三百餘人放回家中,令與家人團聚,並約定返回獄中的日期。其後三百餘入均如期返回,朝廷遂赦免其罪。在歐陽修以前,一般的都把這件事傳為“美談”,認為唐太宗能“施恩德”,囚犯“知信義”。作者獨能力排眾議,提出了自己的意見。這種敢於創新的精神本身就是可貴的。

  《縱囚論》最大的特點是邏輯性強,結構嚴密。全文基本上可以分為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三個部分。在提出問題時,作者肯定地指出,縱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這就為下文的展開定下了基調。在分析問題時,作者一針見血地指出,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純粹是為了沽名釣譽。文章從唐太宗、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動中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這不過是上演了一場“上下交相賊”的鬧劇。同時,他還從唐太宗登基六年來並沒有消弭小人犯極惡大罪的事實,證明了偶爾的縱囚也解決不了問題。這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筆法,確實犀利無比。在解決問題時,作者旗幟鮮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觀點:不管從事何種工作,“必本子人情”。全文渾然一體,無懈可擊。

  《縱囚論》的反問句較多,有助於增強文章的說服力。第二段中採取問答的形式來論證,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讀性。所有這些,都值得認真揣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