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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

  當在某些事情上我們有很深的體會時,寫一篇心得體會,記錄下來,這樣有利於我們不斷提升自我。你想好怎麼寫心得體會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歡迎大家分享!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 篇1

  透過本次全校教師集中學習,宣傳貫徹了《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明確了社會、學校、教師、學生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使我對安全的認識又提高了一個層次。為了讓學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長。

  《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強調了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明確了社會各方面都有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的共同責任,規定了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界定了學校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途徑、程式及賠償辦法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搶救、救助、預防措施,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學校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學生遭到傷害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保護,必要時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或者報告公安機關處理。這就要求我們教師必須時時把學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災難或是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樹立優先保護學生的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為學生安全工作的開展建立良好基礎。

  透過培訓學習,我們懂得了許多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為此,我們作為教師首要工作就是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總之,本次學習,更增強了我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使我更加會把學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留心校園每一處的安全隱患,加強責任心,做一個有心人,讓每一個學生都健康快樂地成長,學校、社會、家庭和諧。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 篇2

  在我校寒假培訓班上,學校下發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司校長給我們做了解讀,結合自己的學習我談一點的體會。

  學生傷害事故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現象,儘管學校與家庭方面也都對學生做了相關的教育。事情一旦發生,這就存在一個責任認定的問題,到底誰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在這類問題上學校與家長的觀點往往是相悖的。因此就存在一個學生事故處理難和難處理的問題。而《辦法》的出臺為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辦法》對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學校和家長都要承擔相關的責任,一旦事故發生,相關方面首先要想到的是怎樣的依法承擔責任而不是互相的扯皮。

  學生傷害事故這也是一個總的說法。具體來說他有不同的型別。責任的承擔也要分不同的情況。

  如果是意外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老師又沒有任何過錯,這時學校就不負任何責任。如果是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當然也不是意味著老師要承擔所有的經濟賠償。如果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裝置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在這一方面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如果是學生課餘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

  我們做老師的一定要牢記:當事故發生時,我們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緊急求助。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

  做為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在校期間聽從老師的教導,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如果發生傷害事故,學生或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完全推給學校,可以透過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最終也可依法起訴。

  以上是結合資料談的一點淺顯的認識,不當之處敬請各位領導與老師批評指正。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心得體會 篇3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波及教育系統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從源頭上對學生和幼兒的安全進行管理,如何應對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明確法律責任已經迫在眉睫。

  最近,我們學校組織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是本人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內容全面,既規定了校內安全管理制度與管理要求,也規定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職責與管理要求,涵蓋了中小學安全工作的各個方面;它還注重制度建設,規定了有關部門關於學校安全管理的聯席會議制度,設專章規定了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它還有較強的針對性。認真總結近年來新出現的.學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點,力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規範。它的規定非常具體,可操作性很強。

  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中,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於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學校管理職責範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但實際上,學校即使無過錯或責任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家長仍然會向學校要求經濟賠償,即使對簿公堂,從“無責與公平原則”出發,學校也常常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責任,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責任,細化了學校管理責任的範圍,規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標準,提出瞭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方法》實施以來,依法處理了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表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可行的。

  “防患於未然”,把事情處理在萌芽狀態,對於抓安全工作尤為重要。作為戰鬥在教育戰線上的一名教師,我會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職責,與其他教師一道,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認真為學生服務,切實保障學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