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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前協議書,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婚前協議書1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準備登記結婚,為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後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後的情況約定如下:

  婚前債權債務約定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權元,債務元;女方有債權元,債務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於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後,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 婚後,如果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願代替償還債務。

  婚前財產約定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屬於男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五條 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對於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各自償還;

  2、共同償還,婚後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各自所有

  2、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財產

  第八條 為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後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為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後生活

  第九條 雙方結婚後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對於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著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鑑於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工作調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婚後財產

  第十四條 結婚後,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超過 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為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五條 婚後,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婚後,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中支付,但事後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補回。

  子女撫養、老人贍養

  第十七條 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不得虐待、遺棄、侮辱對方父母。

  第二十條 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優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離婚

  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時,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第二十三條 因一方身體原因,導致雙方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時,另一方主有權提出離婚。此種情況下離婚,雙方均視為無過錯方。

  第二十四條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二十五條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應當承擔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費用的.一半,一方有權透過協商或訴訟的途徑主張。

  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發表對另一方帶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更不得做出影響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無過錯,若另一方堅持提出離婚,應當給予患病方充分的補償,以保證患病方日後得到妥善的治療。若日後補償費用不足,提出離婚方仍然應當承擔另一方治病費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時,患病方有權透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離婚時財產處理及補償

  第二十八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男女雙方離婚時,過錯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拿回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

  第二十九條 過錯方承諾,在離婚時另外給另一方一次性補償 元人民幣。

  離婚時子女歸屬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對於子女的歸屬,應當優先徵求子女的意見,若子女決定跟隨一方時,被跟隨方不得拒絕,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若子女年齡小於十週歲,過錯方應當優先聽從另一方對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異議。無過錯方在作出安排時,應當適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無過錯方,過錯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於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四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過錯方,無過錯方也同意,無過錯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於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五條 子女在男女雙方離婚後,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學等原因而需要較大費用時,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另一方應當及時支付,但事後另一方應當償還,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六條 無論女子跟隨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的權利,但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被跟隨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視為雙方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但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xx年xx月xx日

婚前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係,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

  (三)除上述財產外,收益人、購買人為財產所有人。財產權屬難以確認的,以財產所有權證確認權利人,財產權證未具名的,如無其他證據 證明,權證持有人為該財產所有權人。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條債務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 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 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三)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為由要求甲乙共同償還,並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確定保險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保險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保險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係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第六條補充事項

  第七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著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前協議書3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雙方透過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後,本著“三不變”原則,即財產所有權、繼承權、親子關係三個方面婚後保持不變,簽署“再婚協議書”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勞動所得收入及財產歸各自所有。

  2、雙方要互相理解,互相體諒,互相包容,坦誠相待;

  3、婚後若發生不可調解的矛盾而無法共同生活,經雙方子女調解無效的,雙方再婚關係解除。

  4、婚前各自儲蓄,為婚前財產。婚後,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

  5、雙方患病需要治療時,醫療費主要由農村醫療保險費支付。雙方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大病費用,甲乙雙方是第一承擔人,自己的兒女是第二承擔人。

  6、甲乙雙方共同生活五年後,甲方負責乙方棺木。

  7、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中間人各持一份。

  以上協議自簽字時生效

  甲 方: (簽字)

  乙 方: (簽字)

  中間人: (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