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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書

關於合夥協議書模板集合九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係。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協議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夥協議書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夥協議書 篇1

  協議人:曾某某

  段某某

  協議人合股興辦養殖場,為了共同利益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 根據協議人目前實際情況和現狀在合股興辦養殖場的初始階段,段某某投入60%的現金股,曾某某投入40%的股份(其中現金股30%,技術股10%)

  2. 養殖場進入發展階段,曾某某可要求重新注入股金,使股份增至50%以下。

  3. 利潤分配,以投入股本的比例進行受益分配。

  4. 財務管理,實行共同管理,分工負責,互相監督,段某管現金,負責供銷,收付,曾某某管資料,負責記帳和發票、憑證管理,所有開支須經雙方同意方能支付,並定期結算,做到日清月結。

  5. 雙方應精誠團結,遇事商量,不可擅自行事,對外負連帶責任,對內風險平擔。

  6. 不盡事宜經雙方另行協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7. 對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人簽名:

  20xx年10月15日

合夥協議書 篇2

  合夥人甲: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合夥人乙: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甲、乙二人基於信任及對特色小吃市場的信心,經雙方共同努力,於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在寶應縣_____ 路_____號,開設一小吃店,經營專案有:湖南羅家炸臭豆腐、為食貓炸串。目前,生意已走入正軌,為了生意的長久健康發展,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的小吃店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投資和勞動,使合夥人透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小吃店字號為:

  經營場所位於: ,面積:

  第三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 經營專案為特色小吃,範圍包括湖南羅家炸臭豆腐、為食貓炸串等。總合資金額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_____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 股權、出資、賬目管理 甲乙雙方股份相等,各佔50%。 合

  夥協議簽訂當天,算清、了結以前賬目,以後經營賬目每天雙方對賬,每__________ 天清一次賬,並簽字確認。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對店面進行估價結算。雙方有權影印、儲存相關賬單。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員工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 元/人/天,按月結算支付,每月考勤表由雙方簽字確認。

  2、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 甲乙各得50%。

  3.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甲乙各承擔50%。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本合夥不接受新合夥人入夥。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店面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不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被依法撤銷;

  4.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二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起訴至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三)本協議經雙方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處: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協議書 篇3

  甲方執行單位:

  乙方執行單位: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現就培訓英語教師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xx區教育局與xxx大學合作進行的教師培訓屬非學歷教育性質,目的在於提高教師的學力和業務水平。

  二、甲方負責組織與行政管理,乙方負責教學和業務管理,併為教學質量負責。

  三、乙方為甲方舉辦的學力教育培訓班,每期90名學生,每個教學班人數為30人,培訓期限為一年,培訓班的英語教學時數為280—300學時。

  四、乙方承諾:經過培訓,能使甲方參加培訓的大部分學員在英語聽力和口語等方面的能力有明顯提高。對於學員反映強烈、課堂教學效果差的教師,經甲方提出,乙方應當予以及時更換。

  五、甲乙雙方都同意將日常的教學點設在xx區教師進修學校,寒暑假期間將教學點設在xxx大學校本部。

  六、甲方同意乙方為甲方學員開設的課程及課時分配計劃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制定。

  七、乙方負責組織好平時的測驗、中段考、結業考及水平測試(共三次),對三次水平測試合格者頒發學力證明書(結業證書),並負責建立接受培訓英語教師的學力檔案;甲方負責建立全區英語教師的繼續教育檔案,並負責把教師培訓成績納入業務檔案管理。

  八、經過甲乙雙方協商的培訓時間,乙方原則上不得隨意改變,如有變更應當至少提前一星期通知甲方。

  九、培訓費用按照每生每課時20元計算(包含教材費和散頁講義費),每月結算一次,由甲方以支票方式支付乙方;乙方除收取培訓費用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十、學員在xxx外貿大學校本部培訓期間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由學員自理。

  十一、操作事宜由xx區教師進修學校與出國人員培訓部協商解決。

  甲方執行單位代表(簽字)

  乙方執行單位代表(簽字)

  二零一五年四月xx日

合夥協議書 篇4

  xx建築工程公司(甲方)

  xx裝修設計公司(乙方)

  為發揮雙方的優勢,共謀發展,併為今後逐步向組成集團公司過渡,雙方經過充分友好的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一、建立密切的技術合作關係,今後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裝修設計任務均交給乙方承擔。

  二、乙方保證,在接到任務後,將立即組織以高階工程師為領導的精幹設計隊伍,在0日提出設計方案,並在方案認可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設計圖紙。

  三、為保證設計的質量,甲方將毫無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築技術資料。

  四、裝修施工隊伍由甲方組織,裝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組織實施。施工期間,乙方派出高階工程師監督施工,以保證工程的質量。

  五、甲方按裝修工程總費用的千分之x向乙方支付設計費。

  六、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xx建築裝修工程集團公司組建意向書》一份。

  甲方 xx建築工程公司(蓋章)

  法人代表:xx(簽字)

  乙方 xx裝修設計公司(蓋章)

  法人代表:xx(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甲方地址:xxxxxx 乙方地址:xxxxxx

  郵政編碼:xxxxxx 郵政編碼:xxxxxx

  電話兼傳真:xxxxxx 電話兼傳真:xxxxxx

  銀行賬號:xxxx 銀行賬號:xxxx

  聯絡人:xxx聯絡人:xxx

合夥協議書 篇5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第一條合夥宗旨: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發展

  第二條合夥礦砂駁船名稱:

  第三條合夥礦砂駁船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四條合夥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夥礦砂駁船的成立時間以海事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二)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三)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四)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

  (五)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人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債務承擔部份,各合夥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礦砂駁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礦砂駁船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礦砂駁船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礦砂駁船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礦砂駁船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礦砂駁船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礦砂駁船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礦砂駁船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礦砂駁船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礦砂駁船事務。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a、處理合夥礦砂駁船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裝置的。

  b、改變合夥礦砂駁船名稱或向海事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c、以合夥礦砂駁船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d、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對合夥礦砂駁船進行管理的。

  e、處理礦砂駁船流動資金的。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礦砂駁船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合夥礦砂駁船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礦砂駁船相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礦砂駁船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礦砂駁船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礦砂駁船名稱繼續經營原礦砂駁船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礦砂駁船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自合夥礦砂駁船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礦砂駁船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礦砂駁船所欠稅款;合夥礦砂駁船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礦砂駁船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夥礦砂駁船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應按合夥礦砂駁船實際損失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名:

  簽約時間:年月日

合夥協議書 篇6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願合夥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為訂立本協議的 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 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 %。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 元整。

  第五條 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 %由合夥人均攤, %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 %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透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為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稽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依法納稅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透過方為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合夥協議書 篇7

  專案合作協議由:專案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專案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 ,身份證號: 。 乙: ,身份證號: 。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 專案,總投資為 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 萬元,乙方以 方式入股。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至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第四條 專案盈餘按照取得的銷售淨利潤的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第五條 專案債務按照甲方 %、乙方 %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按比例在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負責技術和專案現場有關事宜,甲方負責日常管理;與業主、監理方、設計單位的各種工作聯絡(包括協商、簽證等)及日常事務。

  第七條 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透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九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的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地址:乙方:(簽章) 地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8

  3. 部技術上的需求;③對內日常生產技術進行管理。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甲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9

  甲方:孫xx、隆xx

  乙方:劉 xx、餘xx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的規定,就xx山川中型客車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購買以孫淑慧的名字掛靠在重慶市豐都縣公路運輸公司的xx山川中型客車,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二、該車總價37.6萬元(大寫叄拾柒萬陸千元),甲乙雙方各出資一半即18.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利潤、虧損平均分擔。

  三、駕駛員、售票員的工資隨行就市。

  四、該車從XX年8月1日開始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享受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在XX年8月1日以前將18.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的購車款交給甲方,該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六、該車在XX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債權債務歸甲方享有和承擔。

  七、甲方保證該車在雙方開始共同經營期間大小配件齊全,保持汽車正常執行。

  八、該車保險已交到XX年1月,XX年的返還款各一半。

  九、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為該車總價的xx%。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