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協議書> 工程質量保修書

工程質量保修書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並參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工程名稱)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2、質量保修期

  2.1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具體詳見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要求

  2.2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質量保修責任

  3.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

  3.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3.4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4、保修費用

  4.1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5、其他

  5.1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5.2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