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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委託簡單協議書

中介委託簡單協議書範本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協議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係。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中介委託簡單協議書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中介委託簡單協議書1

  受託人: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專案及費用

  第一條 委託人申請赴 (國家)留學;留學層級屬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預科)。

  第二條 委託人的服務費分兩次支付給受託人,分別為一次服務費和二次服務費。本協議簽訂時,委託人需向受託人支付一次服務費。受託人在收到一次服務費、申請院校所需資料後,為委託人辦理學校申請手續。受託人獲得所申請的院校錄取通知書時,委託人需向受託人支付二次服務費。受託人收到該款項及簽證所需資料後,為委託人辦理簽證申請手續。委託人申請院校的數量及相應的服務費分別如下:(勾出並填寫大小寫金額)

  □A類:受託人為委託人申請一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B類:受託人為委託人申請兩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C類:受託人為委託人申請三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第三條 其他費用(以下費用委託人可以自行交納,也可以委託受託人轉交):

  a、校方要求交納的相關費用(院校申請費、留位保證金、學費、醫療保險費、住宿費、監護人費、接機費等):由委託人按申請院校的要求交納;

  b、使(領)館簽證費:由委託人按遞交簽證時前往國使(領)館具體要求交納;

  c、體檢費:由委託人按前往國使(領)館指定醫院的要求交納。

  d、委託人如委託受託人代辦公證,公證費由委託人按公證處的要求交納;

  e、以及交納以上費用可能發生的銀行手續費。

  f、委託人如果委託受託人申請多於3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每增加一所,委託人需另外支付受託人中介服務費,此費用無論學校錄取與否,都不退還。具體參見《補充協議》。

  二、受託人義務

  第四條 提供資訊

  1、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自費留學諮詢服務,介紹擬留學國家教育制度和申請院校的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式等基本情況。

  2、結合委託人條件幫助委託人選擇前往國的學校和課程。委託人選擇的擬留學國家的`院校名稱如下:

  學校1、 專業:

  學校2、 專業:

  學校3、 專業:

  委託人獲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即視為申請成功。若委託人需要延期錄取通知書,雙方協商一致後,受託人可為委託人按照擬留學國家院校及使館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受託人不另收服務費。

  第五條 申請入學

  1、受託人幫助和指導委託人填寫各類申請表格;協助和指導委託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受託人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果。

  第六條 辦理簽證

  1、受託人指導委託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助委託人辦理簽證有關手續。

  2、受託人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準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籤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受託人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3、若委託人簽證申請被拒籤,委託人需要再次辦理簽證有關手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受託人可協助委託人再次申請赴擬留學國家留學簽證的有關手續,受託人不另收服務費。

  第七條 其他

  1、受託人代表委託人與其所申請的學校及擬留學國家使(領)館或移民局聯絡所有相關事務,擬留學國家使(領)館或移民局指定需與委託人本人聯絡的情況除外;

  2、若委託人需要受託人為委託人安排住宿,接機等服務,受託人可為委託人聯絡。

  3、如委託人為18歲以下學生,應委託人及其代理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後,委託人為受託人代為聯絡在擬留學國家的監護人服務;

  4、受託人對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為委託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 委託人向受託人送交的所有檔案、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按受託人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受託人;若委託人無法在規定日期內提交,應與受託人協商,確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條 委託人一經選擇了相關的專業或學校,不應隨意改動;如果委託人堅持更換已選定的專業或學校,由此引起的費用及損失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和委託人擔保人或家庭成員的地址、單位、收入等發生變化, 須立即通知受託人,以便受託人通知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或移民局;

  第十三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擬留學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委託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四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託人進行面試,委託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四、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委託人履行了合同、協議全部義務而未被所申請院校錄取,委託人可憑校方書面通知向受託人主張退費。受託人根據委託人在本協議第二條所選擇的類別,退還委託人一次服務費。

  第十六條 委託人履行了合同、協議的全部義務卻被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拒籤的,委託人可憑使(領)館書面通知向受託人主張退費。受託人根據委託人在本協議第二條所選擇的類別分別退費:(勾出並填寫大小寫金額)

  □A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B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C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委託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託人提供虛假檔案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八條 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後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協議,則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無權要求受託人退還服務費。由於委託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九條 受託人在協助委託人獲得擬留學國家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後,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退還一次服務費;受託人在協助委託人獲得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簽證後,視為合同、協議履行完畢,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退費。

  第二十條 委託人透過受託人申請院校、辦理簽證過程中向所申請院校、駐華使(領)館或政府部門交納的費用,由委託人按照相關主體的退費規定向相關主體主張退費。受託人可以協助委託人進行有關的退費追索,但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在收到委託人退款所需資料(具體包括本合同和交納服務費單據原件、校方或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的拒絕證明、委託人退費申請書)後,7 個工作日內按本合同相關規定退費。委託人可以親自辦理退費手續,也可出具有委託人正式簽字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退款,委託人必需在委託書中詳細註明受委託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與委託人的關係以及授予他(她)的權利等。受託人將透過銀行匯款或以現金方式向委託人退款,並解除合同。所需銀行匯款手續費由委託人負擔。如委託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提出退款要求,即視為委託人放棄。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戰爭、外交糾紛、簽證政策變化等)的影響,導致申請學校及辦理簽證延誤或停止,受託人將不承擔相關責任。但受託人可為委託人順延辦理。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簽證政策變化等。

  第二十三條 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本合同對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影響範圍之外的情況不負責,如由中國政府、中國大學、擬前往國大使館、擬前往國政府、擬前往國院校等機構決定的事項。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五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第二十六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委託人所簽訂的表明委託人欲申請的院校、專業等意願的書面意見,經受託人書面確認後,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變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所稱"合同"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協議"是雙方補充協議。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條 若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之日未滿18週歲,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在合同、協議上簽字認可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由委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託人、受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申請出國留學屬委託人自願,委託人在申請過程中發生的本合同沒有提及的任何費用,如在此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及由此產生的誤工費、誤學費等費用,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與受託人無關;若屬於退款情況,則執行上述退款條例,委託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賠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一份。

  第三十三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同意的附加條款:

  委託人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或監護人)

  身份證號碼:

  受託人:XXXX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章)

  經手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中介委託簡單協議書2

  中介方:(甲方)

  賣方:(乙方)

  1、乙方委託中介方將位於 私房一棟或公房一套 層,有, 證件,產權證人姓名 , 結構,裝修,介紹給買方,土地面積 ㎡,建築面積㎡,房屋預售價為元(人民幣: )。

  2、甲方負責該房屋廣告、諮詢、宣傳,介紹客戶,促成買賣雙方達成協議。

  3、乙方委託出售的房、地資訊,必須真實,無產權爭議。若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凡是甲方介紹給乙方的買方客戶,不論時間長短,決不允許乙方與甲方的買方客戶私下達成買賣協議,買賣雙方談成,乙方收到購房定金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中介費,中介費按房、地成交價的3%支付元(人民幣: ),中介費一次性付清。若遇違約私下達成買賣協議,由乙方向甲方雙倍地支付中介費。

  5、如不屬中介介紹、聯絡的買方與本中介無關。

  6、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應,必須依照《合同法》條款執行,以上條款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違約必究。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做備查。

  備註:

  賣方:

  中介方:

  年 月 日

  中介委託簡單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自願將自己位於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路(街)_________號_________單元_________室的房產委託乙方代為銷售。

  1、該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為;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2、上述所售房產的基本情況為:

  房型_________、結構_________、樓層_________ 、附屬設施__________。

  3、該房產擬售價格不得低於(大寫)。

  二、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該房屋的所有資訊,並保證房屋資訊的真實性。

  三、在房屋的交易過程中,乙方代理甲方與買方談判、簽約,協助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房款交割、房屋管理權交接等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四、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完交易過戶登記手續後,甲方應一次性付給乙方成交金額的_________%(超過_______萬的部分以_______%累計,低於_________元的按_________元收取)作為代理佣金。

  五、甲方保證不與乙方介紹的客戶私下聯絡,包括互留聯絡電話、地址等,否則視甲方有故意逃避代理佣金的行為。若私下成交,造成甲方利益受損或發生其他糾紛,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乙方有權提出兩倍於代理佣金的賠償。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權屬清晰,無財務糾紛,如甲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乙方遭受損失,甲方應承擔責任並給予補償。

  七、委託有效期為____________。

  八、若在委託期內甲方已透過其它渠道售出該房產,則本委託合同自行終止。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並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

  十一、本合同從甲方簽字、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