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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書參考

和解協議書範文參考

  ××縣人民法院:

  國營××機床廠與××縣××鎮水泥廠因電動機產權糾紛一案訴請來院,已由你院受理,和解協議書範文。

  4月10日在××機床廠的.提議下,由××地區工業局副局長平×同志主持,進行了調解。雙方本著兼顧國家、集體利益,有利於生產,有利於團結的精神,互謙互讓,達成以下協議:

  1.××縣××鎮水泥廠不附條件將爭議的“奔馬牌”電動機一臺返還國營××機床廠,協議書《和解協議書範文》。

  2.國營××機床廠從19××年4月1日起將該電動機提供給××縣××鎮水泥廠使用。使用期限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間內,××鎮水泥廠負責保養、維修該電動機,並每月付給國營××機床廠電動機使用折舊費××元,租金×××元,合計×××元。該款透過銀行託收,每月月底結清。

  4.××地區工業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負責向××鎮水泥廠提供×××馬力電動機一臺。等新電機購到後,××鎮水泥廠即以新電機無償返還國營××機床廠。××機床廠則將原“奔馬牌”電動機產權正式移交××鎮水泥廠。

  5.19××年4月1日以前××鎮水泥廠使用電動機的一切應支付的費用,××機床廠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鎮水泥廠尚不能履行本協議第四項時,××機床廠有權向××鎮水泥廠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間的電動機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計算)並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協議如無不當,請法院予以承認。

  國營××機床廠(蓋章)

  法人代理人:張××

  ××縣××鎮水泥廠(蓋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區工業局(蓋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書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地區工業局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