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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範文

  各司法鑑定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協議書》簽訂工作,提高司法鑑定程式的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年初司法鑑定工作部署會有關安排,現就開展《司法鑑定協議書》簽訂工作專項檢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時間

  2012年5月至6月

  二、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與案卷抽查相結合

  三、檢查內容及標準

  《司法鑑定協議書》的簽訂是否符合標準,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簽訂標準:

  1、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司法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2、《司法鑑定協議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17條的規定及《司法鑑定協議書》的格式要求。

  3、委託人為公、檢、法等辦案單位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在《司法鑑定協議書》加蓋其單位公章,加蓋公章確有困難的,可由其辦案人員或經辦人員在《司法鑑定協議書》上簽字,但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留存其辦案人員或經辦人員的工作證影印件、介紹信等身份證明及其單位的授權委託證明。

  4、委託人不予配合,拒絕按照上述規定與司法鑑定機構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該鑑定委託,司法鑑定《司法鑑定協議書》。

  5、司法鑑定機構不得與鑑定案件的當事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四、幾點要求

  1、高度重視《司法鑑定協議書》的重要作用。《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17條明確規定,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和鑑定機構基本情況、鑑定的`事項及用途、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鑑定費用等相關事項。是規範鑑定委託和被委託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書,在司法實務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投訴處理中反映出的一個突出問題。重視並認真作好《司法鑑定協議書》的簽訂工作,有利於實現司法鑑定工作科學規範管理,有利於司法鑑定工作消除糾紛、隱患,有利於司法鑑定機構自身的保護和健康發展。

  2、進一步落實新版《司法鑑定協議書(示範文字)》的使用工作。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司法鑑定工作實際,我局對司-法-部《司法鑑定協議書(示範文字)》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各機構2012年3月1日後受理的新案應當啟用細化後的《司法鑑定協議書(示範文字)》(見附件),並按規定提醒、督促委託單位認真填寫,確保內容完整不漏項。

  3、認真做好專項檢查準備工作。各機構要搞好自查,對照標準及時糾正、整改;要加強自律意識,教育相關人員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受理程式。

  市局和協會將對各機構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的情況進行檢查,2012年3月1日後受理的案件,必須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否則一律視為違規。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司法鑑定行業懲戒辦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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