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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需要這些手續

協議離婚需要這些手續

  現在有許多夫妻因為各種原因導致離婚,離婚不是說出口就行需要一系列的辦理手續方可解除兩人關係。離婚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下面為您詳細介紹的是協議離婚需要些什麼手續以及有哪些步驟。

  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

  沒有登記結婚的男女,不能登記離婚。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立案處理。在國外註冊登記結婚的,也不能在我國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能透過訴訟途徑辦理離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國註冊登記結婚的,可以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

  2、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離婚協議》。

  雙方應當在協議中確認同意離婚,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如何分割;有無子女或子女由誰撫養,另一方撫養費數額以及不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時間和探視方式;以及有無債權債務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一個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都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仍屬有爭議的離婚,需起訴至人民法院處理爭議問題。

  二、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

  1、本人戶口本、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三、協議離婚手續必經程式

  協議離婚手續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式辦理的`步驟如下:

  (1) 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協議離婚需要夫妻兩人相互協定好所有問題,財產、孩子、債權等都是兩人毫無異議的情況下籤訂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