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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

  現今社會公眾的追求意識不斷提升,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申請書不同於其他書信,是一種專用書信。那麼一般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通用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1

  複議申請人:

  聯絡地址:

  複議被申請人:

  住所: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20xx) 第xx號執行裁定書。

  複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複議申請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在沒有鑑定的情況下,以申請複議人未提供相應證據為由認定複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所謂被冒名股東,是指虛構法律主體或盜用他人名義登記股東。被冒名股東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不應賦予其股東權利,更不能追究其股東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二十九條規定: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原判在沒有對申請複議人簽名的真偽進行司法鑑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請複議人是被冒名股東,因此原審裁定複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複議申請人與上海鏡靜物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律程式,且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 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複議申請人:

  日期: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2

  申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申請人不服河北省xxx縣人民法院(xxxx)文執異字第xx號執行裁定,向貴院提出複議申請。

  申請事項:申請撤銷河北省xxx縣人民法院(xxxx)文執異字第xx號執行裁定,確認李某以公司財產擔保無效。

  事實與理由:

  第一、李某簽署的擔保書無效,無論王xx在xxxx中地位,均不影響認定擔保書無效。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首先,如果公司對外進行擔保,應依法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必要程式。若王xx是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適用上述第二款規定,即由公司的其他全體股東章xx、宋繼峰股東會決議表決透過,李某不能參加;若王xx不是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適用上述第一款規定,即公司的全體股東李某、章xx、宋繼峰三人召開的股東會決議透過,李某或公司對外擔保才能有效。

  其次,在公司章程及工商檔案中,登記的李某為股東、執行董事,根據《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擔保。也就是說李某無論作為公司的執行董事還是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其以公司財產做擔保行為無效。

  再次、在李某參與公司股東之後,20xx年 5月26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有明文規定,並且經李某等三股東簽字透過備案。

  因此,李某不但違反公司法禁止性規定,也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其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擔保的行為無效。

  第二、原審法院在本次審查中程式不合法

  根據貴院出具的(20xx)廊執復字第40號裁定書的認定“大城縣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立案偵查,並委託天津市開平司法鑑定中心對涉案印章的印文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該印章的印文與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印章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且尚未結案,對於擔保人李某能否以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做出擔保,以及被執行人王xx在大成茂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實際身份,基本事實不清”,撤銷撤銷20xx)文執異字第8號執行裁定,發還文安縣法院重審。

  原審法院在重審期間,既不告知申請人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的人員,也不告知是否進行審查,申請人多次詢問均不能得到答覆,甚至在出裁決的前兩日申請人派人詢問也未得到資訊。那麼,原審法院審查了哪些內容?審查是否合法?是否需要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據,是否需要依職權調查取證?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在以上環節均存在違法,對於關鍵證據李某的口供不去核實,王xx在逃,對申請人不進行詢問或談話,未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據,原審法院未做實質性的審查,在裁定書中,沒有列明審查的範圍。因此,原審法院程式不合法。

  第三、原審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義務,違法操作造成裁定不合法。

  保證書是在20xx年1月19日做和解筆錄的當天,王xx、李某在法院執行局辦公室所製做,原審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法律條文為禁止性規定,在沒有履行公司必要程式的前提下,王xx、李某的蓋章簽字等行為均是在法官的授意下所做,原審法官要麼不懂法,要麼就是違法操作,不管出於什麼樣的目的,均造成了對我公司的實質侵害。

  據李某在公安機關交代,王xx在與王志國的欠款執行案中,王xx作為被執行人借款無法償還,被文安縣法院執行局的承辦法官逼迫,要求其提供擔保,保證書於20xx年1月19日上午準備好,沒有蓋章,在當日午後,王xx帶來印章在執行局辦公室連同和解筆錄一起蓋章。從這麼倉促的過程看,根本不可能履行擔保必要的程式,從案卷中也未看到任何履行程式的檔案。

  王xx一個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係的人,既不是股東又不是實際控制人卻控制著申請人的公章,而法定代表人李某卻不掌握公章,並受王xx指使,本身就違背常理,用常理就能解決的問題,卻被原審法官無視。

  申請人各股東的股權變更過程中,李某(王xx)明知對外進行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等程式,為避開股東會,偽造公章,並利用假印章簽署保證書,原審法院卻置《公司法》明文規定於不顧,在沒有審查李某是否持有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王xx在執行法官的面前,加蓋假公章。

  原審法院若依法審查李某以公司財產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出具股東會決議,則這起假擔保事件就會避免。而原審法院在貴院已經撤銷撤銷(20xx)文執異字第8號執行裁定裁求實質審查後,仍不做改正,一錯再錯,連公司的股東結構亦未審查清楚:當時李某65%,章xx30%,宋繼峰5%。原審法院再次出具錯誤裁定。

  綜上所述,貴院應當予以撤銷執行裁定,確認保證書無效。

  複議申請人:

  日期: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3

  申請人:何某

  聯絡方式:

  住所:

  現無業

  請求事項:請求不予強制執行。

  事實和理由:

  柴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於20__年4月7日送達生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柴某與王某之間的借貸關係,申請人並不知情。

  1、柴某訴稱王某於__年_月_日向其借得人民幣50萬元。申請人對此從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將該50萬元的任何部分用於申請人與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請人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穩定,家庭成員身體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從未進行過任何大額投資行為,根本無需向柴某舉借如此鉅額債務。王某向柴某舉借債務並未告知申請人,亦從未將任何該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僅僅憑藉一張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條用來證明王某向其舉借50萬元債務,該事實認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處。

  第一、柴某出借50萬鉅額款項,卻不知王某用於何處?以何種方式償還?柴某提供的用來證明王某欠其50萬的欠條,不僅金額單位無法認清,而且也沒有寫明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必要條件,這與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與王某之間一直存在曖昧關係,該欠條是柴志傑用以脅迫王某維持與其之間不正當關係的保證。所謂借錢一事,純屬子虛烏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動給柴志傑出具了50萬的欠條,也應當視為王某對柴某的贈與行為,而該贈與行為在未實際交付之前,並未生效。

  二、申請人與王某已與__年_月_日透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未審先判”,裁定執行申請人名下的該房產,剝奪了申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1、柴某與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審理歷時1年5個月,而在此期間,柴某既未向申請人提起過任何訴訟,法院亦未將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讓申請人參加該案的審理。

  2、申請人與王某已於__年_月_日透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對於申請人來說,是“未審先判”,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綜上,申請人對本案執行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

  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

  20xx年4月9日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4

  案外異議人:

  姓名:

  地址: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資訊:

  被異議人(原申請執行人):(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資訊。 被異議人(原被執行人):同上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中止對xxx的查封(或凍結、拍賣等)。

  事實與理由:

  貴院在執行(2015) 法執字第 號裁定書過程中,查封(或凍結、拍賣等) 財產,因該財產屬於異議人所有,現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貴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寫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 期: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5

  異議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

  在申請執行人肖某與被執行人王某就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王某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王某的個人財產。

  事實與理由:

  ____年__月__日,異議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遷並負責安置。肖某(申請執行人)與黃學軍(被執行人,黃樹科之子)原為夫妻。恰逢拆遷之際,肖某因婚姻關係而享有一個自建房安置指標。

  ____年__月__日,異議人與妻子王某一次性繳納建房資金230311.93元,隨後又全額墊資234523.94元用於購買傢俱和裝修房屋(詳見民事起訴狀)。

  ____年__月__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錢的情況下,就拎包入住搬進了新房。肖某與黃學軍離婚後,以黃學軍、王某為被告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____年__月__日,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新橋沁園安置小區歸肖某使用,王某應向肖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65240元。

  異議人就該生效的判決執行事宜提出異議,懇請法院裁定中止該判決的執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黃樹科和妻子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裝修費用,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糾紛。中止執行是債務抵銷、保護異議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二、執行申請人無正當工作、無收入來源,為避免因執行申請人揮霍無度而無法追回被執行的款項,中止執行是化解雙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決客觀上存在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情形,業已進入再審申訴程式,不排除錯判、誤判的可能,中止執行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有效保障。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異議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